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8年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草案

2018年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草案

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尘没段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贯彻实施建设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国家战略,对接“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依托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营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航运发展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总体目标)

本市按照国家部署,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建成航运资源高度集聚、航运服务功能健全、航运市场环境优良、现代物流服务高效,具有全球航运资源配置能力的上海国际航运中心。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推进建设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工作的领导。

本市设立的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协调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察明建设的有关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有关日常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具体落实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合作与交流)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与国家有关部门、相关省市的合作和协调机制,发挥上海航运业的比较优势,扩大辐射带动效应,促进航运要素的整合,实现与长三角地区、长江经济带地区以及国内其他地区的协同发展。

本市推动与港澳台地区、世界其他国际航运中心和城市在国际航运领域的合作和交流。鼓励航运企业、航运组织开展国际交流、合作。

第六条(发展资金)

本市设立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发展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为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提供资金扶持。

本市鼓励境内外各种社会资本通过设立航运基金等方式参与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为航运业的发展提供资金服务。

第七条(行业协会)

航运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秩序,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增进与国内外相关航运组织之间的交流,促进航运行业的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

第二章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

第八条(发展规划)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部署和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总体目标,组织编制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编制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发展规划,应当征求国家有关部门、国家驻沪机构、航运相关企业等方面的意见。

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发展规划应当明确推进建设的战略部署、分阶段目标以及具体的工作措施和责任部门。

第九条(规划协调)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发展规划,统筹协调港口、航道、机场、公路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和修订,推进航运服务集聚区的协同发展,促进形成空间布局合理、功能分工科学、资源利用高效、物流畅通快捷的国际航运枢纽。

前款规定的专项规划应当与临港经济、临空经济等产业园区的规划相协调。

第十条(海港设施建设)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发展需要,推进专业化、规模化、现代化港区的建设,优化现有港区布局和码头泊位结构。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进港口配套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

第十一条(空港设施建设)

本市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集约化建设机场基础设施,增加空港设施容量,并推进长三角机场群功能互补,满足航空运量增长和功能品质提升的需要。

第十二条(集疏港交通设施建设)

本市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支持下,推进铁路疏派誉港支线及枢纽联络线建设。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流域航道规划、区域航道规划,推进建设连接长三角主要港区的高等级航道网络。

市和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连接主要港区、空港、铁路站场的集疏运公路路网和轨道交通网络。

第十三条(货物中转便利化)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推进建设各类中转设施,发展江海联运、水铁联运、空铁联运、水水中转等业务,统筹推进货物中转和集拼业务发展。

市口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家驻沪机构、航运相关企业推进口岸通关一体化,简化多式联运和货物中转口岸查验监管程序。本市口岸推进实施多式联运一次申报、指运地(出境地)一次查验,对换装地不改变施封状态的货物予以直接放行的措施,但需要在口岸实施检疫和检验的`商品、运输工具和包装容器除外。

第十四条(土地和水域保障)

市规划国土资源、海洋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相关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应当保障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用地和水域需求,并为设立临港经济、临空经济等产业园区预留土地和水域。

第三章航运服务体系建设

第十五条(海洋运输)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推进海运企业依托上海港口开辟覆盖全球的海运航线,建设规模适度、结构合理、技术先进的专业化船队。

本市支持海运企业与货主、港口企业开展合作经营。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海运企业,可以经营以上海港为国际中转港的外贸进出口集装箱在国内对外开放港口与上海港之间的捎带业务。

第十六条(内河航运与船舶)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发展干支直达运输和江海直达运输。

本市按照国家推进实施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的规定,对不符合标准化船型的船舶,采取资金补贴等措施,引导实施更新和改建。

第十七条(邮轮发展)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市邮轮产业发展规划,推进上海中国邮轮旅游发展实验区建设,并制定相应的推进措施和配套政策。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质量技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与国际接轨的邮轮旅游标准化体系。邮轮旅游标准化体系包括邮轮票务销售、合同签订、码头服务、应急处置等环节的操作流程、行为规范和服务要求。

在邮轮码头推进实施特定时限内的过境和出入境免签政策,设立双向便利的免税购物商店。

本市鼓励境内外邮轮公司在本市注册设立经营性机构,开展经批准的国际航线邮轮业务。

第十八条(港口服务)

港口经营人应当在提供港口装卸、仓储等服务的基础上,通过各种方式拓展贸易、金融、咨询等现代港口服务功能。

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公示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为航运相关企业提供公平、优质的服务。

第十九条(引航服务)

