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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租赁经营的优缺点

  优点:省钱。无需向酒店管理集团缴纳高额的管理费和付给管理团队大笔的人员工资福利费,从表面上说能够节约下来一大笔费用。还能一定程度提升酒店形象,知名度。 缺点:对于酒店的运营管理来说,该模式没有实质性的帮助,不能带来客源,也无法对酒店营销管理带来明显的帮助。

  

租赁(Lease)是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行为。租赁存在的主要原因有以下方面:节税;降低交易成本;减少不确定性。

租赁是一种以一定费用借贷实物的经济行为,出租人将自己所拥有的某种物品交与承租人使用,承租人由此获得在一段时期内使用该物品的权利,但物品的所有权仍保留在出租人手中。承租人为其所获得的使用权需向出租人支付一定的费用(租金)。

租赁,是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协议。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是现代租赁业最常见的两种业务方式。

融资租赁业务是现代租赁业的代表,成为成熟市场国家重资产行业的重要融资工具之一。根据国际会计准则定义,一项融资租赁交易指的是出租人将随附于某一项资产所有权的全部风险与报酬都实质性的转移给承租人的租赁交易。

融资租赁的两大典型特征为:租赁资产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融资与融物相结合。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租赁

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中的税务与会计处理

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中的税务与会计处理

彭怀文

甲:老师,您好,想咨询一个问题。

乙:不客气,请讲。

甲:我公司是酒店行业,中央空调原来就有,通过改造节能不低于25%,我方每年支付200万作为节能收益。合作8年,合作方出资改造并负责合作期间的设备营运。请问中央空调节能改造项目合作协议要报印花税吗?

乙:通过你写的合同名称来看因该属于建筑合同,所以需要计算印花税。

甲:老师的意思需要按照建筑承包合同缴纳印花税吗?

乙:是的,经济的实质是建筑业,所以按照建筑业计算印花税。

上述这段咨询答疑对话正确吗?

——我认为是不正确的。

众所周知,建筑施工承包合同,工程结束后,无论是"甲供材"还是"乙供材",建筑工程所有权属于业主(甲方)。即便是乙方垫资修建或安装的工程,也只是甲方欠乙方的工程款,但是工程所有权也不是乙方。

而上述咨询提问中,说的非常清楚,乙方出资,改造设备所有权在合同期间属于乙方,需要等到合作结算后才无偿移交甲方;同时,乙方获得报酬的途径,是按照节能效率。因此,咨询提问描述的业务属于典型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而不是"建筑安装"服务。

一、什么是合同能源管理

合同能源管理(EPC——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其实质就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业务方式。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客户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工厂和设备升级,以降低运行成本;或者节能服务公司以承诺节能项目的节能效益、或承包整体能源费用的方式为客户提供节能服务。

二、合同能源管理的税务处理

(一)增值税&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政策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说明: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后,该项政策改为增值税后继续顺延,具体规定条款见——财税(2016)36号文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二十七)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二)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三)本条所称"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二)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二、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规定:

(一)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以及与其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的用能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资产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1.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

2.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用能企业从节能服务公司接受有关资产的计税基础也应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

3.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有关资产的权属转移时,用能企业已支付的资产价款,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三)本条所称"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省略)。

(三)印花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合同能源管理属于"现代服务业—研发和技术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因此按照"技术合同"计缴印花税更为合适,就合同所载的价款、报酬或使用费按0.3‰申报印花税,而非按销售合同0.3‰或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0.3‰、财产租赁合同1‰进行申报。

三、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中节能服务企业的会计处理

关于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的会计处理,目前的会计会计准则和制度对相关会计核算未提供明确的指引,不同的企业在实务操作中也不尽相同。

合同能源管理主要是依据相关的节能设备以及节能技术或其他相关资产(以下统称为资产)的建设以达到节能的效果,其核算主要是建设形成资产的核算、效益分享期的核算以及资产移交的核算。目前实务中比较有代表性的做法主要有固定资产核算模式、融资租赁核算模式、PPP方式中的BOT模式、分期收款销售模式。

(一)固定资产核算模式

采用固定资产核算模式的观点认为,节能服务公司形成的资产是自有资产,只是在效益分享期结束时以零元的价格出售给用能企业。节能服务公司将整个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分为建设期、效益分享期、节能资产的移交期,并对节能资产按固定资产来处理的,效益分享期计提折旧计入成本,节能资产移交时注销资产。核算的主要依据是《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案例-1】:

