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高五星级酒店可以登记身份证吗

限制高消费后不可以入住五星级酒店,意味着也无法登记

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公;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

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限高令限制了什么:

限制高消费令限制高消费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财产减损。但买房、租赁高档写字楼等行为,还可能使财产增加,从而有利于法院判决的执行。

从法学角度讲,限制高消费是一种间接执行的措施。间接执行措施就是限制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等让其感到痛苦,达到主动履行的目的。

从立法目的角度讲,应该对买房子的行为予以限制,目的就是为了让被执行人感到痛苦,从而主动去履行法院生效判决。

由于财产登记等一些制度还没有建立健全,因此限制高消费一定意义上是宣示性的。但是,一旦被发现违法,就会予以制裁,让其付出代价。

被限制高消费人员公司预订的星级酒店是否可以办理入住呢?

在被限制高消费令后,任何星级宾馆都是不可以入住的。

根据《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扩展资料:

《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发。限制消费令应当载明限制消费的期间、项目、法律后果等内容。

第六条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和被执行人的情况向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也可以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告。

被法院限高住酒店窍门

被法院限制高消费者,可以住酒店,但只能住非星级酒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住星级酒店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你好,限高消费的人可以住5星级酒店吗?

限高人员自己的个人信息无法登记入住星级酒店,使用别人的信息登记限高人员入住原则上是不允许的,需要实名登记。希望能够帮到您。

违反限高令怎么处罚

违反限高令的处罚是:1、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法律后果一般是行政拘留,情节严重的,会被判刑。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嫌疑人会被人民法院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请问失信被执行人可以住3星级以上酒店或宾馆吗

失信被执行人不可以入住3星级以上酒店或宾馆、不能购买机票也就不能过安检了。

2015年7月22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扩展资料:

失信被执行人案例:

2012年8月,铜陵的杨某与某银行签订贷款合同,杨某从银行贷款30万元,用于购买房屋,合同约定了贷款期限、贷款利率和每月应归还的贷款金额。2016年开始,杨某未如约履行还款义务。银行多次上门催要,但杨某却不见影踪,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在拿到胜诉判决后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2018年3月,执行法官接到案件后,通过公安机关的协助查到杨某人在广西,也更换了联系方式。法官与其取得了联系,依法送达了财产报告令、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材料,但接到通知的杨某既不申报财产,也不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依法将杨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其限制高消费,并查封了杨某购买的房屋、车辆。7月5日下午,忍受不了“限高令”的杨某主动前来履行义务。原来,杨某在广西新开了一个厂,“限高”后杨某无法乘坐飞机等,对其往来造成极大不便。

失信情形也给他生意经营造成不小的影响。迫于执行的威慑力,杨某从广西搭乘货车,赶了五天五夜,主动履行了10万元给付义务。拿到赔偿款的银行与杨某达成和解,同意解除对杨某的高消费限制。

参考资料:中国法院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