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今日说法的2016年节目内容

20160105襁褓中的买卖

20160106最后一次等待

20160107身边的盗卡人20160108女儿的证明20160109生死劫后上法庭20160110不变的信念20160111残缺的“产检”20160112真假遗嘱20160113卖店铺的人20160114解救小黑熊20160115十岁成年20160116挑战(上)20160117挑战(下)20160118偷来的身份20160119狗咬人谁之过20160120三个骗子一台戏20160121拯救“小平安”20160122回不来的孩子20160123重生20160124沉默的目击者20160125名医的戏法20160126追踪五百万20160127半径5公里20160128四次交锋(上)20160129四次交锋(下)20160130铁血卫士(上)20160131铁血卫士(下)20160201哭泣的象牙20160202无罪抗诉(上)20160203无罪抗诉(下)20160204天眼追击20160205洛阳城里巡夜人20160206被识破的伪装20160215暗道通往珠宝店20160216三个人的非法交集20160217南京“虐童”案再调查20160218新娘去哪儿了20160219穿墙而过20160220案发8小时20160222偷渡梦碎20160223千里寻“宝”记20160224家门难进20160225谁在违约20160226荒唐父子20160227一张卖身契20160229亲人倒在台风天20160301一碗牛肉面20160302八十老父争房记20160303一念之差20160304 消失的弹壳20160305 恐惧不再来20160306 利剑出鞘20160307 离合总关情20160308 不该出生的房产证20160309 六百万捐款(上)20160310 六百万捐款(下)20160311 “老总”要捐款20160312 永久留痕20160313 维权最后一公里

二、《今日说法》2011年5月10日到26日简介

《今日说法》2011年5月10日到26日简介如下。 2011年5月26日今日说法,《当城管遇上小贩》 2011年05月25日《今日说法》 离家出走的少男少女 2011年5月24日今日说法,《惊魂60秒》。 2011年05月23日《今日说法》:母子在15年后相见 2011年5月22日今日说法,【长安街英菲尼迪车祸案调查】 2011年05月21日《今日说法》:还我捐款 2011年05月20日《今日说法》99岁老人的身前身后 2011年5月19日《今日说法》夺命河道 2011年5月18日今日说法,突现大坑致车毁人伤,谁来买单? 2011年05月18日《今日说法》:路见不平车来填 2011年05月17日《今日说法》:疯狂大货车 2011年5月16日今日说法,百亿富豪离婚记。 2011年5月15日《今日说法》醉驾的你,【醉驾,刑!】 2011年5月14日今日说法,“女友”隐形数年,骗取钱财难辨雌雄 2011年05月14日> 今日说法 > 我的恋人是“明星” 2011年5月13日《今日说法》:老太太与县长 2011年5月12日《今日说法》:一纸遗嘱引纠纷 2011年5月11日今日说法,《消失在网吧里的男孩》 2011年5月10日《今日说法》:桂林KTV枪击事件 更多节目你可以进入今日说法栏目直接查看,

三、《今日说法》案例 急用 谢谢

你是湖工的?~、~“

我也在找,帮帮你吧~~

第一案 最具创意的判决

——受教育权受到侵害案

案情:1990年,山东省某市中学生齐某参加中专考试,被一学校录取为90级财会专业委培生。齐某所在的中学既未将考试成绩通知齐,也未将录取通知书送给齐某本人,却送给了与齐某同一届的另一名学生陈某。陈某即以齐某的名义读完中专,被分配到金融单位工作,其在人事档案中也一直使用齐某的姓名。此事在多年后东窗事发。1999年1月29日,齐某以陈某和她的父亲以及原所在学校等数家单位侵害其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责令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和精神损失40万元。据此,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于2001年8月13日作出《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害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指出:“陈××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依据宪法所享有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这起民事案件给司法机关提出了一个难题,即《民法通则》规定了姓名权的民法保护,但受教育权却没有规定。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宪法权利,然而它是不是一个民事权利,值得研究。我国人民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一般不能直接引用宪法作出判决。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指出,在宪法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如果民事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法院可以直接引用宪法作出民事判决。

点评:这是一件引起广泛关注的民事案件。关注的焦点,就是中国的普通法院是否有权适用宪法的规定,直接作出民事判决。

我认为,这是一个判得非常好的、具有极为重要意义的典型案例,对于保护自然人的合法权利,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这就是,国家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应当适用部门基本法得到保护。而受教育权这种公民权利受到损害,损害的是民事权益,应当适用侵权行为法进行保护。假如没有这样的保护方法,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就不会落实。而在这个问题上,恰恰是宪法和民法之间出现衔接不当的问题。

事实上,这种情况在很多国家都是存在的。国外对于这种情况是有先例可循的。德国在战后,修订基本法(即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人格尊严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是德国民法典对此没有规定。德国最高法院在一个被称作“记者投书案”的案件中,援引宪法的这一规定,作出了判决,用民法的手段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并将此案件作为判例,指导德国各级法院的审判实践。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具有同样的效果,这就是运用司法解释的手段,规定普通法院可以援引宪法的规定,作出民事判决,保护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当然,有些具体问题还有待于深入研究。但这不能否认这一极为重要的判例的意义。因此,我把它列为2001年的民事第一案。