甲公司是一家五星级酒店,与乙公司签订合约约定:对原来就有中央空调进行节能改造,通过改造节能效率不得低于25%,甲公司每年向乙公司支付200万作为节能收益。合作期限8年,乙公司出资进行节能改造并负责设备营运,到期后改造设备无偿归甲公司。合作期限从改造工程竣工移交时计算,2019年开始改造并在12月31日竣工,即从2020年1月1日正式开始计算。

假定乙公司对该项目的节能改造共计投入是800万元,每年营运费用是12万元。不考虑其他税费。

假定双方的协议与合作满足税法规定的增值税免税要求。

解析:

1、节能改造投入

(1)改造

借:在建工程 800万元

贷:银行存款等

(2)转固

借:固定资产 800万元

贷:在建工程 800万元

2、营运合作期间

(1)取得收入

借:银行存款 20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万元

(2)支付营运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万元

贷:银行存款等 12万元

(3)设备折旧

由于效益分享期为8年,所以折旧应按8年计提,效益分享期结束后无偿移交,因此净残值为零,每年计提折旧额=800÷8=100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万元

贷:累计折旧 100万元

3、合作期限届满

合作期限届满后,进行资产移交,只需要办理移交手续即可,同时注销该资产。

借:累计折旧 800万元

贷:固定资产 800万元

(二)融资租赁核算模式

采用融资租赁模式的企业认为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06版)第六条规定满足下列标准之一的,即应认定为融资租赁。

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合理地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3.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4.承租人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根据上面的1和5可判断为属于融资租赁,建设期间形成的资产使用人是用能企业,效益分享期结束后,资产移交给用能企业相当于是转移给承租人,而节能资产除了节能企业使用外无论是否改造其他企业都无法使用,因此这类观点认为按照融资租赁核算更为恰当。

【案例-2】:资料继续沿用【案例-1】

解析:

1、节能改造投入

投资改造与转固的会计分录与【案例-1】一致,不再赘述。

2、营运合作期间

(1)转入融资租赁

借:长期应收款 1600万元(200万元×8年)

贷:固定资产 800万元

未确认融资收益 800万元

(2)每年收入的确认

在采用融资租赁模式下,对于每期融资收益的分摊需要按照实际利率法,所以需要计算合作期间内的内部报酬率(实际利率)。在实务中,通常使用Excel表格中使用IRR函数(每期收入相等)或XIRR函数(每期收入不等)计算。

因此,使用Excel表格及函数计算案例中的实际利率以及各期应分摊的收益如下:

第一年的会计分录:

借:未确认融资收益 148.99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48.99万元

以后各期的会计分录科目相同,只是更换数字。

(3)收到租金

借:银行存款 200万元

贷:长期应收款 200万元

(4)支付每年的营运成本

与【案例-1】一致,不再赘述。

3、合作期限届满

合作期限届满后,进行资产移交,只需要办理移交手续即可。

(三)PPP方式中的BOT模式

采用BOT模式的企业认为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具有明显的建设——经营——移交(即BOT)特征,可参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进行处理。具体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建造期间,项目公司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基础设施建成后,项目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认与后续经营服务相关的收入。如果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版)的,则完全按照该准则核算。

(1)合同规定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一定期间内,项目公司可以无条件地自合同授予方收取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或在项目公司提供经营服务的收费低于某一限定金额的情况下,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规定负责将有关差价补偿给项目公司的,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处理。

(2)BOT业务所建造基础设施不应作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

(3)在BOT业务中,授予方可能向项目公司提供除基础设施以外其他的资产,如果该资产构成授予方应付合同价款的一部分,不应作为政府补助处理。项目公司自授予方取得资产时,应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未提供与获取该资产相关的服务前应确认为一项负债。

【案例-3】:资料继续沿用【案例-1】

假定甲公司执行新收入准则。

解析:

1、投资改造

借:合同履约成本 800.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800万元

2、合作分享期间

(1)确认无形资产

借:无形资产----特许经营权 800万元

贷:合同履约成本 800.00万元

(2)取得收入

借:银行存款 20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万元

(3)支付营运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万元

贷:银行存款等 12万元

(4)无形资产摊销

由于效益分享期为8年,所以摊销应按8年计提,效益分享期结束后无偿移交,因此净残值为零,每年计摊销额=800÷8=100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万元

贷:累计摊销 100万元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规定,企业为使有关基础设施保持一定的服务能力或在移交给合同授予方之前保持一定的使用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处理。

3、效益分享期结束后,进行资产移交

借:累计摊销 800万元

贷:无形资产 800万元

(四)分期收款销售模式

采用分期收款销售模式的企业认为效益分享期间分享的收益实质就是分期收回改造工程款,其实质就是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对于这种模式相关的会计处理同租赁模式。具体参见融资租赁核算模式,不赘述。

