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秦皇岛市游船游艇码头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游船游艇码头管理,促进海上旅游客运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港区以外,从事游船游艇码头的规划、选址、建设、运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港区是指秦皇岛港所辖区域。港区内的游船游艇码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河北省港口条例》和交通运输部有关规章进行管理。第三条 【概念解释】本规定所称游船游艇是指用于旅游、娱乐、休闲等用途的各类客船、游艇、快艇、游览艇等。

游船游艇码头是指由一定的水域及相关陆域组成,具有相应的码头及配套设施,用于游船游艇进出、停泊、靠泊和人员上下的各类固定式码头和浮动式码头。第四条 【主管部门】市海洋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游船游艇码头管理工作。

各县(区)海洋渔业主管部门或县(区)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为县(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游船游艇码头的管理工作。

前款所称县(区)包括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北戴河新区。第五条 【部门职责】各级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旅游、水务、生态环境、行政审批、公安、应急管理、消防救援、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场监管、体育、海事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游船游艇码头相关管理工作。第二章 码头选址和建设第六条 【选址规划】市海洋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游船游艇码头建设发展需要,组织编制游船游艇码头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海洋生态红线、流域防洪规划、区域水利规划、城市防洪规划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协调,并符合军事设施保护管理规定。第七条 【选址要求】游船游艇码头选址应当按照游船游艇码头规划,结合海域资源、岸线资源、旅游资源、陆域交通状况、海上交通状况等综合确定,科学选址,合理分布,统筹数量。第八条 【选址程序】新建、改建、扩建游船游艇码头,码头建设单位应当就拟建码头的选址,书面征求所在县(区)主管部门意见。书面材料应当包括建设单位基本概况,拟选址位置、周边情况,拟建设码头的规模、用途、结构型式、费用估算、运营模式、效益分析等必要信息。

所在县(区)主管部门收到书面材料后,应当提出初审意见,经所在县(区)政府同意后,报市海洋渔业主管部门。市海洋渔业主管部门应当作出是否同意拟选址的意见,同意拟选址的,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开展建设;不同意拟选址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选址并重新征求意见。第九条 【用海要求】新建、改建、扩建游船游艇码头进行围填海或建设海上构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开展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和海域使用论证,评价和论证通过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并取得用海手续。

未取得用海手续的,不得进行围填海或建设海上构筑物。第十条 【河道管理要求】严格控制在河道、河口内建设游船游艇码头。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游船游艇码头应当依法履行涉河建设项目许可手续,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行政审批部门审查同意后,办理开工手续。第十一条 【建设程序】新建、改建、扩建游船游艇码头应当履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按照管理权限办理项目立项、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批、质量监督等手续,并符合国家有关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

具体办理流程由市海洋渔业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第十二条 【安全环保要求】新建、改建、扩建游船游艇码头的安全设施、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码头应当根据靠泊船舶需要,配套建设岸电设施,游船游艇在码头停泊期间需要供电的,应当使用岸电。配套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游船游艇所产生的垃圾,应当分类收集、存放,并转运至辖区城市管理部门指定的生活垃圾收运设施,由辖区城市管理部门或有资质的运输单位转运至规定的垃圾处理场所;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应当按规定处理达标后排放,或由有资质的接收单位接收、转运至符合规定的处置场所处置。

码头的水、电、通信等管线铺设应当按照码头设计规范和标准,与码头主体结构同步设计和建设。第十三条 【验收规定】游船游艇码头项目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竣工验收应当成立竣工验收现场核查组,对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具体核查要求由市海洋渔业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将项目竣工验收材料报市海洋渔业主管部门,由市海洋渔业局主管部门对外公布,并向海事部门通报码头通航技术尺度等信息。

二、游艇码头是否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

游艇码头是否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据?我所知,游艇是要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的,因为游玩的场所都是需要办理经营许可证的,所以说这就是游艇码头是否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的解释

三、大连市游艇边防治安管理规定(2019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游艇边防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走私、贩毒、越境、偷渡、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边防治安秩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游艇,是指仅限于游艇所有人自身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具备机械推动力装置的船舶。第三条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游艇边防治安管理,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市公安边防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游艇边防治安管理。第五条 游艇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本游艇边防治安责任人。