第二案 掌声背后的道理

——“同居者”请求实现遗赠案

案情:蒋某与丈夫黄某于1963年结婚,婚后感情不合分居。1996年,黄某认识了张某,并与张某同居。2001年4月22日,黄某患肝癌去世。在办丧事时,张某当众拿出黄某生前的遗嘱,称她与黄某是朋友,黄某对其财产作出了明确的处理,其中一部分指定由蒋某继承,另一部分总值约6万元的遗产遗赠给她,此遗嘱经公证机关于4月20日公证。遗嘱生效后,蒋某控制了全部遗产。张某认为,蒋的行为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按《继承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她有权获得黄某遗赠的财产。张某请求法庭判令蒋给付她的财产6万元。

受理案件的法院审理认为,遗赠人黄某临终前于2001年4月18日立下书面遗嘱,将其部分财产赠与原告,并经公证机关公证。该遗嘱虽是遗赠人黄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形式上合法,但在实质赠与财产的内容上存在违法之处:按有关政策规定,该遗嘱处分了抚恤金、住房补助金、公积金等属于死者配偶的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侵犯了蒋某的合法权益,其无权处分部分应属无效。同时,公证机关在未查明事实的情况下进行公证,违背了有关法律规定,后又变更了遗赠人的真实意思,应根据有关规定撤销其违法部分的公证。且黄在认识原告之后,长期与其非法同居,其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而黄在此条件下立遗赠遗嘱,是一种违反公共秩序、违反法律的行为。蒋一直忠于夫妻感情,直到黄某病危仍悉心照顾,黄的行为侵犯了蒋的合法权益。故该院依法作出驳回原告获得遗赠财产6万元诉讼请求的决定。

据报道,该案件宣判后,1500余人的旁听席上响起了经久不息的掌声。

点评:一个获得热烈掌声的判决,就是符合法律的判决吗?就是这个获得了热烈掌声的案件,在事后得到了那么多的批评,不能不给人以深深的思考。这就是这个案件给人们的启示。

看起来,判决认定黄某立遗赠遗嘱的行为是违反公共秩序、违反法律的行为有一定的道理,但是这些道理是经不起推敲的。将自己的一部分遗产遗赠给与自己同居的人(即使是有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但也是要析产的呀!),对公共秩序究竟有什么违反呢?违反什么法律呢?这完全是对自己的私权的处理,完全是对自己所有财产的处理,完全是依照法律进行的民事行为,丝毫不具有对公共秩序的破坏,也丝毫不违反法律——这就是黄某遗赠行为的性质。至于在这个行为的起因上,是不是有违道德的问题,这确实是真实的。但是,在法律调整的范围之内,法律具有绝对的权威,不能因为一个行为不符合道德规范而无效。法院维护的应当是法律,而不是道德。法院的判决貌似公正,但是实际上却在违背法律,这就是破坏了民法的秩序,损害了财产所有权的威信,置《继承法》的规定于不顾。这一判决维护的是道德,但是损害的却是国家法治的尊严。

掌声就能说明问题吗?不然!这就是掌声背后的道理。

第三案 平等的生育权利

——“死刑犯”及其妻请求人工授精案

案情:浙江省青年妇女郑某的新婚丈夫罗某供职于一家公司。2001年5月29日,因琐事与公司副经理王某发生争执,王某先打了罗某一耳光,并用榔头打了罗某一下,之后,罗某与王某进行厮打,将王经理打死。检察院将罗某起诉后,8月7日,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罗某死刑。一审判决宣判的第二天,罗某向高级法院提起上诉,而罗妻郑某则向法院提出了一个谁也想不到的请求:“让我借助人工授精怀上爱人的孩子!”一审法院当即以此做法无先例为由,拒绝了罗妻的请求。罗某杀人案已进入终审程序。高级法院尚未对郑某主张生育权的请求作出答复。

点评:应当说明,这个案件还不是一个民事诉讼案件,因为郑某的请求没有通过正式的诉讼渠道提出。但是这个案件的意义比一个真正的民事诉讼案件还有价值。

本案见诸报端以后,媒体普遍认为,罗妻郑某的请求已经闯入了国内现行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的一个盲区,是立法上和实际操作中还没有明确的一个问题。这就是,当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失去人身自由后,另一方即公民的生育权该不该受到保障?通过什么途径得到保障?

对此问题,尽管众说纷纭,但是基本的观点不外两种。其一,认为无论“死刑犯”还是一般公众,都享有生育权,都有权生育子女,繁衍后代。对于即将被执行死刑的犯罪嫌疑人也应当保障其权利的实现。其二,认为“死刑犯”虽然享有生育权,但是其丧失了行使这个权利的条件,就是失去了人身自由,尽管现代技术可以解决人工授精的问题,但现行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况且也没有先例,因而这种请求不能予以支持。

我支持前一种意见。生育子女,繁衍后代,本是人的本能,也是人的社会责任。生育也确实是一个权利,无论国家的现行法律中是不是有规定,都是如此。在计划生育的范围内,任何人的生育权都是得到保障的。如果对一个人的生育权进行非法限制,甚至予以剥夺,那不仅仅是剥夺了人的权利,而且也剥夺了人类繁衍和社会发展的机会。“死刑犯”及其配偶也有生育权。这就是,他们是人,是我们这些高等动物中的一员。我们每一个人享有的权利,他们都享有。且不说其配偶,她(或他)并没有犯罪,她(或他)理所当然地享有一切民事权利。就是“死刑犯”本人,在对他(或她)判罪的判决生效之前,他(或她)还是一个被告,而不是罪犯。在这个时候,他(或她)的权利是完备的。即使是有罪判决确定,在没有被剥夺生命权之前,也就是没有实际执行死刑的时候,他(或她)的权利也还存在,剥夺的也只是政治权利终身,民事权利并没有被剥夺。如果有行使权利的条件,还是应当保证其权利的行使。

