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

航次租船合同航次租船合同范本种类繁多,而且适用的范围也各不相同但一般而言,航次租船合同都订有下列条款:

船舶说明(Description of Vessel)条款;

预备航次(Preliminary Voyage)条款;

船东责任(Owners Responsibility)条款;

运费支付(Payment of Freight)条款;

装卸(Loading/Dlscharging)条款;

滞期费和速遣费(Demurrage & Despatch)条款;

销约(Cancelling)条款;

留置权(Lien clause)条款或租船人责任中止条款(Cesser Clause);

提单(Bill of Lading)条款;

双方互有碰撞责任条款(Both-to-Blame Collision Clause);

新杰森条款(New Jason Clause);

共同海损条款(General Average Clause);

仲裁条款(Arbitration Clause);

佣金条款(Broberage Commission Clause);

罢工条款(Strike Clause);

战争条款(War Risks Clause);

冰冻条款(Ice Clause)。

注:杰森条款在1936年COGSA( 《海上货物运输法》 )出现后演变为“新杰森条款”,其主要内容为:当船舶因船长、船员或引航员的过失发生事故而采取救助措施时,即使救助船与被救助船同属于一个船公司,被救船仍需支付救助报酬,该项救助报酬可作为共同海损费用。

二、航次租船合同 定期租船合同 光船租赁合同比较

性质完全不同的三种合同:

航次租船合同:按照航次来约定,租船人按照约定支付运费和滞期费,其它费用通常都是船东负担;

定期租船合同:按照一定的时间期限约定,租船人负责向出租人按天支付约定的租金,并经营该轮,负担船舶的燃油费、港口使费等;其它管理和费用仍由出租人负担。

光船租赁合同:按照约定的租金,将船舶交由租船人经营和管理,租船人负责船舶的日常维修、保养、备件、船员工资等。

三、拖航合同范本

1.被拖物

“被拖物”指拖轮船东同意为其提供第22栏中的服务并在第一部分载明的不论何种性质的任何船舶、舰筏或物体包括其所装载的任何物品。

2.价格和支付条件

(a)租船人应付给拖轮船东第32栏中所规定的金额(以下称“承包价”)。

(b)承包价应按第32和33栏的规定支付。

(c)根据本合同应支付给拖轮船东的承包价和一切其他款项均无任何回扣、抵销、留置、索赔或反索赔,不论拖轮和/或被拖物灭失与否,承包价中每一期付款均应在第32栏规定到期之日,全部和不可取消地为拖轮船东所得,所有其他款项则均应全部和不可取消地由拖轮船东按天取得。

(d)租船人的一切付款都应按第33栏指定的货币支付到该栏指定的银行帐号。

(e)如果拖轮船东实际支付的每公吨燃油的平均价格与第36栏所列的金额不同,则租船人或拖轮船东应根据航行期间所消耗的燃油按每公吨的差价补给对方。上述平均价格应是拖轮船东 在航行前最后的加油港口、航行中的加油港口以及完成航次后的第一个港口所购油量实际支付的每公吨燃油的平均价格。拖轮的航海日志应是燃油消耗量的原始证据。

(f)根据本合同应付的任何延迟费一经出具发票为拖轮船东所得时,应即支付给拖轮船东。

(g)第26和27栏中所规定的免费时间应用于被拖物到达目的地接拖和接拖以及与此有关的其他目的。免费时间应从拖轮到达起拖地的引航站或拖轮和被拖物到达目的港引航站或锚地,或者到达上述地点外的通常等待水域时起计算。如果超过免费时间,则在拖轮和被拖物驶离起拖港或拖轮解脱后驶离目的港之前的时间,应按第29栏所列非率支付延滞费。

3.附加费和额外费用

(a)租船人须指定在起拖地、目的港、中途停靠港或避难港的代理人,并根据需要向其提交足够的备用金。

(b)租船人须承担并支付到期应付的下列费用:

(1)所有港口费、引航费、港务费和运河费,以及应向拖轮和被拖物双方征收的类似性质的所有其他费用。

(2)所有税收(拖轮船东在其主要营业地点的所在国及拖轮船籍通常支付的除外)、印花税,或者与本合同或根据本合同应付的承包价或者其他款项有关的,或与根据本合同进行的服务的付款有关的其他税收,任何海关或货物税,以及在办理许可证或执照等方面应付的费用和税收。

(3)拖轮船长认为需要的或者港口或有关当局指定的辅助拖轮的服务费用。

(4)被拖物拖航准备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被拖物起锚、或照料、解缆的全部费用)。

(5)被拖物的保险费应由租船人单独负责。

(c)租船人应付的所有税款及费用须直接支付给应得方。如果此项税款或费用实际上已由拖轮船东或已代表拖轮船东支付(尽管拖轮船东在任何情况下无代表租船人支付上述费用的义务),租船人都应在拖轮船东提交发票时即按照实际费用开支补偿给拖轮船东。

4.战争险伸缩条款

承包价以本合同签订时对实际计划航次投保的适用于拖轮船东的所有战争险保险费为基础计算。

如果拖轮船东由于履行本合同的职责而导致以后实际费用的增加或减少,则租船人或拖轮船东须根据情况将战争危险、充公、剥夺或困陷保险费用的增减金额补给另一主。

5.利息

如果本合同中的任何款项到期未付,须按照第34栏的规定对所有上述款项计付利息,直至拖轮船东收到款项为止。

6.保证金

如经拖轮船东要求,租船人应在第35栏所列的形式、数额、时间和地点提交使拖轮船东满意的保证金,作为其及时履行合同的保证,一旦租船人完成其在本合同中财务上的全部职责,该项保证金应即退还给保证人。(本条款选择,仅在填写了第35栏后适用)

