昆明市水汇国际商务会所

昆明市民航路与二环南路交叉路口城投大厦A座附楼水汇国际会所,市内乘26、57、103、107、110、117路公交车到官渡广场到城投大厦

昆明市公共场所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共场所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人民群众的社交活动和娱乐生活提供安全、舒适、健康、文明的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公共场所是影剧院、音乐舞会(厅)、茶座、电视录像放映点、公园(游乐场)、文化宫(馆、站)、运动场(馆)、展览馆、电子游戏室、文娱茶室或者其他供群众聚集的场所,包括临时举办的各种大型联欢活动、商品展销、体育比赛、文艺演出等。第三条 凡属于第二条规定的场所,不论是国营、集体或者中外合资、合作、外资经营还是专营、兼营,定期或不定期经营的,除另有规定者外,均要依照本规定进行管理。第四条 对公共场所的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监督管理。二、开办公共场所及组织大型临时性活动必须具备的条件第五条 新建或改建公共场所时,施工设计方案必须征求公安机关的意见后,方能实施建设。第六条 建筑物、消防、电器电路等设施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并持有建筑施工和技术部门的鉴定书。第七条 公共场所的设立,必须与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等仓库及火源等保持安全距离。在居民区开设应以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秩序为原则。第八条 主要活动场所面积必须与所开展的活动人数相适应,至少要保持每人1.25平方米的活动标准。容纳150人以上的场地,必须具有两个以上出入口(2000人以下按250人设一个,2000人以上按400人设一个)。第九条 各种车辆要有专门停放地点,并应设置小件物品存放处。第十条 必须建立治安保卫组织,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实行三级治安承包制。第十一条 开办公共场所,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采取措施,防范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参加活动群众的人身、财物安全。公共场所在明确权属关系的条件下,可以实行承包,未经批准,私人不得开办公共场所。第十二条 凡在我市开办公共场所或临时组织活动,必须持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建筑施工和技术部门的鉴定书,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上级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发给“安全许可证”,并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它有关机关申办有关证照后,方可开展活动。第十三条 开办茶室、电视录像厅(室)、彩排室、电子游戏室、台球室、县(区)所属文化馆(站)、体育场(馆)、展览馆(厅)等,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县(区)公安(分)局审查核准后,发给“安全许可证”。第十四条 开影剧院、舞会、音乐茶座、公园及省、市属文化宫(馆)、展览馆、俱乐部等,向所在地公安(分)局提出申请,经市公安局审查核准后,发给“安全许可证”。第十五条 举办各种大型联欢、体育比赛,文艺演出、展览展销等等活动,必须向昆明市公安局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临时安全许可证”后,才能举办各

种活动。第十六条 经核准开办的上述场所,凡扩大经营范围、歇业、转业、合并、转让、租给他人经营等,必须持行政主管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的证明向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加强所属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及具体领导,落实各项安全制度,组织职工学习有关法规和政策,增强法制观念,遵纪守法,

不断提高安全保卫工作的业务水平。第十八条 公共场所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关于影剧院录像放映音乐舞会茶座运动场展览展销场所公共秩序管理的规定》。第十九条 公共场所要接受公安机关对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安全防范工作情况。第二十条 公共场所负责人的职责:

1、负责建立健全治安保卫组织和工作制度,组织职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对职工进行法制、安全、文明、卫生等方面的教育,提高职工的法制观念和搞好安全保卫工作的自觉性,维护好公共场所的治安秩序,控制、减少治安、刑事案件的发生。

2、定期召开安全保卫工作会议,组织职工对公共场所的建筑结构、电器电路、消防设备、票房、小件物品保管、疏散道路等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3、有责任防止违法犯罪活动和保障来本场所参加活动群众的人身、财物安全。承担由于内部管理不善所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任和经济损失。

4、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维护好公共场所门前和周围的交通治安秩序。

5、定期向公安机关反映公共场所的治安情况,发生灾害事故和治安、刑事案件及可疑情况,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