“死刑犯”作为在押犯罪嫌疑人,行使生育权有一定的障碍,这就是其人身自由受到了限制,无法以自己的行为来行使这一权利,不可能再通过正常的夫妻生活来繁衍后代。现代科学技术给人们行使这一权利提供了技术上的帮助,现代人工生殖技术完全可以在不违反监规的前提下,为“死刑犯”的妻子实行人工授精,圆其做母亲的心愿,也实现了“死刑犯”的生育权,完成了其繁衍后代的愿望。

第四案 应当保护的权利

——因强奸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案

案情:1998年8月15日,26岁的王某参加了深圳某单位英语俱乐部举办的英语口语对话活动,并结识了美籍华人李某。当天下午,李某带着王某来到他的住处,将王某强奸。王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将李某抓获归案。李某后被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随后,王某向审理刑事案件的中级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10万美元,被法院驳回,理由是起诉理由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王某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不属于物质损失,不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王某上诉后,高级法院指出,王某的这种诉讼请求“应循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另行起诉”。2000年11月10日,王某向某区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认为被告李某侵犯其贞操权,要求法院依据国际惯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判决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45万元人民币。受审法院认定:被告的犯罪行为其实质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其侵害的直接对象是原告的生命健康权和贞操权,造成的直接后果是给原告造成终身精神痛苦和部分可得精神利益的丧失,并由此导致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对原告上述方面的损失,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又因被告的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犯罪时间持续长、原告又系处女、受损害的结果严重,因此判决被告赔偿王某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8万元。

点评:贞操权受到侵害,可不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是一个在理论上一直有争论,在实践上一直没有解决的问题。这个案件的判决告诉我们,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应当是肯定的。

贞操权是一个人格权。反对这个权利的,最主要的还是认为它的名称问题,那就是要不要叫贞操权。很多人认为,规定贞操权,就是歧视妇女。这其实完全是误解。贞操权就是人的性的尊严的权利,性行为和性利益支配的权利。规定这样的权利,怎么会是对妇女的歧视呢?这恰恰是保护人的尊严的,男女都同样进行保护的权利,尤其是对妇女更为侧重保护的权利。

多年以来,我国法律对贞操权的保护,都是采用刑法和行政法的手段进行,没有进行民法的保护。这是很大的欠缺。试想,侵害人的名誉权、姓名权等,受害人都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而对严重的侵害贞操权,造成受害人极大痛苦的这种行为,受害人却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在道理上是说不通的。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之后,法院可以认定侵害贞操权的行为侵害的是其他人格利益,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已经解决了这个问题。这个判决援引这个司法解释作出判决,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现在大概有一种“叶公好龙”式的意见,那就是,总在说要保护人的权利,总在说对人的权利保护不够,但是真正对人的权利进行保护的时候,却又要说三道四。面对这样的意见,真不知道要说什么好。

第五案 评丑就是侵害名誉权

——网上评丑案

案情:2000年10月17日,网蛙公司在其“三九网蛙音乐网”举行“国内歌坛十大丑星评选活动”,将臧某列为候选人之一,同时还有其他歌星共30人。评选活动同时在网易网站音乐频道进行互动链接。11月13日,评选结果在上述两家网站公布,臧某以16911票当选“十大丑星”之一,位列第三名。臧某认为,这两家公司未经自己同意,擅自使用自己照片,并加文字介绍,将自己列为候选人,并在文中出现“要嫁就嫁臧某,但怎么也没看出来广大适龄未婚女青年有什么重大举措”等调侃内容,并在评选期间遭到网民的随意攻击,两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肖像权、名誉权,给自己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影响了自己的声誉,构成侵权行为,故提出索赔经济损失65万元、律师费10万元、精神损失20万元及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网蛙公司与网易公司均认为,照片是在公开媒体上发表的,文中出现的文字内容也是事实,网民的评论与网蛙公司、网易公司无关,此次活动也没有对臧某的声誉与形像进行贬低,“丑星”是个广泛的称谓并非就是贬义,因此没有对臧某构成侵权。法院一审判决认为,网蛙公司和网易公司在未告知臧某并经其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其列为“国内歌坛十大丑星评选活动”的候选人,在“评丑”的前提下,又擅自加配了涉及人身的调侃性文字,并最终给臧某冠以国内歌坛十大丑星第三名的称谓,侵害了臧某的人格尊严;同时对臧某照片的使用,一定程度上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行为,构成对臧某肖像权的侵害。法院判决,两家公司赔礼道歉;共同一次性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元、精神抚慰金人民币2万元。

点评:“丑“是什么意思?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说,其一是地支的第二位;其二是丑陋、不好看,叫人厌恶或瞧不起,坏、不好;其三是戏剧角色行当,扮演滑稽人物。在这三个含义中,除了第一个含义之外,其余的都是贬义词,或者具有贬义的成分,都不是对人的歌颂和赞扬。“丑星”虽然是“星”,但是仍然是“丑”的“星”,还是具有贬义。

这就是了。虽然是“星”,但是其限定词是“丑”。说一个人是“丑星”,这就具有对人格的贬损。再加上大张旗鼓的进行评选,再加上在评选中的各种“调侃”和评论,这就构成了侵权,侵害的就是名誉权。当然,这个案件对原告的肖像权也构成侵权,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原告认为判决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太低,我认为这倒不是大的问题,关键的是要确定这种行为是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才是最重要的。