四、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中用能企业的会计处理

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中用能企业的会计处理,与节能服务企业一样,也可以有与之对应的会计处理模式。

但是,基于减少税会差异考虑,在合作期间内支付的节能分享支出,直接按照能源支出性质一样,计入当期的成本费用,并且可以在税前扣除。

合作结束后,节能服务公司无偿移交的节能设施,用能企业税务上不需要确认应税收入。但是,会计上应合理评估收到资产的价值,并确认入账:

借:固定资产(评估的原值)

贷:累计折旧(评估的累计折旧额)

其他综合收益

由于不存在税会差异,在接受的年度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后期继续使用该资产并进行折旧的,其折旧额不能在税前扣除(因为计税基础为0),就会出现税会差异,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中国中化集团公司的业务介绍

中化集团从事石油业务经营已有60多年历史,公司能源业务由油气勘探开发、石油贸易、石油炼制、仓储物流和分销零售等板块组成。近十多年来,公司不断巩固和提高石油国际贸易的优势地位,大力拓展核心商品和核心业务,促进经营内涵提升,同时加快向石油产业上下游延伸,产业基础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目前,中化集团已发展成为一家具有国际化特色、产业链完整、营销服务能力突出的大型能源企业。

勘探开发方面,2002年,中化集团成立了中化石油勘探开发有限公司,专门从事油气勘探开发业务。多年来,中化油气油勘探开发业务的产量与储量规模不断扩大,油气储量稳步上升,油气产量快速增长,资产质量与结构大为改善。截至2011年底,公司在巴西、哥伦比亚、阿联酋、也门、突尼斯、厄瓜多尔、秘鲁、叙利亚、印度尼西亚、中国等10个国家已拥有23个油气合同区块,基本形成以中东、南美为核心的战略发展布局,权益内剩余油气可采储量达4.1亿桶(油当量),2011年权益内油气产量2201万桶(油当量)。2002年到2011年,公司在石油上游业务领域累计投资65亿美元,累计生产权益油气8259万桶(油当量)。

石油贸易方面,中化集团凭借与众多产油国政府及其国家石油公司的良好合作关系,形成了较强的境外石油资源获取能力,拥有原油产量超过3000 万吨/ 年,品种涉及沙特、阿曼、伊拉克、巴林、阿联酋、也门、卡塔尔、安哥拉、越南、叙利亚、印尼和俄罗斯等国家的原油。

中化集团与世界上主要石油公司和相关金融机构在石油贸易和风险管理方面保持着长期合作,并凭借良好的信誉和经营渠道、技术手段优势,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优质原油和专业化服务,形成了稳定、广泛的全球销售渠道。在依托长约及现货采购海外原油满足中国国内市场需求的同时,公司积极向东南亚、欧洲及北美等地区的炼厂进行转口销售,大力拓展核心商品和核心业务,重点发展优势品种,已成为不少国家和地区的重要原油供应商,经营规模和效益实现大幅增长。公司每年代理出口大连西太平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WEPEC)的高品质产品百万吨以上,还从事航煤、石脑油、免税船用柴油和其它轻油的代理进口及自营业务。目前公司全球原油和成品油经营总量达6000万吨,进口与转口比例约为1:1.2。

为配合石油贸易业务发展,中化集团不断巩固与国际大型船东公司的合作,为中国进口以及第三国转口石油客户提供便捷、高效的租船服务,并通过期租油轮等多种方式扩大自主经营船舶的规模。目前,公司承租和运营的超级油轮(VLCC)数量达到9条,初步建立专业的石油运输服务能力。

石油炼制方面,中化集团涉足石油炼制业务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期,公司是中国第一家中外合资炼厂——大连西太平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WEPEC)的最大股东。WEPEC是中国第一家中外合资炼厂,原油加工能力为1000万吨/年,是可加工高含硫原油的全加氢型炼化企业,其1000万吨/年常减压装置、300万吨/年重油催化裂化装置、200万吨/年重油加氢脱硫装置、200万吨/年柴油加氢装置、150万吨/年加氢裂化装置、10万吨/年硫磺回收装置,均为目前国内单套加工能力最大的装置之一。

中化集团投资的中化泉州石化有限公司1200万吨/年炼油项目位于福建省泉州市泉惠石化工业园区,被国家炼油规划列为“十二五”期间建成投产的重点项目之一。目前,泉州石化项目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已经获得国家环保部正式批准,项目核准工作进入最后阶段。该项目设计产品主要包括汽油、柴油和各种石化产品。项目投产后,将成为行业内最具市场竞争力的炼化企业之一,并将支持福建省湄洲湾石化基地发展成为中国现代化的石油化工基地,为推动国家石化产业升级、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福建省及周边地区经济腾飞贡献积极力量。

