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江东新区属于海口哪个区

海口江东新区位于海口市东海岸区域(美兰区演丰镇全境、灵山镇全境、三江镇北部和琼山区云龙镇北部),毗邻琼州海峡。东起东寨港(海口行政边界),西至南渡江,北临东海岸线,南至绕城高速二期和212省道,总面积约298平方公里,分为东部生态功能区和西部产城融合区。其中东部生态功能区约106平方公里,包含33平方公里的国际重要湿地东寨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西部产城融合区约192平方公里,包含临空产业园片区、桂林洋国家热带农业公园片区、桂林洋高校片区及沿江生活片区等。

海口江东新区属于热带季风气候,生态环境一流,滨海临江拥湖,湿地入城,拥有被誉为“海上森林公园”的东寨港国家级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生态资源本底独特优良。

二、海口市江东新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口江东新区(以下简称江东新区)生态环境,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口江东新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江东新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江东新区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江东新区范围依据《海口江东新区总体规划》确定。第三条 江东新区应当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有关要求,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对标世界领先水平的生态环境质量和资源利用效率,建设成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展示区和全球领先的国际化生态新城。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江东新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江东新区生态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江东新区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问题。

相关区、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江东新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第五条 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江东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务、林业、农业农村、园林和环境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和港航管理、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江东新区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江东新区管理机构依照授权或者委托,负责江东新区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六条 江东新区的开发建设应当落实《海口江东新区总体规划》中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和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蓝绿空间占比不低于江东新区规划面积的百分之七十。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江东新区建立生态环境保护与产业发展相融合的机制,构建绿色产业体系,实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不得引进高污染、高排放、高耗能项目。

江东新区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划和清单,严格建设项目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鼓励和支持在江东新区开发利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开展绿色低碳循环技术创新,实施碳排放控制。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根据有关技术规范,在设计和施工中为太阳能利用提供必备条件。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建设江东新区综合能源(集中供冷)站及配套的智慧能源服务平台,推动能源利用的清洁化、低碳化、高效化。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江东新区科学规划建设电动汽车充电、换电场所和设施,引导驻江东新区的单位和居民使用清洁能源车辆。

在江东新区运行的公共汽车、景区旅游观光车应当使用清洁能源车辆。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促进江东新区装配式建筑发展,使江东新区新建项目中装配式建筑占比高于全市占比。

江东新区符合装配式建造条件的项目,除因技术原因无法采用的外,应当依法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态空间的保护,重点保护东寨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三江湿地公园、北港岛海洋公园等核心生态资源,保障江东新区生态系统完整性。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以退塘还林还湿等方式,对东寨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三江湿地公园、南渡江岸线、迈雅河等进行生态修复。

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贯通江东新区水系,连通南渡江与迈雅河、道孟河、南岳溪等河流,建设滨水生态休闲景观和配套设施,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第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先保障建设资金,高标准建设江东新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并利用三维可视化等技术手段提升城市地下管网数字化管理水平,实现雨水、污水分流和污水集中处理,推动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

江东新区农村生活污水可以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纳入进行集中处理;未能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应当就地收集处理,达标排放。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全面排查江东新区水环境污染源,组织实施水污染防治工作,向社会公布河湖管理保护相关信息。

江东新区地表水的水质应当优于国家、省对地表水的水质要求。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江东新区建立城乡一体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规范设置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设置江东新区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对建筑垃圾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