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旅游合同是什么合同类型,它是15种合同中的哪一种?
关于旅游合同的法律性质,理论上一向分歧很大,主要有委托合同说、行纪说、居间说、承揽契约说、服务合同说等观点但在旅游合同中,旅行社并不受旅游者指示的拘束,相反,在旅游过程中各项旅程、食宿及活动等基本是由旅行社安排,旅行社与旅游者订立旅游合同时,并无将旅游服务的内容和条件详细报告给旅游者的义务,在旅游结束后,也无将其所支出经费的详细内容、帐目向旅游者报告的义务;这与委托合同、行纪合同明显不同;在实践中,大部分旅游活动是由旅行社以自己的名义与其他服务者直接订约,这与居间合同中当事人约定一方向他方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媒介、他方支付报酬显有区别;旅游合同中旅行社“先收费、后接待”的商业习惯又和完成工作后再给付报酬的承揽合同相冲突;服务合同又明显忽视了绝大部分旅游活动并非旅行社提供的客观事实,而且也不能指出旅游合同的特殊中介性质。旅游合同应是一种新型的合同,不能归入传统民法中的任何一类有名合同。因此,应从立法上直接进行规制,使旅游合同典型化、有名化。合同法奉行合同自由原则,在不违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强行性规范的前提下,允许当事人订立任何内容的合同,这就是合同类型自由原则。据此,当事人订立了法律未规定的非典型合同系自然之事。何况社会在不断发展变化,交易活动日益复杂,当事人不能不在法定合同类型之外,另创新型合同,以满足不同需要。但这并不意味典型合同无存在的必要。原因之一,当事人往往不是法律专家,所拟合同不周全、未达利益平衡系常有之事,而典型合同规范是立法者就实际存在的具有成熟性和典型性的交易形式,斟酌当事人的利益状态和各种冲突的可能,以主给付义务为出发点所作的规定,一般都能体现公平正义,符合当事人的利益。以典型合同规范补充当事人约定的疏漏,使合同内容臻于完备是十分必要的。原因之二,典型合同规范中可设有强行性规范,在当事人的约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或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状态严重失衡时,可以给强行性规范矫正,从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正因为如此,在合同类型自由的原则下规定典型合同,仍然必要。非典型合同产生以后,经过一定的发展阶段,具有成熟性和典型性时,合同立法应适时地规范,使之成为典型合同。从这种意义上说,合同法的历史是非典型合同不断在变成典型合同的过程。外国旅游合同立法的历史充分证明了这一点。旅游合同立法是和旅游法的发展分不开的,资本主义社会以前,人类社会已有一些关于旅游法的萌芽,但长期以来,真正意义上的旅游法并未产生,更谈不上旅游合同的立法了,直至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以后相当长一段时间,随着现代旅游业的兴起,各国逐渐意识到一种新的商事关系和新型合同正在出现,传统法律和商业习惯并不能有效安排这种新的商事关系,也不能公平地处理所产生的合同纠纷,于是各国纷纷颁布旅游法,并相应地在旅游法和民法中制定、增补了大量调整旅游合同的法律规范,这一趋势主要表现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立法活动中,如<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法典>第651条、《南斯拉夫债务关系法》第859条至896条、《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第4章第5节以及日本、英国等国旅游基本法中的一些相关规定。另外,联邦德国还于1979年制定了单行的《旅游契约法》 与各国国内旅游合同立法相适应,1970年4月布鲁塞尔外交会议还通过了《关于旅行契约的国际公约》,标志着世界旅游合同立法开始趋向统一。综上可见,旅游合同是一种新型的合同,参照国际通行作法及港澳台旅游合同立法的成功经验,应将旅游合同典型化、有名化。
二、旅游合同是单务合同吗
旅游合同是要式合同吗?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只要旅行社和游客之间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不论是合同书、信件还是数据电文,比如电子合同等,都被认定为书面的旅游合同,甚至是旅行社和游客之间的短信、微信、微博等形式,也是书面旅游合同的形式,因此旅游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一、旅游法律法规对于合同形式要求的规定
1、《旅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第五十八条规定,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具体事项。
二、旅游合同书面形式的类别
《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只要旅行社和游客之间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不论是合同书、信件还是数据电文,比如电子合同等,都被认定为书面的旅游合同,甚至是旅行社和游客之间的短信、微信、微博等形式,也是书面旅游合同的形式。当然,短信、微信、微博等形式,更多适用于委托代的旅游办合同,或者适用于对包价旅游合同个别内容的补正。
三、旅游合同是不要式合同的原因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大多数合同经过双方协商,自订立时成立且生效。只有一些重要的合同,菜需要经登记等菜生效,诸如房产交易等,即使购房合同成立,购房者已经交纳房款,不经房管部门登记,房产交易不生效。对于旅游合同而言,虽然旅游法律有相关规定,旅游合同必须具备书面形式,但这样的规定仅仅是对旅游合同形式上的规定,并没有规定不具备书面形式,旅游合同就不成立、不生效。
所以,旅游合同就是不要式合同,通常情况下,只要旅行社和游客双方达成旅游协议,哪怕是口头形式,旅游合同立即成立生效。
四、认定旅游合同为要式合同的危害性
仅仅因为旅游合同不具备书面形式,就简单地认定旅游合同是要式合同,推导出没有书面形式,旅游合同就不成立,这样的结论过于草率。如果旅游合同不成立,就意味着旅游者和游客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对于旅行社和游客而言,都会面临各自不同的风险。
对于旅行社,合同不成立,导致的是直接经济损失。比如双方达成了旅游协议,旅行社为游客预订了机票和客房,游客临时变卦不参加旅游,由于尚未签订书面合同,双方合同关系不成立,游客完全可以拒绝支付任何费用。而对于游客,假如游客和旅行社约定参加旅游,游客为此做好了充分准备,并已经请好假期,旅行社突然通知游客取消行程,游客也无法追究旅行社的责任,理由也是合同关系不成立。
三、旅游合同属于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中哪一种
旅游合同属于有名合同。有名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具体名称和适用范围的合同,也称典型合同。中国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和民法学中研究的合同都是有名合同。
无名合同是指法律尚未规定其名称和相应的调整范围的合同,也称非典型合同。如:旅游合同、服务合同等。
【法律依据】
《旅游法》第五十七条,旅游服务合同是指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约定旅游活动过程中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四、请问旅游合同属于无名合同吗?
因为《合同法》没有对这类合同进行明确规定,所以旅游合同属于无名合同。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对无名合同的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更多关于旅游合同属于无名合同吗,进入:查看更多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