中化集团参股的中化弘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原油一次加工能力为500万吨/年,生产的汽柴油质量达到国III标准,另有176公里的重质液体化工黄岛——潍坊输送管道和400万立方米的大型原油储罐区正在建设过程中,目前已进入收尾阶段。

仓储物流方面,目前,中化集团中化集团运营、在建的负责管理的石化仓储容量约2500万立方米,形成了覆盖长三角、珠三角和环渤海沿海沿江地区的石化仓储物流网络,以及从3000吨级到30万吨级多种规模的配套码头体系,商用石化仓储规模位居国内前列,是国内最大和综合服务能力最强的第三方石化仓储物流服务商。2011年,公司仓储中转量突破3500万吨。

分销与零售方面,中化集团国内成品油分销与零售网络建设近年来取得了较大进展,初步形成了覆盖华北、华东和华南市场的布局。公司通过加强成品油分销油库开发,为分销业务提供硬件设施和经营资质支撑。公司加快推进加油站开发,与法国道达尔集团在环渤海地区和华东地区共同开发的加油站网络规模不断扩大。在福建和广东地区自主建设的加油站网络顺利推进,同时不断拓展山东、山西、安徽、江西等地市场。目前,中化集团已拥有加油站近400座,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不断扩大。 中化集团是唯一经营化肥、种子、农药三大农业投入品的中央企业,以先进的科技、优质的产品和专业的服务,致力于发展成为中国最大、世界领先的农业投入品综合服务商,为中国及世界的粮食安全和农业发展作贡献。 中化集团经营化肥业务的旗舰企业——中化化肥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中化化肥”)是中国最大的化肥供应商和分销服务商,涵盖资源、研发、生产、分销、农化服务全产业链,为保障国内化肥供应、促进农作物增产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化集团旗下的中国种子集团有限公司是我国国家级种子企业,综合实力在国内保持领先,并致力于成为“中国第一、世界一流”的“育繁推一体化”种业公司,推动中国种子产业升级。中化集团是中国最大的全肥种、产供销一体化运作的化肥企业,并在农药研发、生产、销售和种子制种、加工领域保持行业领先。中种集团是我国集种子及优质农副产品的科研开发、生产、经营于一体的行业龙头企业。根据国资委核定的央企主业范围,中种集团主业为:农作物种子与种苗研发、生产及销售;相关农业生产资料及农产品研发、生产与销售。

2007年,经国务院批准,中化集团先后重组两家中央企业沈阳化工研究院、中国种子集团公司,将进一步壮大中化集团在农业投入品领域的整体实力。

化肥业务方面,中国最大的化肥生产商之一——公司现控股化肥生产企业7家,参股6家,产品包括氮肥、磷肥、复合肥、钾肥和新型肥料,年产能超过1000万吨。这些企业合理分布在资源地和消费市场,便捷地向全国各地供肥。同时,中化化肥也是中国生产化肥品种最多、最齐全的生产商,产品涵盖了各种大量元素、中量元素、微量元素肥料及BB 肥、有机无机复混肥、缓控释肥以及各种专用肥和其他新型肥料。

中国最大的化肥进口商——在强化自有生产能力的同时,公司继续强化海外货源采购能力,保障国内紧缺资源和品种的供应能力。作为中国最大的化肥进口商,凭借逾60年的国际贸易经验和实力,公司与国际上主要化肥供应商保持着良好的战略联盟关系,形成了包括议价能力、市场份额和品牌效应在内的较强市场地位。

在钾肥进口方面,公司代理加拿大钾肥公司、约旦钾肥公司、BPC等国际主要钾肥供应商的钾肥产品,并积极参与我国钾肥进口谈判,发挥行业影响力,为国内钾肥保持全球“价格洼地”的优势地位发挥了建设性作用,弥补了国内钾肥资源缺口,减轻了农民负担。在磷肥进口方面,公司长期独家代理摩洛哥、突尼斯磷酸二铵进口。在复合肥进口方面,与挪威YARA 建立了长期战略合作关系,连续20 多年独家代理YARA 复合肥进口,为农民提供高质、高效的复合肥产品,打造了中国进口复合肥第一品牌。

种子业务方面,作为国家级种业公司和我国唯一一家以农作物种业为主营业务的“育繁推一体化”中央企业,中化集团通过实施“突出研发,提升生产,拉动营销”的发展战略,不断提升产业链各个环节的核心竞争能力。