第六案 网上的行为也要负责

——网上发帖侮辱案

案情:原告张某是一名漂亮女孩,网名“红颜静”,主持管理了e龙网站社区站点里的一个文学版块。被告俞某以“大跃进”为网名,在e龙网站上网活动。去年11月某日,张、俞等网友在南京聚会交流,并打牌娱乐到深夜。回家之后,张某打开电脑,发现刚刚还在一起玩的俞某以“大跃进”的网名在公开版块上发出侮辱她的帖子,称“红颜静”是网上的“交际花”,以及一些不堪入目的言语,内容极为低下。张某当即回帖要求对方不要乱写,侮辱他人。在此后的几个月时间里,“大跃进”毫无收敛之心,在西祠胡同网站的“交叉线”等公开版块发表了大量的帖子,侮辱“红颜静”,声称“我和‘红颜静’有一腿”。同时“大跃进”还以另一网名“华容道”的名义发帖,对“红颜静”进行侮辱和诽谤。法庭查证被告的身份和行为属实,经过合议认定,被告在明知对方网名和真实身份的前提下,在网站的公开版块发帖,对原告进行人格侮辱和诽谤,故侵权事实成立。判决被告向原告在西祠网站上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元。

点评:我作为一个网络法律人,支持法院的这一判决。诚然,网络是一个虚拟的世界,人们在这个虚拟的空间中享有更为充分的自由,可以与网友进行更为广泛的交流。但是,网络社会是现实社会的延伸,而且在网络社会活动的网民就是实实在在的现实社会中的人,并不存在绝对虚拟的网络主体。正是在这样的前提下,网民在网络世界中进行活动,也必须遵守现实社会的法律,在现实社会中违反法律的行为,在网络社会中实施同样构成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行为,都要承担法律责任。本案被告明知原告的网名和在现实生活中的身份,在网络上对其进行人格侮辱和诽谤,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第七案 政府更应当守信

——某公安机关悬赏广告案

案情:某日,江苏省某县的一个镇发生了一起杀人案件,案发后犯罪嫌疑人逃之夭夭。该县刑警大队副大队长汤某率队到安徽省某村布控,并向该村村长李某通报了案情,说明:“如果犯罪嫌疑人在你们村出现,报案的给5000元,抓到人的给10000元。”李某后来抓获了犯罪嫌疑人,县公安局只给李发了1000元奖金,没有兑现给10000元的承诺。李某于2001年2月9日起诉,将该公安局告上法庭,请求公安局依法履行悬赏承诺。该公安局否认其实施悬赏行为,汤某则认为他的悬赏只是一种玩笑,公安局不同意按照他的说法给付奖金。因而,该公安局拒绝履行悬赏的承诺。

点评:对于这个案件中刑警大队大队长的行为,有的认为是行政行为,有的认为是民事行为;有的认为应当兑现承诺,有的认为不应当兑现承诺。但是大多数人的意见是赞成按照悬赏广告的意见处理,公安局应当兑现其承诺。

我的看法是,第一,大队长的这种行为是职务行为。第二,大队长的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是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三大队长实施的民事行为的性质符合悬赏广告的基本特征,其性质应当是悬赏广告。那么,对于本案就应当按照悬赏广告的权利义务关系处理就是了。原告已经实施了悬赏的行为,他就有权请求兑现承诺的奖赏。公安局已经得到了悬赏的行为成果,有什么理由不兑现自己的承诺呢?

说到这里,就要说一个更为重要的问题,这就是政府守信。政府不守信,政令就不能畅通。今天公安局因为不兑现承诺悬赏的9000元,那就失信于民,下回你再说什么,百姓还信你的吗?不信,就不会再按照你的意见办,就不再拥护你。这样,损失的是9000元大呢?还是百姓不再拥护你大?

第八案 荒唐的“选贼”活动

——班级选小偷案

案情:某学校某班级的一位同学丢了10元钱,有人怀疑是本班同学所为。在班长的建议下,由班主任组织,在班上进行了一场荒唐的选举,通过投票决定谁是偷钱的“贼”。经过“选举”,将“贼”选出来了,这就是被怀疑偷钱的那两位同学。这两位同学辩驳自己没有偷钱,副校长竟说:你们有什么证据证明你们没有拿同学的钱呢?

对于这个严重侵害学生名誉权的案件,经过该县教育局处理,对在事件中负有直接责任的班主任老师给予了行政记过处分,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副校长给予了严重警告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校长也给予了警告处分,同时将此事的处理结果通报全县教育系统。

点评:这件案件没有经过诉讼程序,还不能就说是一个民事案件,但是,从法律上,选举某人作“贼”的行为,就是侵权行为。

这种侵权行为侵害的就是两位同学的名誉权。法律保护名誉权,就是保护社会上的每一个人都能够保持自己的这种社会客观评价,不使社会对自己的这种客观评价因为他人的行为而降低。两名同学本不是偷钱的“贼”,而是一个遵纪守法、安分守己的学生,他们有权保护自己的这种社会评价的“值”维持在稳定的水平上。由于“选贼”的行为,使他们的这种社会客观评价,因被误认作“贼”,而使稳定的“值”大大降低,因而名誉受到了损害。这种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是严重的侵权行为,由于发生在学校,又是有组织进行的,其性质更为恶劣,损害结果更为严重。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当然,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都是权利人自己的权利,行使不行使,是由自己决定的,他人不能干涉。两位同学是不是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追究哪个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完全在他们自己决定。法律给了他们这种保护自己权利的权利,可以通过行使自己的权利,保护自己的名誉,保护自己的人格和尊严。因此,两名同学可以自己决定,究竟应当怎样办。

