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游艇]怎样购买私人游艇和游艇保险

怎样购买私人游艇和游艇保险?建议您先确实乘坐游艇出海一趟,参与真正的游艇休闲,无论静态或是动态,请您尽情体验。若您发现自己已被游艇深深吸引,那么您便可开始资料搜集,找出您最喜爱的活动型态。游艇的购买流程1.建议您先确实乘坐游艇出海一趟,参与真正的游艇休闲,无论静态或是动态,请您尽情体验。若您发现自己已被游艇深深吸引,那么您便可开始资料搜集,找出您最喜爱的活动型态。搜集资料越多越好,要把购买游艇当作一项长期的采购工程来看待。2.目标确立后即可与国内代理商联络,您一定要亲自到他们的公司办公室或是船展室(展示中心),您将会得到更多有用的游艇及相关资讯。但是,千万不要相信空有美文目录、漂亮图片以及绚丽言辞的商业广告。必须先确认代理商(经销商)有能力提供完整的售后保证服务。因为等到船出了状况,才发现他们专业不足或是没有能力,最后吃亏的还是消费者自己。3.您要尽量要求能够亲自看看实船现货,没有新船也一定要有已成交的船。直接拜访其他买主,或是请代理商引荐观艇,这将是了解船只难得的机会。如果有条件的话,最好直接到意大利、澳大利亚等先进国家的游艇厂看一看。国内的游艇厂要多去拜访,要了解各种游艇品质、风格、结构和配置等主要资料。俗话说:不怕不识货,最怕货比货。游艇看多了,你的选购能力也就具备了。4.选定代理商后,他们将会依您的需求建议几款最合适的船型,然后征询您的意见。你可以把这几款船型逐一比较每一艘的长短。一般来说同一款游艇,长短一两个尺码,彼此之间区别不是很大,唯一的区别就是价钱多与少的问题。游艇的技术文件主要有:船体布置图、主要设备清单、主要设备的操作指南、电路系统图,供排水管网系统图等,另外主机和副机均有单独的系统文件。等到双方达成协议,便可签约(购船契约是保障您与代理商的最佳方法)。5.签约时是以总价款30%作为签约金,等到代理商向您出示出货证明时(这时您的船已经打包完毕,准备运至中国港口了),您则需将总价款50%付清(这时候代理商已垫付全额船价)。6.在等待海运的同时,代理商便开始为您进行船位、牌照与保险申办;您则需要开始进行基本课程或是考照。7.从签约到交船至少需要二至三个月不等的时间(若是现船买卖则无须等候),而等到您接到领船通知,就可以准备迎接您的爱船了。8.交船时除了确定船型、规格、配备符合订单外,另外就是下水试航与过户登记的手续。别忘了您还有20%的尾款尚未付清,您必须完成付款代理商才能交船。而最令人兴奋的,就是为爱船命名了,想个好名字吧!9.可否分期付款目前国内并没有专门办理游艇贷款的银行,不过目前国内有外资银行可为您提供这项服务的。游艇的保险游艇的保险游艇保险分为船体险以及责任险两种,前者承保范围为船体本身(船壳、机具)遭遇灾变所致损毁或灭失之保险;后者则为游艇意外责任险,主要针对从事游艇活动发生事故时,对于船上人员、乘客及第三者之人员伤亡或财物之赔偿。国内许多财产保险公司皆有配套商品,当然,游艇销售机构也会乐意为买船者服务的。

二、内河船舶因装货撞坏码头设施,船方与码头无法达成赔偿意见,船方报海事部门,海事部门是否有权利受理,

海事部门是对口受理部门,包括航道、对应的航道设施、水利设施等都是海事法院受理的范畴,受到损坏的是码头,所以应该是码头所在地的海事法院受理,如果是船只受损可以在船籍港也可以在当地。过程是先到海事部门协调,协调不了的可以申请海事法院仲裁,一般来讲这种事情主要追究过错方,是哪方面的操作不当造成的

三、秦皇岛市游船游艇码头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游船游艇码头管理,促进海上旅游客运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港区以外,从事游船游艇码头的规划、选址、建设、运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港区是指秦皇岛港所辖区域。港区内的游船游艇码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河北省港口条例》和交通运输部有关规章进行管理。第三条 【概念解释】本规定所称游船游艇是指用于旅游、娱乐、休闲等用途的各类客船、游艇、快艇、游览艇等。

游船游艇码头是指由一定的水域及相关陆域组成,具有相应的码头及配套设施,用于游船游艇进出、停泊、靠泊和人员上下的各类固定式码头和浮动式码头。第四条 【主管部门】市海洋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游船游艇码头管理工作。

各县(区)海洋渔业主管部门或县(区)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为县(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游船游艇码头的管理工作。