中化集团旗下的中国种子集团有限公司经过三十余年的发展,已发展成为集科研、生产、加工、营销、技术服务于一体的产业链完整的大型种业集团,主要从事玉米、水稻、蔬菜等农作物种子业务,经营规模在国内领先。公司先后获得大公国际企业信誉评级AAAc 级和中国种子协会行业信用评级AAA 级资质,进一步确立了种子业务的产业地位及竞争优势。

农药业务方面,中化集团的农药业务涵盖产品研发、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及分装、产品登记、品牌营销等产业链各环节,其中专利农药开发在国内居领先地位。农药业务经营规模位居国内前列。近年来,公司加快战略拓展,不断强化农药业务产业链,公司控股中化国际继成为江山股份第一大股东之后,与江苏扬农化工集团也开展战略合作,行业影响力和综合实力得到进一步提升。中化集团下属的沈阳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简称“沈阳院”)、浙江省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简称“浙化院”)作为两大国家级农药研发平台,拥有国内领先的农药创制能力,承担了20余项国家级科技研究课题,目前有8个创制产品处于开发阶段。沈阳院为中国农药研发的奠基者,为我国农药行业的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沈阳院是农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农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国家新药安全评价中心的依托单位,拥有新农药创制与开发国家重点实验室,具有从化合物设计合成、生产工艺开发、生物活性测定及应用技术开发、制剂加工、安全评价直至商品化开发的完善的农药研发体系。目前国内生产的农药主导品种40%以上由沈阳院开发并推广应用,已有两种自主创制的杀菌剂品种成为国内市场的主导产品。沈阳院安全评价中心和农药检验实验室已顺利通过OECD 成员国荷兰政府的GLP 认证,对促进国内农药化工产品走向国际市场将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浙化院是国家南方农药创制中心浙江基地的依托单位,也是浙江省规模最大的科研开发类院所,主要从事含氟新农药等的研究、开发和生产。 中化集团的化工业务以进出口贸易和流通服务为基础,在氟化工、天然橡胶、化工物流、石化原料、医药等领域建立了较强的竞争优势。中化集团已发展为中国领先的化工产品综合服务商,为促进化工行业科技进步和安全、环保、和谐发展发挥着积极作用。 近年来,中化集团围绕氟化工、天然橡胶、化工物流等若干细分行业,积极进行产业链上下游延伸,进一步提升了市场地位和竞争优势。在石化原料等具有传统优势的贸易流通领域,不断创新经营模式,丰富经营内涵,相关产品进出口份额继续保持国内领先地位。在医药领域,通过与世界知名的生物制药企业合作,提高了在相关领域的实力。

氟化工业务方面,中化集团的氟化工业务已形成集资源开发(萤石和氢氟酸)、研发、生产、销售于一体的完整产业链。公司是国内领先的氟化工生产企业和ODS 替代品品种最全的供应商,产品覆盖ODS 替代品、氟聚合物、含氟精细化学品等,其中HFC-134a等十余个品种居国内、国际市场份额第一。 在资源开发方面,公司下属的中化蓝天集团有限公司拥有3000 多万吨萤石原矿储量,居国内同行业前列,形成了支撑氟化工业务长期发展的资源基础。在研发领域,公司通过科技创新,提供对环境友好、高效节能的绿色产品,打造绿色竞争力和独特竞争优势。公司多项新材料研究课题列入国家863计划,并受工信部委托完成氟化工“十二五”规划研究报告。同时,积极推进与国内外科研院所、高校和国际氟化工领先企业的技术合作和引进,公司与美国霍尼韦尔公司成功合作开发国际领先的新型环保产品HFC-245fa,增强了在节能环保材料领域的发展潜力。

在生产环节,中化集团拥有太仓、杭州、西安、上虞等多个氟化工产品生产基地。公司不断改善工艺,形成了技术领先、品种齐全的ODS 替代品产品系列,ODS 替代品产能达到12 万吨,氟聚合物和含氟精细化学品产能达到1.7 万吨。此外,公司通过与比利时苏威公司成立合资企业,在高纯湿化学品业务领域合作,生产包括电子级氢氟酸在内的氟化工高端产品,以满足我国高新行业迅速发展的需求。

在营销环节,公司实施品牌战略,金冷(JINCOOL)等品牌在行业内形成了较强影响力。

橡胶业务方面,中化集团经营橡胶及橡胶制品已有近60 年的历史,业务涉及天然胶种植、生产加工、营销和增值服务等产业链的各个环节,实现全球一体化经营。公司是目前中国最大最强的橡胶营销服务商,也是国际市场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的天然橡胶产业服务商,资源地遍布东南亚、西非和中国的海南、云南,市场和主要客户覆盖亚洲、欧洲和美洲等地。中化集团控股的上市公司中化国际天然橡胶年销量达80 万吨,市场份额位居中国第一、全球第二。