第九案 网站有权缩减免费邮箱的容量

——新浪邮箱缩水案

案情:原告来某在新浪网站免费邮箱自愿明确接受网站服务条款后,与被告四通利方公司之间缔结了电子邮箱服务合同,免费使用新浪网站邮箱服务业务。后来,新浪网在网站上公开声明之后,变更了服务条款,将50M邮箱容量调整为5M。来某认为新浪网站的行为违背了网站服务条款的承诺,属于违约行为,起诉要求四通利方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新浪网服务条款作为双方缔结的电子邮箱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四通利方公司作为新浪网北京站的运营管理者,已经事先通过新浪网北京站服务条款,明确而清晰地告知原告获得了免费电子邮箱服务,在变更服务条款之前进行了声明,履行了服务条款中变更条款内容的说明和提示义务,是正当合理地行使其依据合同享有的对合同内容加以变更的权利,缩减邮箱容量不属于违约行为。法院判定原告有关确认四通利方公司擅自变更合同内容为违约行为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的支撑,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点评:在网站邮箱使用问题上,应当认定为合同关系,受到合同法的调整。新浪网站对原告申请注册新会员的要约行为作出了承诺,这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即成立合同关系。至于免费邮箱是否“免费”问题,尽管原告认为网站免费邮箱实质上属于有偿合同,但是,一个根本的事实就是,原告在使用网站邮箱的时候确实是不交费的,因而应当认定免费邮箱服务合同是无偿合同。在一个合同中,判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无偿和有偿,具有重要的价值。在有偿合同中,接受报酬的一方应当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而在无偿合同中,无偿提供服务的一方承担的注意义务相对较轻。按照服务协议的条款,新浪网站有权变更合同的内容。新浪网站依据该约定,对邮箱容量进行缩减,没有违反合同的约定,属于正当行使合同变更权,是合法的、符合合同约定的行为。因此,法院的判决是应当支持的。

第十案 还能造出什么“权”来?

——伤嘴侵害“亲吻权”案

案情:2001年6月1日晚10时许,被告吴某驾驶的一辆奥拓汽车将陶女士撞伤。事发后吴某既没有对现场进行保护,也没有对她进行抢救。经群众报案,陶某被送至市人民医院抢救。医生诊断为:“车祸造成上嘴唇裂伤,全身软组织挫伤、门牙折,脑震荡。”当月14日,交警部门对事故认定为:吴某系酒后驾车,对事故负全责。陶某后经省法医学鉴定中心评定为十级伤残。车祸后,陶某经常出现短暂失忆,思维判断出错;两颗门牙折断既影响身体的完整性,又损害了撕咬食物的功能。由于嘴唇的原因,她再与丈夫亲吻时常常感到害怕、有排斥感,严重阻碍了她与丈夫的感情交流。她认为,作为妻子,不能与丈夫感受亲吻时醉人的甜蜜,作为人母,也不能像往常一样满足女儿的“索吻”。在律师的帮助下,陶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吴某赔偿其身体权、亲吻权、健康权、财产权等损失人民币3.9万元人民币。

点评:一个“亲吻权”概念,令法学界为之惊诧,学者无不检讨自己的“无知”,因为大家都不知道有这样一个权利存在!

按照常识,任何一个权利,尤其是作为绝对权的人格权,总是要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就是一个准备新创造的,并且有可能成为新的人格权的权利,也要具有一定的“资格”,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够成为现实的权利。这就是,确定人格权也要讲究“规格”。不符合规格的任何人格利益,都不能成为一个具体的人格权。

确认一个具体的人格权,要解决的是一个权利所“主管”的范围,就是这个权利所调整的人格利益的范围。受害人的嘴受到伤害,侵权行为侵害的就是健康权,就是人体的各部位功能协调一致的发挥受到损害。一个侵害健康权,就什么都齐了,还要增加那些“亲吻权”之类的“劳什子”干什么?

“亲吻权”的问题就出在了“因事设权”上面。难道嘴有什么功能,人就享有什么权利吗?嘴还有吃饭的功能,要不要再增加一个“吃饭权”呢?说到底,这就是一个“泛权利论”在作怪。在当前,确实有一种偏向,就是什么什么都叫“权利”。主张或者创造“泛权利论”者,如果都是为当事人着想,也就罢了;如果还有另外的什么意图,就不好了。受害人不是法律专家,不懂什么是权利,什么应当是权利;但是搞法律的,基本的常识应当懂得。

四、综艺《今日说法》开播至今,哪一个案件最令人深刻?怎么评价?

《今日说法》这档节目自1999年开播至今已经有长达近二十年的时间,它无疑是电视史上存在时间最久的电视节目之一了。从第一期至今,它所讲述的各种类型的案件已经高达几千个,各种让观众匪夷所思的案件,《今日说法》都为大家一一讲述过。

在小编的印象中,对于《今日说法》中的案件记忆最深刻的是2014年播出的一档节目,名字叫做《母亲的呼唤》。案件中所讲述的是一位85岁高龄的老人在一月份寒冷的冬天,死在了自己儿子的家门口。老人不是死于意外和疾病,而是因为儿子明知自己的母亲在门口,却不闻不问,直到老人摔倒造成内出血死亡。

更可气的是老人的四个儿子在知道老人去世以后,不仅没有表现的多么伤心难过,而且都不愿管老人的后事。对于老人的去世,四个兄弟之间也是互相推诿责任,撇清关系。

比起那些让人毛骨悚然的悬疑惊悚案件,这期节目一直在小编脑海中挥之不去。85岁的老人在儿子家门口去世的画面也历历在目,很难想象老人家在去世之间心里该有多么的难过。而当看到事后四个儿子毫无悔意,依然各持己见的为自己辩解的时候才更为令人感到寒心。

原本是四个儿子轮流照顾母亲,可四兄弟中不仅没有一个人对母亲关心,就连儿媳也都冷漠相待。三字经里最先说到的就是人之初性本善,但是在这一家人这里却丝毫没有体现。甚至在深夜里母亲呼喊儿子救救自己的时候,儿子听到了也依然置之不理,从而导致了老人的死亡。小编好奇的是身为儿子的当事人,是如何做到在听到妈妈的呼救后安心睡去的?