前款所称县(区)包括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北戴河新区。第五条 【部门职责】各级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旅游、水务、生态环境、行政审批、公安、应急管理、消防救援、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场监管、体育、海事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游船游艇码头相关管理工作。第二章 码头选址和建设第六条 【选址规划】市海洋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游船游艇码头建设发展需要,组织编制游船游艇码头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海洋生态红线、流域防洪规划、区域水利规划、城市防洪规划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协调,并符合军事设施保护管理规定。第七条 【选址要求】游船游艇码头选址应当按照游船游艇码头规划,结合海域资源、岸线资源、旅游资源、陆域交通状况、海上交通状况等综合确定,科学选址,合理分布,统筹数量。第八条 【选址程序】新建、改建、扩建游船游艇码头,码头建设单位应当就拟建码头的选址,书面征求所在县(区)主管部门意见。书面材料应当包括建设单位基本概况,拟选址位置、周边情况,拟建设码头的规模、用途、结构型式、费用估算、运营模式、效益分析等必要信息。

所在县(区)主管部门收到书面材料后,应当提出初审意见,经所在县(区)政府同意后,报市海洋渔业主管部门。市海洋渔业主管部门应当作出是否同意拟选址的意见,同意拟选址的,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开展建设;不同意拟选址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选址并重新征求意见。第九条 【用海要求】新建、改建、扩建游船游艇码头进行围填海或建设海上构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开展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和海域使用论证,评价和论证通过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并取得用海手续。

未取得用海手续的,不得进行围填海或建设海上构筑物。第十条 【河道管理要求】严格控制在河道、河口内建设游船游艇码头。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游船游艇码头应当依法履行涉河建设项目许可手续,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行政审批部门审查同意后,办理开工手续。第十一条 【建设程序】新建、改建、扩建游船游艇码头应当履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按照管理权限办理项目立项、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批、质量监督等手续,并符合国家有关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

具体办理流程由市海洋渔业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第十二条 【安全环保要求】新建、改建、扩建游船游艇码头的安全设施、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码头应当根据靠泊船舶需要,配套建设岸电设施,游船游艇在码头停泊期间需要供电的,应当使用岸电。配套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游船游艇所产生的垃圾,应当分类收集、存放,并转运至辖区城市管理部门指定的生活垃圾收运设施,由辖区城市管理部门或有资质的运输单位转运至规定的垃圾处理场所;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应当按规定处理达标后排放,或由有资质的接收单位接收、转运至符合规定的处置场所处置。

码头的水、电、通信等管线铺设应当按照码头设计规范和标准,与码头主体结构同步设计和建设。第十三条 【验收规定】游船游艇码头项目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竣工验收应当成立竣工验收现场核查组,对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具体核查要求由市海洋渔业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将项目竣工验收材料报市海洋渔业主管部门,由市海洋渔业局主管部门对外公布,并向海事部门通报码头通航技术尺度等信息。

四、大连市游艇边防治安管理规定(2019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游艇边防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走私、贩毒、越境、偷渡、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边防治安秩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游艇,是指仅限于游艇所有人自身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具备机械推动力装置的船舶。第三条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游艇边防治安管理,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市公安边防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游艇边防治安管理。第五条 游艇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本游艇边防治安责任人。

公安边防部门应当与游艇边防治安责任人签订边防治安责任书,共同做好游艇边防治安工作。第六条 供游艇停泊的码头,可以单独建设、设置,也可以在公共码头划出一定的区域专供游艇停泊。

专供游艇停泊的码头或者区域具备封闭条件的,应当进行封闭管理,公安边防部门应当派出执法人员实施现场边防治安管理,提供相应的便民服务。第七条 游艇安装的电子定位设备应当与公安边防部门联网。第八条 公安边防部门应当对出海、返港游艇进行检查,发现有国家规定禁止出海人员等情形的,应当告知游艇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并依法处理。游艇所有人、管理人及出海、返港人员应当配合公安边防部门的检查。第九条 驾驶游艇出海,不得无故中途上、下人员,不得拦截、追逐、强行靠登他人船舶,除避险和不可抗力情形外,不得搭靠外国籍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船舶。第十条 驾驶和搭乘游艇出海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进入、停靠或者协助他人进入、停靠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入的海域、岛屿,越境、偷渡;

(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以及爆炸、剧毒、放射性等物品;

(三)走私、赌博以及贩卖运输武器弹药或者毒品;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一条 公安边防部门应当建立游艇边防治安管理与服务网络平台、游艇档案和信用记录,对发生过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有其他不良信用记录的,可以采取逐航次检查和不间断地实施远程电子监控等管理措施。第十二条 公安边防部门应当通过码头现场检查、网络信息核实、远程电子监控、海上巡逻等方式实施监督管理,发现违反边防治安管理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处理;发现有不属于公安边防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其他行为,由公安边防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公安边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规定规定的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主管机关、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