在资源获取方面,除并购马来西亚EUROMA RUBBER公司、新加坡上市公司GMG 和泰国德美行(TBH)外,中化国际还在非洲、东南亚等地区获得新的种植和生产资源,新增天然胶种植土地储备10万公顷。在长约资源方面,除了传统的泰国、马来西亚资源,公司着力拓展印尼的优质资源,成为在中国市场最大的印尼胶供应商。同时,对缅甸、越南、柬埔寨等大湄公河流域新兴市场资源开发也取得明显成效。

在加工方面,公司不断完善全球产能布局,目前在西非、东南亚和国内云南、海南等天然橡胶主产区拥有加工产能53 万吨;同时,加强新产品的开发,自主研发的TSR10CV 恒粘胶获得了米其林公司的认证,是继TSR9710 及TSR5 后进入国际十大轮胎厂商采购序列的又一高端产品。

在营销方面,公司通过搭建新加坡海外营销平台和配套相应的物流能力,提高对下游客户的营销服务能力。公司进一步强化与国际轮胎制造商的战略合作,与多家国际前十的轮胎厂商签订销售长约,营销规模不断扩大。

化工物流业务方面,中化集团控股的上市公司中化国际在国内化工物流服务领域保持领先地位,业务涉及船运、集装罐多式联运、货代仓储、码头储罐等领域,拥有国内规模最大、安全标准最高的液体化学品船队和集装罐罐队,能够为客户提供多层次、高效率、低成本的物流整体解决方案。同时,公司注重化工物流业务的环保、健康和安全(EHS)管理,EHS 管理水平跻身国际先进行列。

船运方面,中化国际是提供国内沿海沿江、国际远洋近洋液体化学品运输及船舶管理业务的国内领先企业。公司根据国际安全管理规则(ISM code)建立了全面、高效的安全管理体系,获得了DNV 的ISO9001-2000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公司船舶达到SHELL、BP 等大石油公司及国际化工分销协会(CDI)的检验标准,符合高端市场用户严格的资质要求,是目前国内唯一一家可承运TDI( 甲苯二异氰酸酯)、MDI(二甲苯二异氰酸酯)等高端液体化学品的船东。截至2011 年底,中化国际控制船舶47 艘,运力超过45 万吨,国内市场份额提高到16%,在高端客户市场占有率达61%。作为首批取得两岸直航许可的液体化学品船东,公司依托自身的资产规模和行业地位,积极为促进两岸合作交流、维护直航安全稳定作贡献,已成为台海间液体化工品运输的领导者。同时,公司在保持区域市场份额的基础上,新开辟了远东—南美—中东的环球航线,逐渐向航运国际化目标迈进。

集装罐物流方面,中化国际是国内领先的集装罐物流服务商。近年来,公司立足中国市场,大力拓展远洋航线业务,提升管理和服务能力。公司现拥有集装罐数量4600 个,其中特种罐占25%;运营网络覆盖国内重点区域以及亚洲、美洲、欧洲、中东等主要国家和地区。中化国际进一步深化与美国Newport 公司的合作,国际业务规模增长迅速,尤其是中标巴斯夫、陶氏化学、OPTIMAL 等跨国公司全球标书,进一步提升了公司品牌影响力。同时,中化国际与全球领先的马士基航运公司签署海运长约,优化了集装罐运营成本;通过欧洲化学品分拨协会的CDI-MPC Tank Container 评核,成为国内第一家通过该类评估的化工物流服务商,提升了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码头储罐方面,中化国际与连云港港口集团合资成立连云港港口国际石化仓储公司和连云港港口国际石化港务公司,拟建设三个5 万吨级液体散货码头和约80 万立方米储罐,提供化工品仓储和保税及码头装卸等服务,设计吞吐能力约为500 万吨。

仓储货代方面,中化国际拥有国家一级货代、报关及其他相关资质,在全国各主要口岸设有分支机构。此外,公司在天津、大连、上海、广州等沿海主要口岸城市拥有经营资质齐全的化学品仓库,为国内外客户提供包括集装箱危险品在内的各类化学品仓储物流服务。

在金融领域,中化集团向市场提供多种金融产品和服务,旗下的外贸信托、远东租赁、诺安基金、中宏人寿等企业均在各自领域具有较强的市场地位和行业影响力 。 中化集团是国务院国资委批准的主业包含酒店、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中央企业之一,主要通过旗下控股的在港上市公司——中国金茂(原方兴地产)进行经营。

