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求助专业律师解答:被打伤进行起诉如何赔偿?

我来帮你细心解答:

1、第一需要对伤者进行伤残鉴定,构成几级伤残?是轻伤以上还是只是轻微伤?

如果是轻伤以上,对方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按照故意伤害罪,由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公诉、法院审判,然后定罪量刑

如果只是轻微伤,不构成犯罪,你方可以直接要求对方赔偿相关的费用,对方不同意,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当然如果是构成犯罪的,检察院在公诉的时候,你方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

2、关于赔偿的金额,没法直接给你算清楚,只能给你说项目和标准:

如果没有造成伤残,需要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如果造成伤残,除上述费用外,还需要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每项费用的计算标准可以看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29条。

3、如果对方不愿意就诉讼,法院判决后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对方的财产的。

4、这种涉及到金额比较大,建议还是请一个律师为好,毕竟他们是专业的。

详细回答你的补充:

1、既然公安机关说没他们的事了,说明不构成轻伤以上,不构成犯罪,那么你们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了;

2、起诉的流程就是,写一份起诉状,带上身份证及复印件,公安机关的处理记录、相关的医疗票据等相关证据去法院的立案庭立案就可以了,缴纳诉讼费后等待法院的通知就行了;

3、担心你难得找赔偿标准,给你总结如下: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被抚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精神损失费:在医疗事故中所产生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患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计算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计算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其他情况未作明确规定。

二、安徽一女子KTV内被打身亡,5嫌疑人为外卖骑手!结果怎样了?

安徽合肥一家KTV发生了一起悲剧。5名男子酒后前往ktv唱歌,见到其他女性顾客长得好看,借着酒意上前搭讪,随即与其发生冲突,导致一女子身亡。

8月7日下午,近50名民警荷枪实弹,押解涉案的5名嫌疑人到案发现场进行指认,同时警方也发布了案件的详细侦办情况。

7月28日晚,徐先生和其家人去铜陵路与滨河路交口一ktv唱歌,却被陌生人莫名殴打,其妻子朱某某在打斗中不幸身亡。据了解,徐先生的妻子34岁,平时在上海工作,两人育有一儿一女。

据悉,28日23时08分,合肥城东派出所接到110处警指令:铜陵路与滨河路交口台北原唱KTV内十几个人在打架。当日23时13分,民警出警到达现场,在现场控制3名涉案人员并带回调查,同时配合120急救人员将现场一名受伤女性(当时处于休克状态)送往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救治。

随后警方第一时间对从现场带回的3名涉案人员(岳某、仇某、黄某涛)进行讯问,7月29日,又将另外两名涉案人员王某、王某祥抓获,同日另一名涉案人员毕某龙迫于压力投案自首。

经调取案发现场录像、询问证人、审问涉案人员证实:

7月28日晚22时许,受害人朱某某与丈夫徐某某、弟弟及弟媳张某某等人来到KTV唱歌,涉案人员王某(男,32岁,寿县人)、毕某龙(男,34岁,寿县人)、王某祥(男,29岁,萧县人)、岳某(男,34岁,寿县人)、仇某(男,26岁,泗县人)等人也在KTV内。

双方在KTV吧台订包厢时,毕某龙向张某某搭讪,因双方原本不认识,朱某某、张某某二人订好818包厢后离开吧台,毕某龙知悉后独自前往818包厢,在包厢内滞留2分钟后离开,双方未发生冲突。

当晚23时许,王某、毕某龙、王某祥再次前往818包厢找张某某搭讪时,在818包厢门口与外出上洗手间返回的张某某、朱某某相遇,受害人朱某某将张某某拉回818包厢。随后王某进入818包厢,与受害人朱某某丈夫徐某某发生争执。毕某龙随后叫来涉案人员岳某、仇某等人对徐某刚等人进行殴打。期间,王某多次殴打受害人朱某某头部,致朱某某当场休克。

7月30日凌晨,受伤女子朱某某(34岁,霍邱县人,在上海工作)在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诊断死因系蛛网膜下出血导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

据警方调查,王某、毕某龙、王某祥、岳某、仇某等5名犯罪嫌疑人系外卖送餐骑手,案发当晚相约聚餐,酒后前往涉案KTV唱歌。

5名犯罪嫌疑人已被瑶海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针对社会关注的问题,警方也一一进行了回应:

1、涉案是否涉及黑恶犯罪?

答:据警方调查,该案5名犯罪嫌疑人均系外卖送餐同事。经核查,除王某2008年因盗窃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0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外,其余人员无犯罪前科,均无涉黑恶背景。

2、双方冲突原因?

答:酒后寻衅滋事。

3、该案涉嫌罪名?

答:案发后,专案组民警第一时间到医院询问受害人,因当时受害人朱某某正在抢救,伤情不明,警方以寻衅滋事案立案侦查。随着尸检结论和侦查工作进展,警方会依法认定相关罪名。

4、公安机关对事发KTV有无处理措施?

答:因涉案KTV保安配备不合格,瑶海分局治安大队对该场所依法处以停业整顿3个月行政处罚。

三、KTV被人用啤酒瓶打伤脸部,眉毛U型伤口大概5厘米,下眼脸部位L型伤口大概5厘米!眉毛部位断血管2

私了的话三十万左右!要是按照正规程序来办!十万…赔的钱少很多

四、人被打伤了派出所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被打伤报案后派出所不处理的,可以去上一级公安机关要求处理。如果是因为不够立案条件派出所不处理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对自己进行一系列的赔偿。如果伤情鉴定为轻微伤,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同时可以要求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五、消费者没有付款是否构成消费关系

属于消费者,ktv经营者需承担补充责任。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