引航机构应当健全完善引航服务规范,公开收费标准,为进出上海港口的船舶提供高效、安全的引航服务。

第二十条(船舶登记)

海事部门应当简化登记手续,完善登记内容,优化船舶登记及相关业务流程,为船舶营运、融资、保险、修造、交易等提供便捷高效的船舶登记服务。

本市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并完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船舶登记制度。

第二十一条(航线网络)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推进以本市机场为主基地的航空公司拓展国际、国内航线,完善航线网络布局,提升航线网络的通达性、衔接性和枢纽航班密度。

市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优化调整本市空域结构,提升枢纽空域容量。

第二十二条(航空货运物流)

本市支持国内外航空公司以及综合物流服务商在上海机场建设航空物流转运中心,推广应用物联网技术,开展多式联运,加快航空货运业务发展。

第二十三条(公务机发展)

本市应当加快公务机基地建设,满足公务机运营保障需求,吸引国内外公务航空运营机构在本市开展业务。

第二十四条(空港服务)

本市机场管理机构和航空业相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优化地面运行组织,推广应用运行管理新技术、新设备,提升机场安全运营效率和综合服务质量。

鼓励国内外航空公司和航空联盟在本市开展业务,共同建设品质领先的世界级国际航空枢纽。

第二十五条(航运交易)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相关部门推动在本市开展并创新船舶和航空器交易、运价交易、运力交易等航运交易业务。

上海航运交易所等专业机构应当为航运交易业务的开展创造便利条件,规范航运交易行为,提供航运交易动态信息,拓展航运信息加工与发布等公共服务功能,维护航运交易市场公平有序,促进航运交易和相关业务的发展。

第二十六条(航运指数)

上海航运交易所等专业机构应当根据市场需要开发航运指数,提升上海航运指数的国际影响力。

上海航运交易所等专业机构应当加快航运指数衍生品研发,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建立衍生品专业监管制度。

第二十七条(航运中介服务)

航运经纪、航运代理等航运中介组织可以与技术服务中介、金融服务中介等中介组织开展合作经营,组建联合体,实现协同发展。

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航运中介执业规则,逐步建立航运中介机构诚信管理体系。

第二十八条(金融机构服务)

本市支持金融机构利用境内外机构网络资源和电子化手段,为航运相关企业提供融资、结算、避险、财务顾问、信息咨询等金融服务方案。

本市推动金融机构在本市建立航运金融结算中心,研究探索资金托管、共管帐户、离岸账户等业务模式。

市金融服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航运融资信息交流平台,支持航运相关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发行债券和股票、融资租赁等方式解决资金需求问题。

第二十九条(航运保险服务)

本市通过实施航运保险产品注册制度,支持保险机构开发航运保险产品,拓展业务范围。

本市推进保险机构在本市设立航运保险运营中心,培育航运保险市场和再保险市场。支持各类与航运相关的损害理赔机构落户本市,提供航运损害案件赔偿、补偿的相关服务。

本市支持航运企业开展自保、互保业务,推动船东互保组织在本市开展保赔业务。

第三十条(航运企业、机构发展)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有竞争力的航运相关企业和机构落户本市。

航运相关企业和机构符合地区总部认定条件的,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在其开办和租房等方面给予资助。对航运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取得良好效益的,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市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推进建立以本市为总部,全球主要航运企业、航运机构参加的国际航运组织。

第四章航运科技创新建设

第三十一条(航运科技研发)

本市支持高水平航运科技研发平台建设,通过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提高航运业装备水平,促进绿色发展,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本市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航运装备关键技术、核心技术和重大新产品的研发。

第三十二条(创新推广)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支持各类航运科技创新成果率先在本市推广实施。

第三十三条(关联产业发展)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制定产业规划、行业政策时,支持与航运相关的电子商务、通信信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新兴关联产业的发展。

本市鼓励发展基于大数据的高品质增值信息服务新业态,通过建设高效、安全、智能的物流感知网络,实现航运资源集中管理与大集成应用。

第三十四条(智慧航运)

航运相关企业应当提高装卸、运输、仓储管理等关键设备的自动化、智能化水平,提升作业效率。航运相关企业应当逐步推进信息化与生产、服务、管理各环节的融合,建立并完善物流信息平台,提供物流全过程动态信息服务,构建智慧航运服务体系。对危险化学品的装卸、储存和运输实施全过程信息化监管,确保安全运营。

第三十五条(绿色航运)

鼓励航运装备制造相关企业加强节能、环保等新技术、新材料的研究和产业化。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支持高能效、低排放的运输工具和机械设备的市场推广。