中国金茂坚持高端定位、精品路线,专注于在一线城市及区域辐射能力强的二线中心城市、著名旅游风景度假区的发展机会,核心业务包括城市综合体、甲级写字楼和高档酒店的开发与运营,是中国领先的高端商业地产开发商和运营商。

目前,中国金茂已进入北京、上海、深圳、珠海、三亚、丽江、长沙、青岛、重庆等9 个城市,高档写字楼及酒店的持有规模和运营效率均处于国内领先地位。

在注重开发项目品质的同时,公司更加关注与资源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将发展绿色低碳建筑纳入企业战略。在2011年,中国金茂完成了中国首个自愿减排标准“熊猫标准”碳交易项目,是参与该项交易的首家中国企业。公司目前有6 个项目获得绿色建筑认证,2 个项目获得“国家示范工程”称号,4 个项目荣获“国家精瑞科学技术奖”,其中北京金茂府小学成为中国首个国家绿标三星及LEED-SCHOOL双认证绿色学校。

中化集团旗下“金茂”品牌连续7 年(2005-2011)入围世界品牌实验室发布的“中国500 最具价值品牌排行榜”,品牌价值约50 亿元。

项目开发方面,公司先后开发了上海金茂大厦、北京凯晨世贸中心、上海港国际客运中心、上海国际航运服务中心等地标性商业地产项目。此外,还开发了北京金茂府、上海金茂逸墅、上海张杨滨江苑、海怡别墅、珠海每一间花园、丽江金茂雪山语等多个高档住宅项目,并参与承担长沙梅溪湖国际新城项目的土地一级开发,积累了丰富的项目经验。公司还成功进入了青岛、重庆市场。

长沙梅溪湖国际新城项目,地处长沙大河西先导区核心区域,总占地约11452 亩,涵括高档住宅、超五星级酒店、5A 级写字楼、酒店式公寓、文化艺术中心、科技创新中心等众多顶级业态。根据湖南省政府创建梅溪湖国际新城的总体规划,将被建设为“中国国家级绿色低碳示范新城,华中地区两型社会的新城典范”。

北京金茂府项目总建筑面积约37 万平方米,被誉为北京市“绝版黄金地块”,同时引入北京第二实验小学,产品价值大幅提升,并摘取北京2011年单盘销售冠军。

中化集团正在开发的上海港国际客运中心和上海国际航运服务中心,位于黄浦江北外滩地区,形成一个两倍于外滩长度的滨江区域。其中,上海港国际客运中心是一个集邮轮码头和商业办公为一体的综合商务开发项目,将成为上海未来的航运交通枢纽。上海国际航运服务中心围绕航运交易与商务的需要,强化航运服务的商务及配套功能,实现以航运中心为特色的现代化办公及商业区域。目前,该项目已被列为上海市重大工程,成为上海市建设国际航运中心战略的重点项目。

地处上海市崇明岛的金茂逸墅项目,所在区域被上海市规划为“十二五”期间拟建设的三大低碳经济实践示范区之一。项目滨江临海,定位为高端低密度社区,总建筑面积约17 万平方米,绿化率超过50%。该项目2011年多次摘取上海同类项目月度销售冠军。

中化集团积极投资开发旅游地产等新型产品。位于云南丽江的金茂雪山语项目,以“净心度假”为建造理念,打造集高档酒店、精品商业街以及低密度住宅为一体的高端度假复合体,建成后将成为丽江市又一个重要旅游度假资源。

物业租赁方面,公司在北京、上海持有并经营3 座高档写字楼。其中,北京凯晨世贸中心和上海金茂大厦均为国内最核心商业区的地标性建筑,其经营品质和出租率始终位居市场前列。

在北京,凯晨世贸中心是西长安街新的地标性建筑,其独特的整体设计风格及高端配套设施在北京高档写字楼市场独树一帜;位于西长安街繁华地段的中化大厦,是集智慧化办公与人性化服务为一体的纯写字楼。目前,两座写字楼均实现满租,租金水平位于区域前列。

在上海,金茂大厦位于浦东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内,是中国标志性建筑之一,也是中国传统建筑风格与世界高新建筑技术完美结合的范例。其出租率和租金水平在区域内保持领先。

在中国写字楼行业协会、中国写字楼研究中心(CORC)2011年联合发布的中国顶级写字楼TOP20 榜单中,凯晨世贸中心、金茂大厦双双入选,中国金茂也成为榜单中唯一一家拥有两处顶级写字楼的房地产企业。

