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入海口是否允许停渔船?

入海口一般不允许停渔船的,除非有特殊情况,停船有专门的港口,自己可以问问渔民朋友

二、码头停船需要和什么单位联系?和几个朋友想打条船,想问问到码头停船需要和什么单位联系啊?

码头停船需要经过码头经营人的同意,另外需要VTS交管中心的同意,有的地方没有交管中心,需要海事局的同意

码头经营人的同意属于商业行为,出钱就可以了,VTS交管中心需要通过VHF申请,通过VHF回复是否同意

三、在游艇生活有什么感觉?游艇可停泊在什么地方?

自己掌舵,让游艇在海天一色的蓝中乘风破浪或者随意漂着,清新湿润的海风象液体浸泡身体,你可以享受无拘束的自由、充分的宁静以及完整的日出日落。喝着咖啡、品着红酒,带上爱人过甜蜜的二人世界;或者带上家人度过温馨假日时光;或者邀上友人小叙、谈生意;当然,你也可以独坐船尾,边想心事边钓鱼,躺在甲板上看久违了的繁星闪烁,兴致所至干脆融入大海畅游一番……

水上停泊大多位于游艇港或部分环境较好的休闲渔港内的船席泊位;陆地放置则在平地或是艇库(立体艇库)停放,除非您自己有空间给爱船停放,不然所有停船泊位都是要付费的。

在西方国家陆地停放游艇占主流!欧美国家80%的游艇都是停放在陆地上面,特别是7.5米以下的小型游艇大都是停放放在各家各户的院里屋旁。7.5米长的游艇,西方国家的交通法规是允许由游艇拖车载着合法地行走在陆地的大街小巷的。像美国,中低产阶级人士拥有90%的小游艇,这些游艇绝大部份停放在陆地的停车场、车库、空地、立体艇库,甚至街边路旁。 美国有80%的游艇是放在游艇拖车上面的。大部分船主在购买游艇时就连同游艇拖车一起购买,然后拖回家里,停放在房前屋后,或者摆放在附近的停车场里,消费娱乐时就将船用游艇拖车拖到水边放到海里,游玩完毕则再用游艇拖车拖回家里摆放。

美国经济发达,城乡没有什么差别,许多中产阶级大都居住城郊乡村里面,他们房前屋后有的是空地,他们购买的游艇都放在院子里,平时还会花些时间来打理,诸如清洁、维护、升级、换件等,有的家庭还会加建房子来专门安放游艇。 在美国,游艇拖车是不可缺少的游艇消费辅助工具。在美国的存量游艇当中,平均10艘游艇就有八、九辆游艇拖车配备,几乎达到每艘游艇配套一辆游艇拖车。 当然。对于那些80英尺以上的大型游艇,则很难离开水面停放,但是大型游艇也只是占总量的2%左右的存放数字。所有中小型游艇都离不开游艇拖车这个必不可少的水上运动辅助工具。

四、沿海船舶治安管理规定

为了维护沿海的海上生产、营运的治安秩序,保卫沿海船舶海防安全,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沿海船舶治安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沿海船舶治安管理条例

一. 凡集体、个体所有的渔业船舶、运输船舶、农副业生产船舶,均须经其主管部门检验合格,领取全部有效船舶证件,并向驻地公安边防派出所登记船舶户口,领取《船舶户口簿》和《出海船民证》,方准出海生产、营运。无证件或证件不全者禁止出海。

国营船舶按隶属关系管辖,服从公安边防机关的治安管理、户口管理、船舶管理和其他边防管理,接受检查验证。

二. 集体和个体的船舶,凡新造、更新、买卖、转让、出租、出借、毁沉、报废,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 买卖、转让、出租、出借船只,买方(受让、租、借方)须持有当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用途证明,由卖方(转让、出租、出借方)持对方的用途证明,到驻地公安边防派出所申请登记后,再按隶属关系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方可办理船舶户口变更或注销手续。

2. 新造、更新船只,应按隶属关系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到驻地公安边防派出所办理登记。

3. 船只毁沉或报废,应持《船舶户口簿》到当地公安边防派出所注销船舶户口,缴销《船舶户口簿》。

三. 集体和个体船舶,进港停靠时应持《船舶户口簿》和《出海船民证》到当地公安边防派出所申报户口,离港时注销。船舶进港,应在指定停泊区停靠,不得在指定停泊区以外的海岸泊船、上下人员、装卸货物。必须在非指定海岸停靠的,应报经航运管理和公安边防部门批准。非客运船舶,严禁私自载客。

四. 外港籍船舶来我市辖区港口停靠,进港后应持《船舶户口簿》和《出海船民证》到当地公安边防派出所申报户口,离港时注销。

五. 凡集体、个体船舶,应以村为单位或根据作业海域和渔船民居住情况,建立船户治安联防组织,在公安边防派出所和村委会的组织领导下,负责本船队的治安保卫工作。同时,各船要实行船长责任制,负责本船的治安保卫工作。船舶收港后,机动船和大型帆船要确定值班人员,昼夜值班看护船舶;小船要做到收存橹、舵、帆,以严防船舶被盗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六. 公安边防派出所对《船舶户口簿》和《出海船民证》每年进行一次审验。对不符合规定的予以吊销;未经审验的不准出海作业。