相信大家在看过这期节目之后一定都会很难过,也非常心疼那位没有得到儿子关爱的老人。我们每个人一生中最应该感激的就是给予我们生命的母亲,因为是她怀胎十月含辛茹苦的照顾我们长大。俗话说不养儿不知父母恩,可是这四兄弟明明早已经为人父母,甚至都已经当了爷爷奶奶,不仅没有回报母亲的恩情,也没有给自己的孩子起到一个好的榜样。

这个案件是让人感到无比气愤的,虽然四个儿子都因此得到了相应的审判。但是良心上的亏欠却是永远也无法弥补的。虽然这件事已经过去了几年的时间,但小编还是想说唯愿老人安息...

五、今日说法观后感500字心得

《今日说法》栏目收视排名长期稳居央视前列,影响力持续增强,《12.4年度法治人物颁奖盛典》、《小撒探会》等特别节目铸就高端品质,使栏目实现了更大的社会动员能力和普法功能。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今日说法 观后感 500字,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今日说法观后感500字篇1

我在网上看到了一期“今日说法”的视频,让我有了很多想法。

这则今日说法讲的是去年那个暑假的一件事:有几个孩子在暑假里去小河边 游泳 ,有一个孩子在水中快不行了,这一群孩子中却有一个孩子主动跳下河去救他,将这个孩子救下后,自己却因精疲力竭而溺死在水中了。可谁知,被救的孩子不但不去叫大人来救他的恩人,反而看着他的恩人死在水中,而且死后还将死者的衣物拿走藏起来,就当没事,制造不在场的假象。

看了视频以后,我非常生气,这位被救的小朋友怎么可以这样无情,看着恩人活活淹死在水中。想一想,如果他不去救你的话,那么死的不就是你了吗?就算是恩人淹死了,也应该告诉死者家人啊,别人也不会怪你的。这样不声不响得藏起死者的衣物掩饰他的死掩饰得住吗?迟早会露馅。这样做不但对不起救你的人,更对不起他的家人啊!要知道,自己的孩子丢了比知道他死了还要着急、难过。这样做事没有良心的啊!

今后我可不能做这样的事啊,别人救了你,应该知恩图报,而不是恩将仇报不能做那种没有良心的人!

今日说法观后感500字篇2

那是一个等待了丈夫九年的女人!一个独自拉扯了九年女儿孤苦零丁的女人!

九年中没有丈夫一丁点消息,自己重男轻女的婆婆却也是对自己不闻不问,而自己即靠那微薄的工资把患有自闭症的女儿拉扯长大,等来的,却是丈夫的绝情寡义!

十年前,丈夫的妻子怀了宝宝,丈夫对妻子疼爱有加,婆婆对儿媳也是经常嘘寒问暖的,可宝宝生下来后,整个家都发生了变化。孩子,是个女孩,患有自闭症的女孩,一向得男轻女的婆婆整天面对儿子唠叨再生个儿子,丈夫的妻子却坚绝要让孩子有一个完整的母爱中健康成长,丈夫倒是左右为难,只到一年后的某一天,丈夫对妻子说要在男方搞一个工程,四五个月才能回来,丈夫走后,妻子每个星期给丈夫打一次电话,二个月后丈夫却离奇失踪,没有一点音信,五年后,妻子认为丈夫死了宁愿当寡妇,不再嫁,直到又过了四年,妻子带着九岁的女儿回婆家过年时,开门的正是妻子的朋友,旁边是一个五岁大的小孩而丈夫,就在客厅里做着,“一家人”和乐和协,好不温暖。原来,丈夫去南方的确赚了不少钱,回去却瞒着妻子和妻子的朋友在一起,对此婆婆却也知道,即让毫不知情的妻子饱受痛苦。妻子确定离婚,而丈夫却不肯出面,可笑的是原来丈夫在南方赚了五百万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离婚要对半分,丈夫舍不得钱,才不愿离婚……

今日说法观后感500字篇3

一阵急促的铃声打破了云南省公安局片刻的宁静,一个惊慌失措的声音说一对夫妇在家中不声不响地死了。

警察发现这对夫妇死于他杀,这起案件属于入室抢劫案。现场虽说血迹斑斑,还很凌乱,但却从中找不到犯罪嫌疑人留下的任何蛛丝马迹,只有一辆被偷走的车,遗憾的是,也没留下印记。

8天转眼间就这么过去了,还是没有任何有用的信息传来。可是又一桩关乎生死的命案正在不远处无声的上演着。

这桩命案发生在一个名叫东红旅社的旅店里,死者就是老板娘的儿媳和孙女佳佳。

这一天,老板娘刘小凤出门了,只有儿媳和孙女在家。回来后发现两个在这住着的客从自己家惊慌地走出来,上了三楼。她发现家里被弄得乱七八糟,儿媳和孙女也都死了。警察赶到后,又顺藤摸瓜发现了另外一起关乎生死的案件。