港口经营人应当实施港口污水处理与回用设施技术改造,建立船舶污染物和废弃物的接收处理系统,加强港口噪声防治和粉尘治理工作,促进形成绿色港口。

本市主要港口码头配套建设岸电供电设备设施的,靠港船舶应当按照要求使用岸电。鼓励航空企业使用桥载能源设备供电。

本市推进与相关省市建立区域性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

第三十六条(船舶制造技术)

本市引导和支持骨干船舶制造企业建设国家级的船舶、海洋工程装备以及船用设备研发实验中心,加强基础共性技术研究,开展先进设计方法和设计软件的研发,以技术先进、成本经济、建造高效为目标,优化主流船型设计,提升船型综合技术经济性能和市场竞争力。

本市鼓励船舶制造企业重点研发大型集装箱船、液化气船、邮轮等船舶。

第三十七条(飞机制造产业)

本市积极为大飞机战略服务,支持民用飞机、航空发动机、机载设备及零部件等的研发和制造,并逐步形成航空产业集群和产业链。

大力扶持民用飞机制造、航空发动机等企业在本市的建设和发展。支持适航审定和航空器运行评审能力建设,健全适航审定组织体系。

第五章航运营商环境建设

第三十八条(清单管理)

本市在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中推行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市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并公布航运管理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建设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完善市场行为规范和服务标准。

第三十九条(口岸服务)

市口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海关、检验检疫、海事、边检等国家驻沪机构在上海口岸实施监管制度创新,优化过境免签政策,简化通关程序,推进通关便捷化、信息化和通关一体化建设,实现口岸管理相关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市人民政府应当为国家驻沪机构改善服务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四十条(综合信息查询)

市交通、经济信息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上海国际航运中心信息综合服务平台,为企业和个人查询有关信息提供便利。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作或者获取的不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航运相关数据应当按照要求接入综合服务平台。

第四十一条(人才培养和引进)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制定航运人才的集聚、发展规划和培养、引进计划。

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设立航运职业教育与培训基地,培养各类航运专业人才。支持航运企业、机构通过市场机制从国内外引进各类优秀航运人才。

引进的国内航运优秀人才,可以优先办理本市户籍。市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引进的外籍航运优秀人才在入境签证和外国人居留许可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四十二条(法律服务)

本市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完善航运诉讼案件审理机制,加大对航运案件的执行力度。

本市航运仲裁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完善航运仲裁规则,提高航运仲裁专业水平和国际化程度。鼓励国际航运仲裁机构在本市开展各类航运仲裁业务。

本市支持航运法律服务业发展,鼓励法律服务机构拓展航运法律服务领域,为航运机构和相关企业、个人提供专业的航运法律服务。

第四十三条(优化税收环境)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推动形成有利于航运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税制环境。

税务部门应当提高税收效率,营造有利于企业发展、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

第四十四条(信用管理)

市交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对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航运企业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信用相关信息,并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归集。

市、区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驻沪机构应当在市场准入、货物通关、政策扶持等工作中,查询相对人的信用记录,并依法对信用良好的企业和个人实施便利措施,对信用不良的企业和个人实施约束和惩戒。

第四十五条(安全监管)

市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海事、民航、检验检疫等国家驻沪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安全监管工作。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国家海事机构应当加强爆炸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等高风险危险货物的风险管控,按照“产地检验、集中监管、就地封柜、总量控制”原则,建立高风险危险货物联合监管机制。

本市与长三角地区、长江流域其他港口城市建立区域一体化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应急救助和生态环境协调保护治理体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二、五部门:大力发展邮轮旅游,邮轮旅游可以带动哪些行业的发展?

首先是能够带动邮轮的研发、设计和建造行业的发展。以国际主流大中型邮轮为重点,兼顾极地邮轮等专业化小型邮轮,加大整体设计和总装建造关键技术攻关,提高先进制造和工程管理能力,打造新一代研发制造一体化协同平台。加强巡航系统集成和核心装备研发,突破海上巡航救援关键技术和装备,加快大数据人工智能、北斗导航、卫星通信等技术研究和试验验证。

其次是带动邮轮产业的民族企业行业的发展。中国邮轮旅游业本身处于发展初级阶段,也制约了国内邮轮企业的发展。在大众创新、大众创业的背景下,必须支持民族邮轮旅游的发展,这也是笑洞文化自信的重要方面。国家可以在税收、贷款等方面出台一系列优惠政策,积极扶持邮轮旅游产业链中的中小企业。在邮轮制造和邮轮运营方面,中国也缺乏具有世界级竞争碰姿枯力的大公司。