七. 各类船舶船员、渔船民都要严格执行本规定和其他有关规章制度。对违反本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扣留或吊销证件、扣留船只的处罚。对违反治安管理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条款给予治安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沿海港口船舶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领海主权,加强我省沿海港口船舶治安管理,保障海上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公安部、交通部、农牧渔业部《关于加强沿海船舶、港口治安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沿海各港口、各种类型的渔业船舶、客货运输船、农副业船和其他船舶。

第三条 船舶必须统一编制船名、船号。从事渔业生产、水产运输和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含舢舨、竹排、木排)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从事客货运输的船舶由交通航运部门负责;从事农副业生产的船舶和其他船舶由公安部门负责。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刷制船名、船号。

船名、船号一般应刷制在船首、驾驶楼两侧和船尾,保持字迹鲜明,不得遮盖。禁止使用活动船号牌。

第四条 出海船舶必须持有船舶检验证书、船员证书、船舶登记证书和《出海船舶户口簿》。渔业船舶的船舶检验证书、船员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签发;其他船舶,船舶检验证书由船舶检验部门签发;船员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由港务监督、航务部门签发。县以上公安机关对上述证书审核后发给《出海船舶户口簿》,以船立户,一船一簿。对已办理上述证件的船舶,不得重复发证。

年满十四周岁的人员需常年从事海上生产作业的,必须持有县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出海船民证》(临时出海作业的人员发给《临时出海船民证》)。

没有上述有效证件的船舶和人员,一律不准出海。

第五条 出海船舶和人员由船舶经营单位分类登记造册,按港籍报所属市、县公安机关备案。

出海船员如需变换,应向船舶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条 出海船舶进出港口必须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船舶户口申报站)申报户口登记,按隶属关系向港务监督和渔政监督办理船舶进出港口签证手续,接受公安、港监、渔监和航证部门的检查和管理。

第七条 凡新建、引进、买入船舶,必须按第四条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船舶改造、租借,应向船舶主管机关办理审批手续。

船舶被盗、遗失,应向原登记机关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失。

船舶沉毁、报废、转让、出卖,应向原登记机关和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八条 出海船舶和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军事禁区和港澳水域,不得搭靠外轮。因特殊情况(如机器发生故障、船民急诊和避台风等)确需停靠港澳码头和搭靠外轮的,返回后必须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如实报告停靠原因、时间、地点和经过等情况。

赴北部湾作业的渔船,应严格执行《北部湾渔业生产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九条 沿海港口应建立必要的治安管理制度,公安部门应加强检查督促和指导。

船舶较多、情况复杂的重要港口,应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以公安部门为主,其他有关部门参加的港口治安管理小组。

第十条 船舶应建立安全防范制度,大、中船舶应坚持值班看守,小型船艇(包括舢舨、无仓室小机艇、竹排、木排)也应相对集中,组织专人看管。

第十一条 船舶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船舶治保组织,根据船舶大小和船员多少,分别设立治安保卫委员会、治安保卫小组或治安保卫员,制定切实可行的治安承包责任制。

第十二条 船舶经营单位应加强对所属船舶、人员的领导、管理,经常对出海人员进行政策、法制、安全保密等方面的宣传教育。

出海人员应自觉遵守船舶、港口以及边防治安管理等有关规定,维护海边防安全,敢于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发现可疑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驻军报告,在海上拾获和打捞的反动宣传品及其他可疑物品,应及时上缴当地公安机关,其他水上漂浮物按隶属关于交港务监督或渔港监督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具有粤港澳双重户籍的港澳流动渔船,应在指定的港口停泊,在指定的海区生产,并自觉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港航、渔业法规。对违章捕鱼的港澳流动渔船,由渔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公安、司法机关和军队应予协助。

从港澳引进的合作渔船,视同港澳渔船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进出口货物起运点、装卸点出入境的船舶(含小额贸易船),须办理联检手续并在规定地点办理出入境手续。对非法出入境的,公安边防机关可扣留船员和押运人员的出入境证件,并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在香港、澳门注册往返我省内地港口的船舶,应在指定的国家对外开放港口入出境,并按规定向口岸联检单位办理入出境手续。外国籍船舶,未经批准,不得进入我省内水和港口。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船舶,公安、军队和港口主管机关有权扣留,由公安机关审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对前来我省沿海港口停靠或进行小额贸易的台湾渔船,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在指定的停泊点停靠,由台湾渔民接待站接待,同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需避风的应尽量进入指定的地点。

第十六条 船员在对敌斗争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边防治安管理规章制度中成绩显著的,有关部门应给予表扬或奖励;对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利用船舶出海之机进行投敌、非法越境、偷渡、引(载)渡和走私、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没收赃款赃物、罚款、拘留、停止出海、吊销证件、没收船只等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渔业码头可以停靠港务船舶吗

可以。

渔业码头可以停靠港务船舶。因为渔业码头是保障渔业生产、实现涉渔物资和渔货装卸的最重要基础设施,而港口船舶是为停靠港口的船舶分别供应燃油和淡水的小型液货船,渔业码头是需要为其船舶提供燃油等材料的,所以渔业码头可以停靠港务船舶,是为了渔船的出行安全和物资保证。

港口船舶是保证港口正常工作的各种船舶,包括为大船提供各种服务的供油船、供水船,装运货物的驳船,上下旅客和装卸货物等作码头用的趸船,协助装卸大件货物的起重船,以及执行各种特殊任务的消防船、巡逻船和浮油回收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