最后在网吧找到了一个电话卡,这属于一个嫌疑人的。又几经周折找到了他的同伙,他们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

谁也不会想到在几天之内杀了7条人命的竟是两个未成年的孩子。而抢了几千块钱的目的就是为了痴迷的网吧生活。他们小时候不爱学习,不写作业,贪玩游戏。而杀人对他们来说就像在玩游戏。

直到下了判决知道生命的可贵以及父母的打骂是为了自己好。他们说:“叔叔我是不是在做梦?”“叔叔我怕死。”

可是已经晚了,这个世界是没有卖后悔药的。

今日说法观后感500字篇4

今天中午,我看了《今日说法》,上面讲的是一个小男孩儿被人拐到一个地方二十三年,他的家人为了找他倾家荡产,一直都杳无音讯。最后还是在一个叫“宝贝回家”的网站上找到了他。可怜天下父母心啊,二十三年做那个算把亲生儿子找到了。

而我看了这件报道后,很是气愤,气愤那些拐卖 儿童 的人,那些人怎么那么可恶。他们怎么可以因为钱,干些违法的事儿而去剥夺别人的幸福。他们可以找一份正经的工作去干。凭自己的努力干点什么不可以啊。

另外呢,我还觉得那些跟和家长闹点别扭就离家出走小孩儿。他们不知道父母为了他们有多痛苦,不知道父母有多担心。所以,千万别因为和父母闹别扭就离家出走,这是多么不理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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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今日说法全部节目名称

《今日说法》 20150101 少女来信

《今日说法》 20150102 心火

《今日说法》 20150103 最黑暗的梦境

《今日说法》 20150104 暗夜六十小时

《今日说法》 20150105 沙场的车辙印

《今日说法》 20150106 后院起火

《今日说法》 20150107 追踪“花衬衫”

《今日说法》 20150108 附骨之疽

《今日说法》 20150109 偏偏要住养老院

《今日说法》 20150110 迷失在十字路口

《今日说法》 20150111 神秘的纹身

《今日说法》 20150112 火在烧

《今日说法》 20150113 祸起八千

《今日说法》 20150114 “百草枯”下的花季

《今日说法》 20150115 分身有术

《今日说法》 20150116 千里追毒

《今日说法》 20150117 噩梦醒来

《今日说法》 20150118 第二张火车票

《今日说法》 20150119 金蝉脱壳

《今日说法》 20150120 九旬老人谁来养

《今日说法》 20150121 夺子记

《今日说法》 20150122 疯狂盗车贼

《今日说法》 20150123 深入“狼窝”

《今日说法》 20150124 一闪而过

《今日说法》 20150125 案发1994

《今日说法》 20150126 宝藏传说

《今日说法》 20150127 36道刀痕

《今日说法》 20150128 恩仇二十年

《今日说法》 20150129 失色的花季

《今日说法》 20150130 坐月子的贼

《今日说法》 20150131 协查二十一年

《今日说法》 20150201 断裂的菜板

《今日说法》 20150202 百万赔偿金

《今日说法》 20150203 七条“人命”

《今日说法》 20150204 冲动的惩罚

《今日说法》 20150205 寒假特别策划“解读青春期”系列报道——请判我死刑

《今日说法》 20150206 寒假特别策划“解读青春期”系列报道——少女遗书

《今日说法》 20150207 通话中的惊叫

《今日说法》 20150208 饮料瓶上的指纹

《今日说法》 20150209 糊涂父母卖子记

《今日说法》 20150210 遗产风波

《今日说法》 20150211 废品站里的枪声

《今日说法》 20150212 八个孩子一条命

《今日说法》 20150213 危险关系

《今日说法》 20150214 病房里的新娘

《今日说法》 20150215 带骷髅头的鞋印

《今日说法》 20150216 救命的“假”药

《今日说法》 20150217 “癫狂”的儿子

《今日说法》 20150228 此地有银三百两

《今日说法》 20150301 案发 大年初八

《今日说法》 20150302 橙色旅行箱

《今日说法》 20150303 夜色迷途

《今日说法》 20150304 琼瑶打官司

《今日说法》 20150305 半路杀出程咬金

《今日说法》 20150306 两会特别报道——小撒探会:放下你的拳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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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说法》 20150311 两会特别报道——小撒探会:无罪的申诉

《今日说法》 20150312 两会特别报道——小撒探会:法官的“权力清单”

《今日说法》 20150313 两会特别报道——小撒探会:让正义不再迟来

《今日说法》 20150314 《小撒探会》十周年特别节目:时光·十年

《今日说法》 20150316 戴面具的人

《今日说法》 20150317 杀“熟”

《今日说法》 20150318 一张“拘捕令”

《今日说法》 20150319 危险的安全账户

《今日说法》 20150320 十日骗局

《今日说法》 20150321 沉湖

《今日说法》 20150322 留在现场的饮料瓶

《今日说法》 20150323 被变卖的黄金

《今日说法》 20150324 天价太师椅

《今日说法》 20150325 地铁口的悲剧

《今日说法》 20150326 丈夫的秘密

《今日说法》 20150327 特殊身份

《今日说法》 20150328 三岔口

《今日说法》 20150329 平安是福

《今日说法》 20150330 山中救援

《今日说法》 20150331 婚劫

《今日说法》 20150401 粉红雨伞黑衣人

《今日说法》 20150402 致命追击

《今日说法》 20150403 坠落的黑桃A

《今日说法》 20150404 小蝶的饭局

《今日说法》 20150606 一条红线

《今日说法》 20150607 一个检察官的18年

《今日说法》 20150608 “百变”红娘

《今日说法》 20150609 牵红线的十八叔

《今日说法》 20150610 离开妈妈的孩子

《今日说法》 20150611 一个村子的沉默

《今日说法》 20150612 “消失”的肇事者

《今日说法》 20150613 最后的疯狂

《今日说法》 20150614 不能逾越的红线

《今日说法》 20150615 神秘订货人

《今日说法》 20150616 燃烧的秸秆(上)