公安边防部门应当与游艇边防治安责任人签订边防治安责任书,共同做好游艇边防治安工作。第六条 供游艇停泊的码头,可以单独建设、设置,也可以在公共码头划出一定的区域专供游艇停泊。

专供游艇停泊的码头或者区域具备封闭条件的,应当进行封闭管理,公安边防部门应当派出执法人员实施现场边防治安管理,提供相应的便民服务。第七条 游艇安装的电子定位设备应当与公安边防部门联网。第八条 公安边防部门应当对出海、返港游艇进行检查,发现有国家规定禁止出海人员等情形的,应当告知游艇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并依法处理。游艇所有人、管理人及出海、返港人员应当配合公安边防部门的检查。第九条 驾驶游艇出海,不得无故中途上、下人员,不得拦截、追逐、强行靠登他人船舶,除避险和不可抗力情形外,不得搭靠外国籍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船舶。第十条 驾驶和搭乘游艇出海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进入、停靠或者协助他人进入、停靠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入的海域、岛屿,越境、偷渡;

(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以及爆炸、剧毒、放射性等物品;

(三)走私、赌博以及贩卖运输武器弹药或者毒品;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一条 公安边防部门应当建立游艇边防治安管理与服务网络平台、游艇档案和信用记录,对发生过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有其他不良信用记录的,可以采取逐航次检查和不间断地实施远程电子监控等管理措施。第十二条 公安边防部门应当通过码头现场检查、网络信息核实、远程电子监控、海上巡逻等方式实施监督管理,发现违反边防治安管理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处理;发现有不属于公安边防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其他行为,由公安边防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公安边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规定规定的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主管机关、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四、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升游艇产业的服务和保障水平,建设海南游艇产业改革发展创新试验区,遵循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内游艇产业发展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除外。第三条 发展游艇产业应当坚持优质发展、创新引领、开放包容、生态集约以及保障安全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游艇产业发展促进工作,建立游艇统一执法机制,履行游艇安全管理属地责任。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游艇产业发展促进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组织、引导、协调本行政区域游艇产业发展促进工作。具体工作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游艇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水域环境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游艇产业发展促进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支持游艇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及其他相关组织在游艇产业发展促进工作中发挥市场引领、行业治理和产业规范作用。

游艇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及其他相关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自律规范和治理机制,发布相关信息,为成员和行业发展提供信息交流、技术培训和咨询等服务。第二章 产业发展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游艇产业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全省游艇产业发展规划和本地区实际,编制游艇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游艇产业相关规划时,应当依据省和本市、县、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在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和海岸带管控要求前提下,科学布局游艇码头和游艇驿站,合理规划游艇产业用海、用地,预留游艇产业发展空间。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编制游艇产业发展报告,组织制定和发布本省游艇产业主要统计指标和发展指数。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需要,在游艇设计、制造、检验、运输、服务等方面依法制定标准和规范,促进和服务游艇产业全面、协调、高质量发展。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游艇产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统筹资金在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信息平台、生态环保、安全应急等领域支持游艇产业发展。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游艇产业发展规划和重点产业园区定位,引导游艇关联产业向重点产业园区聚集,提高产业配套能力,培育游艇产业集群。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广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在游艇产业各环节的应用,规范游艇码头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加强与城市垃圾公共转运、处理设施的衔接,依法处置污染物。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政策措施,推动游艇研发、设计、制造、维修等产业发展。

对列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的游艇研发、设计、制造、维修及配套产业,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游艇产业关键技术、前沿技术研究等科技创新的支持和指导,支持各类游艇产业科技创新成果推广应用。

鼓励游艇企业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提升游艇产业科技水平。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引导开展各类游艇赛事活动,开发精品游艇旅游产品,完善配套服务设施,促进游艇产业与旅游、体育产业融合发展,建设游艇旅游目的地。第十五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游艇码头、下水坡道、系泊锚地、避风港、陆上干仓、燃料补给、维修保养、安全保障、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建设。第十六条 游艇产业各类人才可以按照相关政策,在落户、住房、子女教育、医疗保障、个人所得税优惠等方面享受相应的服务保障待遇。

有关部门应当完善产学研用人才培养机制。支持游艇企业与科研院所、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开展合作办学,共同建设游艇人才培养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