再者是推进国际邮轮消费品集聚区建设行业的发展。完善邮轮产业政策体系,自上而下突破发展瓶颈。进一步严格管理措施,优化服务流程,重点推进上海邮轮票务试点、上海邮轮港信用体系册穗建设、长江口地区邮轮气象观测数据共享平台建设,建设智能邮轮天气预报预警系统,促进邮轮旅游服务贸易。创建特色示范区等。

要知道的是邮轮游艇装备产业体系初步建立,国内大型邮轮建成交付,中型邮轮加快推进。小型邮轮批量建造,游艇产品系列多元化、规模化生产,旅游客船升级换代,特色发展。装备技术水平和供应能力大幅提升,品种、品质和品牌全面提升,能更好地满足国内海洋滨水旅游发展和部分国际市场需求。

三、未来几年世界邮轮发展趋势

邮轮旅游行业发展现状分析 整体实现平稳有序发展

2017年全球邮轮旅游将会是丰收之年:大量邮轮将载客入海,高达68亿美元的总额将全力投入全新的生产与服务。同时,全球邮轮公司计划在2017年推出26艘远洋邮轮、河轮及特色游轮,其中包括两艘即将在中国巡航的邮轮。我们认为,行业或将在明年迎来不凡表现。为贯彻落实市委关于面向全球、面向未来提升上海城市能级和核心竞争力的要求,更好地服务“一带一路”倡议、长江经济带建设、长三角一体化等国家战略,全力打响“四大品牌”。

全球邮轮游行业增长稳健,经济带动效应强大

据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邮轮旅游行业发展前景预测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数据显示,2015年共有2320万旅客选择邮轮旅游,全行业收入规模达到385.9亿美元,兆旁同比增长5.9%,增速有一定程度放缓(近十年收入CAGR在8.0%水平),但相对于全球旅游业3.6%的规模增速仍然领先,体现行业欣欣向荣状态。且游轮游拥有非常强大的就业及经济带动效益(来自船上及岸上服务、餐饮、娱乐、购物需求),根据国际邮轮协会估算,2015年全球邮轮行业提供了93.9万工作机会,带来了1199亿美元的整体经济效益。

邮轮旅游产业实现平稳有序发展

去年以来,实验区努力营造良好政策环境,完善邮轮港口设施,提升管理服务水平,邮轮旅游产业实现平稳有序发展。2017年,上海邮轮港共接待邮轮512艘次,占全国总量的43.3%;接待旅客吞吐量近300万人次,占全国总量的60%,继续保持“亚洲第一、全球第四”的领先水平。截至2018年6月底,上海港接待国际邮轮177艘次,邮轮旅客吞吐量达110.58万人次,基本实现了预期目标。

邮轮旅游产业发展趋势分析

加快集聚产业要素,延伸邮轮产业链

上游推动浦东重点发展邮轮制造,实现邮轮产业新突破;中游推进上海国际邮轮服务贸易示范基地建设,扩大产业总部经济;下游着力打造邮轮服务品牌,不断激发邮轮带动效应。鼓励各区合理布局,差异化发展船舶制造、港口服务、后勤保障、交通运输、游览观光、餐饮购物等邮轮上下游产业,加快建设成为引领长三角邮轮产业链协同创新基地。

全面提升邮轮港口管理与服务水平

进一步严格管理措施、优化服务流程,着力推进上海邮轮船票试点、上海邮轮口岸诚信体系建设、长江口区邮轮气象观测数据共享平台建设、邮轮气象智能化预报预警保障系统建设、推进邮轮旅游服务贸易特色示范区创建等工作。

激发市场需求,推进国际邮轮消费品集聚地建设

推动邮轮产业品牌发展,争创市级知名品牌示范区,培育歼饥邮轮服务和节庆品牌,举办“2018

Seatrade亚太邮轮大会”、上海邮轮旅游节等活动。依托海上丝绸之路建设,加快上海邮轮航线向北、向南进一步延伸,丰富邮轮旅游产品。四是完善邮轮产业政策体系,自上而下突破发展瓶颈。

加强与上海自贸区对接联动,为邮轮船供、维修制造、融资租赁、跨境电商、保税展示交易等关联产业发展提供政策创新载体。进一步完善邮轮产业发展政策体系,在规范市场发展、丰富邮轮航线、提升旅游体验、培育本土邮轮、降低企业经营税负等方面实现突破,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邮轮旅游获政策红利支持