《今日说法》 20150617 燃烧的秸秆(下)

《今日说法》 20150618 “农夫”的阴谋

《今日说法》 20150619 “不设防”的保险柜

《今日说法》 20150620 被引爆的愤怒

《今日说法》 20150622 法官故事

《今日说法》 20150623 致命饮料

《今日说法》 20150625 流浪少年

《今日说法》 20150626 莫以生命当赌注

《今日说法》 20150627 藏在大衣里的纸条

《今日说法》 20150630 脑瘫的女儿

《今日说法》 20150701 百万遗产争夺战

《今日说法》 20150702 秘密通道

《今日说法》 20150704 一路狂奔

《今日说法》 20150706 机关算尽

《今日说法》 20150707 捕鼠记

《今日说法》 20150708 一个女子的反转人生

《今日说法》 20150709 危险的碰撞

《今日说法》 20150710 谁为倒地负责

《今日说法》 20150711 苦涩的黄连

《今日说法》 20150712 山路旁的迷失

《今日说法》 20150714 被盗的神器

《今日说法》 20150715 公园里的意外

《今日说法》 20150716 寻找红头盔

《今日说法》 20150717 蒙面好心人

《今日说法》 20150718 丢失在洛阳的家

《今日说法》 20150720 第二个肇事者

《今日说法》 20150721 被遗弃的“宝”

《今日说法》 20150722 一杯硫酸 两个悲剧

《今日说法》 20150723 五百万上路

《今日说法》 20150724 致命药方

《今日说法》 20150725 欲盖弥彰

《今日说法》 20150727 微山湖上起风波

《今日说法》 20150728 老兵的遗产

《今日说法》 20150729 决战哀牢山

《今日说法》 20150730 被设计的车祸(上)

《今日说法》 20150731 被设计的车祸(下)

《今日说法》 20150801 十七个女友

《今日说法》 20150803 代号“黑猫”

《今日说法》 20150804 奇怪的味道

《今日说法》 20150805 碰瓷无间道

《今日说法》 20150806 寻亲路上十八年

《今日说法》 20150807 一念之差

《今日说法》 20150808 警察故事

《今日说法》 20150810 上锁的遗产

《今日说法》 20150811 留学之殇(上)

《今日说法》 20150812 留学之殇(下)

《今日说法》 20150813 阴阳单

《今日说法》 20150814 女生群殴事件调查

《今日说法》 20150815 洞房劫案

《今日说法》 20150816 飘忽的凶手

《今日说法》 20150817 父亲种下的恨

《今日说法》 20150818 赎金两千元

《今日说法》 20150819 姐姐的谎言

《今日说法》 20150820 被刺伤的父子情

《今日说法》 20150821 我成不了白天鹅

《今日说法》 20150822 夜袭

《今日说法》 20150823 尾号5570

《今日说法》 20150824 女童的报复

《今日说法》 20150825 荆州扶梯事故再追问

《今日说法》 20150826 羞涩的逃犯

《今日说法》 20150827 火光中的黑影(上)

《今日说法》 20150827 火光中的黑影(上)

《今日说法》 20150828 火光中的黑影(下)

《今日说法》 20150829 与自己通话的人

《今日说法》 20150830 被绑定的亲情号码

《今日说法》 20150831 床底藏着一百万

《今日说法》 20150901 瞬间消失的巨款

《今日说法》 20150905 四十秒背后的真相

《今日说法》 20150906 鞋印44码

《今日说法》 20150907 梦断桃源

《今日说法》 20150908 新娘的压箱钱

《今日说法》 20150909 画出你的样子

《今日说法》 20150910 亿万富商的破产

《今日说法》 20150911 “黑车”上的苦肉计

《今日说法》 20150912 那天下着雪

《今日说法》 20150913 校园擒“魔”

《今日说法》 20150914 所有邻居当被告

《今日说法》 20150915 一地碎玻璃

《今日说法》 20150916 小区白影

《今日说法》 20150917 二十八米刹车印

《今日说法》 20150918 抓小偷的假警察

《今日说法》 20150919 第四个凶手

《今日说法》 20150920 消失的亿万富翁

《今日说法》 20150921 陌路亲人

《今日说法》 20150922 务川迷案(上)

《今日说法》 20150923 务川迷案(下)

《今日说法》 20150924 谁是救人者

《今日说法》 20150925 客房悬案

《今日说法》 20150926 紧急起飞

《今日说法》 20150927 月圆之夜

《今日说法》 20150928 九年寻亲梦

《今日说法》 20150929 房价涨十倍之后

《今日说法》 20150930 看得见的魔鬼

《今日说法》 20151008 深山里的秘密

《今日说法》 20151009 没有签名的遗嘱

《今日说法》 20151010 校园疑案12年

《今日说法》 20151011 意外之外

《今日说法》 20151012 天降飞贼

《今日说法》 20151013 回不去的家

《今日说法》 20151014 货车 无人驾驶

《今日说法》 20151015 幸福难再来

《今日说法》 20151016 死亡线上的婴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