酒店经营方面,公司持有经营的7 家高端酒店全部位于国内一线城市黄金地段和著名风景区;此外,公司正在上海崇明和云南丽江推进两家高端度假酒店的开发建设。

位于上海陆家嘴核心区域88 层金茂大厦内的金茂君悦大酒店,自开业以来已获国内外酒店业大奖100 余项,凭借高端的配套设施及品质服务,享有上海“第一奢华酒店”的美誉。

位于北京燕莎商圈的金茂威斯汀大饭店,在北京奥运会期间接待了美国前总统乔治·布什等众多外国政府首脑及体育、商界精英人士。酒店以其“个性化、直觉灵动、活力焕发”的独特理念,广受业界赞誉。

在深圳,金茂JW 万豪酒店是当地超豪华五星级商务酒店之一,被深圳市会议展览业协会评为“最佳会展旅游接待酒店”。

在海南三亚亚龙湾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公司同时拥有金茂三亚丽思卡尔顿和金茂三亚希尔顿两家高星级度假酒店,引领当地高端市场。

此外,地处北京王府井大街的金茂北京王府井万丽酒店、座落于北京顺义区的北京怡生园国际会议中心,品牌影响力和市场地位逐年不断提升。 中化集团的金融业务涵盖融资租赁、信托、证券投资基金、人寿保险、财务公司、金融期货等非银行金融业务领域,搭建起资质较为齐全的非银行金融业务发展框架,形成了“远东宏信”、“外贸信托”、“诺安基金”、“中宏保险”、“冠通期货”、“宝盈基金”等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品牌。

融资租赁方面,近年来,中化集团的融资租赁业务一直稳居国内行业领先地位。集团旗下远东宏信有限公司(简称“远东宏信”)围绕医疗、印刷、航运、建设、工业装备、教育六大业务领域,坚持产业运营服务战略,走“营销式作业、专业化经营、复合型手法、系统化运作、集团式推进”发展之路,稳步推进发展战略,企业价值不断提升。作为国内第一家以融资租赁为基础在海外上市的创新型金融企业,远东宏信上市后相继被纳入恒生香港中资企业指数(HSCC)及摩根士丹利中资企业指数(MSCI),获得资本市场高度认可。

远东宏信目前已拥有约5000 家客户、11000 多个项目、1600 人的团队,奠定了在中国融资租赁行业的领先地位。

信托业务方面,中化集团从事信托业务的专门机构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简称“外贸信托”),注册资本22 亿元,是中国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之一。

截至2011 年底,外贸信托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超过2300 亿元,集合信托产品规模达1200 多亿元。在大力拓展业务的同时,外贸信托严格控制业务风险,2011 年获得银监会监管评级2B级(2010 年度)。

外贸信托2011年设立的财富管理中心,大力拓展直销渠道,以“五行财富”为核心的高端财富管理理念赢得业界和高端客户认同,直销规模和客户数量大幅增长。近期,外贸信托取得股指期货交易业务资格,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正式进入金融衍生品投资领域。

证券投资基金方面,中化集团参股投资了诺安基金和宝盈基金两家基金管理公司。其中,公司作为主发起人的诺安基金,旗下管理着18 只开放式基金产品,截至2011 年底,管理资产总规模超过460 亿元。

诺安基金旗下产品风格齐全,各具特色,所管理的开放式基金涵盖股票型、混合型、指数型、债券型和货币型基金。该公司2008 年5 月获批QDII 资格,获准从事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并于2011 年1 月成功发行诺安全球黄金证券投资基金。该公司还是首批获得专户理财资格的基金公司之一。

人寿保险方面,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简称中宏保险)是国内首家中外合资人寿保险公司,由中化集团与加拿大宏利金融旗下的宏利人寿保险(国际)有限公司合资组建,成立于1996 年11 月。公司现已拥有近15000 名员工和营销员,为近65 万客户提供专业的金融保险服务。

中宏保险在中国保险市场深耕经营十余年,致力于为公众提供稳健可靠、深受信赖和具有远见的保险产品和服务。目前,中宏保险在上海、北京、广东、浙江、江苏、四川、山东、福建、重庆、辽宁、天津和湖北等地的近50 个城市稳步发展,经营业绩在合资寿险公司中保持领先。

财务业务方面,中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化财务公司”)是银监会直接监管的财务公司之一,成立于2008 年。中化财务公司以“依托集团,服务集团,规范运营,创新开拓”为宗旨,围绕中化产业链和价值链提供专业、优质的金融支持和服务,已发展成为集结算服务、融资服务、金融中介服务、金融资产保值增值、金融股权管理和风险管控六大功能为一体的综合金融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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