国家不断出台利好政策,加大对邮轮支持力度。审批了关于加快推动上海市邮轮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将上海建成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邮轮中心、邮轮母港接待量跻身世界邮轮港口第一方阵、邮轮旅游经济贡献显著增效、国际邮轮游客比例明显提升等发展目标,内容涵盖推动邮轮旅游市场培育、打造国际一流邮轮旅游产品、建立良好邮轮旅氏猜返游市场秩序、提升邮轮旅游社会经济贡献等方面。

同时,明确将在邮轮签证便利化、通关便捷化、多港挂靠、无目的地游、船票船舶供应、购置税补贴、国际邮轮注册、邮轮综合保税区、航线审批等方面,积极争取邮轮发展政策创新。

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主要内容是什么?

近年来,丝绸之路经济带、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等国家新战略的实施,为推动航运市场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和空间。在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关键时期,通过地方立法提供法制保障,以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显得尤为重要且迫切。

6月23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主要内容:

条例共六章四十六条,具体包含总则、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航运服务体系、航运科技创新和航运营商环境建设等内容。

(一)关于总体目标

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是一项国家战略,条例以国发〔2009〕19号文件规定的阶段性总体目标为基础,同时兼顾长远发展需要,对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总体目标作了明确:“本市按照国家部署,推进上海国际海运枢纽和航空枢纽建设,建成水运、空运等各类航运资源高度集聚、航运服务功能健全、航运市场环境优良、现代物流服务高效,具有全球航运资源配置能力,与国家战略和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国际航运中心。”

(二)关于建设推进机制

为了统筹协调本市各方面力量,形成建设推进工作的合力,条例作了三个层次的规定:

一是明确市政府在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工作中的主体责任,要求建立本市与国家部委以及其他省市之间的合作和协调机制;

二是明确设立国际航运中心建设议事协调机构;

三是明确了市政府各部门与区县人民政府之间的协作配合机制。

(三)关于航运发展扶持政策

为了加大对航运中心建设的支持力度,吸引各类航运要素高度集聚上海,条例提出设立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航运枢纽港建设和促进航运功能性机构集聚。同时,建立航运机构设立和发展的支持制度,明确航运相关企业和机构符合地区总部认定条件的,市、区县政府可以给予资助。对航运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市、区县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四)关于海运领域创新措施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设立,为加快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提供了重大契机。为推动以自贸区为平台的航运制度创新,条例作了三方面的规定:

一是推进建设各类中转设施,统筹推进中转业务发展;

二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展沿海捎带业务;

三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探索建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船舶登记制度。

(五)关于邮轮产业发展

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邮轮产业发展,条例规定了五个方面措施:

一是制定上海邮轮产业发展规划,明确相应的推进措施和配套政策;

二是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加快在邮轮旅游发展实验区复制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改革试点经验和相关政策措施;

三是制定与国际接轨的邮轮旅游服务标准化体系,对票务销售、合同签订、码头服务、旅行社服务、应急处置等环节作出规范;

四是在邮轮口岸推进实施特定时限内的过境和出入境免签政策,设立进境和出境双向便利的免税购物商店,推进邮轮船舶供应服务便利化,加快邮轮相关服务贸易发展;

五是鼓励境内外邮轮公司在本市注衡梁册设立经营性机构,开展经批准的国际航线邮轮业务。

(六)关于国际航空枢纽建设

为把上海建成功能完善、辐射全球的大型国际航空枢纽,条例对航线网络、货运物流、通用航空、空港服务闷岩等作了比较全面的规范。其中,对航线网络这一核心要素,条例作了两方面的规定:

一是支持主运营基地在上海的航空公司构建以上海为核心、立足全国、辐射全球的枢纽航线网络;

二是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优化调整本市空域结构,提升枢纽空域容量,合理分配航权和新增航班时刻资源,提升航线网络的通达性、衔接性和枢纽航班密度。

(七)关于航运科技创新

科技创新是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推进航运科技创新发展,条例提出了六个方面的要求:

一是支持高水蚂拦御平航运科技研发平台建设,通过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提升航运科技水平;

二是安排资金用于扶持和奖励航运装备关键技术、核心技术、重大新产品的研发;

三是支持各类航运科技创新成果率先在本市推广实施;

四是支持与航运相关的电子商务、高端装备制造等新兴关联产业的发展;

五是鼓励航运相关企业逐步推进信息化与生产、服务、管理各环节的融合,构建智慧航运服务体系;

