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量贩式ktv合法吗

非量贩式ktv合法。

只要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就行,非量贩式KTV只是在晚上营业的KTV营业时间不超过次日两点,且非量贩式KTV价格与消费时间长短无关而是按照包厢大小来计算价格和量贩式KTV没什么本质区别,只要他经营项目不违法国家法律法规就是合法的。

非量贩式ktv简介:

非量贩式KTV是只有晚上营业的KTV,营业时间不超次日2点,且非量贩式KTV价格与消费时间长短无关,量贩式KTV,又称为“自助式KTV”,量贩一词源于日本,即大量批发的超市,经台湾传入中国大陆。

所谓量贩式和普通的ktv就是ktv系统不一罚而已,量贩式的系统一块存储系统就有几万首歌,可以不断的升级,升级一次增加上万首歌包括新歌普通的kvt分家庭用的那种光盘ktv,还有酒店的小储量的ktv。

非量贩ktv:非量贩ktv的面向对象为商务合作、老板应酬聚会,非量贩ktv:非量贩ktv按消费规格计费,非量贩ktv:在非量贩ktv中主要是设置娱乐设施如棋牌室等等设备。

二、ktv不同时段不同收费是几级价格歧视

三级。

KTV不同时段不同收费属于三级价格歧视,是一种垄断价格。

三级价格歧视是指垄断厂商对不同市场的不同消费者实行不同的价格,获得利润。

三、大部分KTV都禁止自带酒水,KTV有权这样规定吗?

每个娱乐场所都有禁止携带酒水的这种规定,但是,这种禁止携带酒水进入的行为是不合法的,也就是说,他们的这种行为是违法行为,我们可以有效地收集证据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这属于一种霸王条款,针对这样的霸王条款,我们大家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如果情况属实,有关部门会对该商家进行罚款的处理。

酒吧KTV这种娱乐场所拒绝大家携带酒水进入的原因,是因为酒水在部分娱乐场所是重要的消费产品。大部分在娱乐场所玩的人都会在娱乐场所直接购买酒水,如果我们不能在娱乐场所购买的话就减少了他们的收入,也就是该娱乐场所就少了一部分收益,因为大部分娱乐场所的酒水都比较贵,所以大部分娱乐场所都是,不允许客人带着喝的吃的进入的这样,在娱乐场所内部买一些东西花费肯定就高,这是一种普遍现象,就算是举报了之后,也不一定会看到明显的改善效果。

面对这样的情况,我觉得很多人应该心里都不会特别舒服!毕竟商家的这种行为可以说是把消费者作为傻子一样,对待在外面的超市购买一瓶水的价格在三块钱,在娱乐场所够买一瓶水的价格会翻至三到五倍左右,这就可以看出来这些娱乐场所有多么的会挣钱。但是我们去KTV之后,唱了歌肯定会觉得嗓子比较干,想要喝点东西或者喝点水商家也就是抓住了大家这一点,所以才敢漫天要价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合理的控制一下,娱乐场所的产品价格和产品质量。这样让消费者们感消费愿意消费,才能增加商家的收入。

虽然是正常的现象,但是也不能肆意的坑骗消费者!

四、KTV不准自带酒水,他们有法律依据吗?

(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种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消费者自带酒水到KTV,从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消费者对自带的酒水与KTV的酒水在经过比较后所作出的选择。而且,消费者到KTV消费,主要的选择的是KTV的娱乐服务。消费者完全有自主权选择服务的种类。经营者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或向消费者收取开瓶费,理从何来呢?由此可见,KTV的这种作法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此条规定。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

(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的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强制交易的行为。在此次调研活动中,我们对几家LTV房的酒水价格进行调查。一瓶普通的统一鲜橙多市场价格是3元左右,KTV则是6~8元左右;一瓶红酒市场价格是68元,而KTV里竟高达120元。由此可见,KTV房的酒水价格比市场出50%甚至一倍以上,这明显暴露出KTV房经营者牟取暴利的实质,这更是对消费者享有的公平交易权的一种侵犯。

(3) 《反不当竞争法》第十二条关于禁止搭销的规定中明确指出: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附加其它不合理的条件。虽然禁止自带酒水或收取开瓶费几乎是KTV房一向的惯例。可是,试问有谁愿意被收取开瓶费呢?KTV房向顾客收取开瓶费实际是一种不合理的要求。另外,KTV房禁止顾客自带酒水,实际上是从另一方面强迫消费者消费KTV房里的酒水,这是一种带有强制性搭售商品的做法,是为《反不当竞争法》第十二条所禁止的。

(4) 在此次调研活动所采访的几家KTV中,有的有明示禁止自带酒水,有的则没有。KTV设置‘谢绝顾客自带酒水’的标志,可以视为一种法律意义上的格式条款。因为KTV与消费者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消费者在KTV里消费时与KTV之间是一种合同行为,KTV营业是发出邀约邀请,消费者去消费是邀约。此时,如果KTV明示禁止自带酒水,即修改了邀约为新邀约,消费者有选择是否消费的权利。但如果KTV没有明示,等到顾客时加收开瓶费,按照《合同法》中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去其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排除对方主要的权利,该条款无效的规定,KTV的做法是不合理的。

总结,通过结合法律法规来分析这一现象,消费者更显得处于受保护的层面上。市场经济追求公平和诚实信用,为了能使社会资源等到合理得流动,让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实现优胜劣汰,就需要商品的自由流通。而KTV经营者做出的“禁止自带酒水”的规定,实质在是保护劣势的竞争力,不利于KTV整体效益的提高。其次,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是对企业的一种认可,只有消费者通过比较鉴别后做出的选择,才能真实地反映企业的商品服务质量。所以,我们认为,KTV作出“禁止自带酒水”的规定是违法的,我们要把立足点放在保护消费者利益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