六是鼓励航运相关企业加强节能环保工作,促进绿色发展。

(八)关于航运营商环境

为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积极探索管理模式创新,为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提供良好的服务环境,条例主要规定了以下几方面措施:

一是建立并公布航运管理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二是支持国家驻沪机构在上海口岸实施监管制度创新;

三是建立上海国际航运中心信息综合服务平台;

四是完善航运优秀人才培养和引进政策;

五是完善航运法律服务体系;

六是加大航运文化培育力度。

五、国内邮轮旅游经济的发展前景

全国重点港口城市整体发展前景

1、上海港口整体发展趋势

上海正从上、中、下游整体推进邮轮产业建设。在产业链上游,上海积极推动邮轮设计建造,与中船、芬坎蒂尼、招商局等深化战略合作,推动中船与嘉年华、芬坎蒂尼签订总价近50亿

美元

的“2+4”艘大型邮轮制造合同,国产大型邮轮制造正式启动。在产业链中游,上海推动邮轮总部基地建设,吸引占据全球82%市场份额的前四大邮轮公司--嘉年华集团、皇家加勒比集团、诺唯真集团、地中海邮轮先后在上海开启亚洲首航。在产业链下游,上海不断完善邮轮港购物休闲配套,近两年口岸出境免税店营业额年均1.2亿元。

随着上海市加大对邮轮旅游产业的资金、人力投入,未来上海市发展前景广阔,且将持续是中国邮轮旅游行业的第一大市场。

2、厦门市邮轮旅游行业发展趋势

目前,厦门国际邮轮母港正在升级“2.0版本”。未来几年,厦门将投入上百亿元建设全新的邮轮母港。其中,母港岸线长度超过1400米,可同时停靠3-4艘中大型邮轮,并可满足22万吨的世界大型豪华邮轮的靠泊;规划建筑面积超过100万平方米,实现"船、港、旅"三位一体发展。

伴随着丽星“双子星”号正式开卖,厦门空皮打造出全国首个以“邮轮+”为主导的海铁联运、海空联运发展模式。2018年6月出台《关于促进厦门自贸试验区邮轮船供服务业发展的暂行办法》,进一步强化厦门邮轮产业邮轮物资供应链,吸引国际邮轮来厦常态化,推动国际邮轮在厦门就地采购或者中转直供,助力厦门邮轮产业加速发展。

3、天津市邮轮旅游业总体发展趋势

天津国际邮轮母港是中国北方重要的国际邮轮母港,拥有丰富的腹地旅游资源和较广的客源市场。2017年12月28日起,天津国际邮轮母港正式对奥地利、俄罗斯、美国、澳大利亚、韩国等53个国家持有国际旅行证件和144小时内确定日期、座位,前往第三国(地区)联程客票的外国人,实施过境免办签证政策。政策的带动下,未来以邮轮为出行方式来到天津旅游的游客量将会大幅提升。

4、深圳市邮轮旅游行业整体发展趋势

深圳具有发展邮轮产业的雄厚基础,发展邮轮经济是深圳紧抓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战略机遇、推进港口转型升级的具体举措,也是落实水路交通与旅游融合发展的具体实践,将对深圳乃至粤港澳大湾区人员往斗悔差来、旅游业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深圳发展邮轮旅游产业前景良好。

新冠疫情对邮轮旅游行业的影响

2020年春节期间,本是邮轮旅游市场火爆之时,一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作猛烈。世界卫生组织将此次疫情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HEIC)。随着“世界梦”号邮轮和“钻石公主”号邮轮分别确诊新冠肺炎病例,疫情对邮轮业的影响已扩展到了全球,预计全球2021年新冠疫情得到控制之后,邮轮旅游行业才有望复苏。

在中国邮轮产业发展转向“提质前宽增效”和邮轮全产业链实质性启动的关键时期,突如其来的疫情给中国邮轮旅游产业甚至是整个亚太地区的邮轮旅游产业蒙上了厚重的阴影。为控制疫情蔓延,政府宣布延长企业复工时间,邮轮航次何时重启仍是未知,疫情考验着邮轮企业面对突发应急事件的应对能力和政府调控、部署、引导能力。邮轮行业各方应如何度过此次难关,如何提高自身的“免疫力”,如何重新“扬帆启航”,在行业复苏后快速实现中国邮轮产业在全球范围内的同频同步,这场全行业的战“疫”同样也是当前阶段中国邮轮旅游产业面临的艰辛历练。

——以上数据来源于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邮轮旅游行业发展前景预测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