7.起拖地/通知

(a)被拖物须在第24栏订明的起拖地交付给拖轮船东。

(b)起拖港的准确地点应是拖轮可以安全及易于进入、操作和使拖轮同被拖物安全驶离,并应是按照当地或者其他规定、要求或法规能使拖轮获准启拖的地点,同时还必须取得拖轮船东的认可。对此,拖轮船东不应无故拒绝。

(c)(1)被拖物须在第28栏(a)项规定的日期内(下称最初起拖期限)做好自起拖地起航的准备。

(2)租船人须按照第28栏的规定,给予拖轮船东有关最初起拖通知(第28栏(b)),最终起拖期限通知(第28栏(c))和最终起拖时间和日期通知(第28栏(d))。

(3)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被拖物交付给拖轮船东时须具备有全部证书及其他证件。

(d)如果租船人没有严格按照第7款(c)项的规定,则起拖日期应被认为是最初起拖期限的最后一天,或是最终起拖期限的最后一天(以早者为准),该日期应对因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延滞费和其他支付的款项所带来的一切后果具有约束力。

8.目的地

(a)租船人或其正式授权的代表须在第25栏规定的目的地立即接收被拖物。

(b)目的地的准确地点应可使拖轮和被拖物安全及易于进入、操作和使拖轮安全驶离,并应是按照当地或者其他规定、要求或法规,能使 拖轮获准交付被拖物的地点,同时还必须征得拖轮船东的认可。对此,拖轮船东不应无故拒绝。

9.随船船员

(a)如果拖轮船东在被拖物上配置随船船员,此项船员极其对工作的适应能力应由拖轮船东判定,这些人员的所有费用由拖轮船东负担。

(b)如果被拖物商店人员由租船人配置,则此项人员的所有费用由租船人负责。这些人员应始终听从拖轮船长的指挥,但不应视为拖轮船东的雇员或代理人。

(c)租船人应遵照拖轮/被拖物船旗国及拖轮将要通过或进入其水域的国家的法律和规章的规定,为随船船员提供合适的食宿、淡水、救生装备和一切必需品,其费用由租船人单方负担,租船人提供的随船船员须能说、懂英语或其他共同语言。

10.拖航设备及被拖物上索具的使用

(a)拖轮船东同意为执行合同中规定的拖航和其他服务免费向租船人提供拖轮上通常携带的所有拖缆、龙须链和其他拖航用具,被拖物要按照拖轮船东选定的方法连接。

(b)拖轮船东在执行本合同所规定的拖航或其他服务期间,可自行决定免费合理使用被拖物上的索具、动力、锚、锚链、无线电、通讯和航海设备以及一切其他属具。

11.许可证和证书

(a)租船人须免费向拖轮船东提供拖轮和被拖物为承担及完成合同航次所需的一切执照、授权书和许可证以及被拖物在计划航程中进入或离开一切挂靠港或避难港所需的证书。

(b)由于租船人未执行本条款,使拖轮船东蒙受的任何损失或费用须由租船人补偿给拖轮船东,在由此造成的任何延误期间,须按第29栏规定的拖轮延滞费率额外补偿给拖轮船东。

12.被拖物的适拖性

(a)在拖航开始时,租船人须克尽职责,以保证被拖物在各方面都适于从起拖地拖到目的地。

(b)租船人保证在拖轮到达起拖地时被拖物须合适地整理准备就绪以便拖带,并配好拖航所需型号的信号、航行灯及其他灯具。

四、几种标准租船合同范本介绍

标准租船合同范本是专门提供给有关出租人和承租人洽租船舶时参考和使用的。租船合同范本的种类很多,仅以航次租船为例,因所运货物的不同,就有各种不同的范本。即使是同种的货物,因航线不同,合同范本又有所不同,更何况租船方式不同,合同范本当然也不同。当前,国际租船市场中比较有影响的租船合同范本主要有以下几种:1.航次租船合同:“统一杂货租船合同”(Uniform General Charter:GENCON)、“斯堪的纳维亚航次租船合同”(Scandinavian Voyage Charter:SCANCON)、“巴尔的摩班轮条件粮谷租船合同”(Baltime Berth Grain C/P:BALTIME FORM C)、“澳大利亚粮谷航次租船合同”(Australian Grain C/P)、“东海岸煤炭租船合同”(East Coast Coal C/P)、“大河区粮谷租船合同”(River Plate C/P 1914)、“古巴食糖租船合同”(Cuba sugar C/P)、“毛里求斯食糖租船合同”(Maurhius Sugar C/P)、“缅甸大米租船合同”(Burmah Rice C/P)、“太平洋海岸糖谷租船合同”(Pacific Coast C/P)、“南非煤炭租船合同”South African Coal Charter)等。

五、关于航次租船合同

根据我们较早前的电话商谈,经您的授权,我们很高兴的达成本合同,当然,本合同最终还需要供货方的最后接受,他们最晚不晚于新加坡时间XXXXX宣布.

意思是:

本航次如果发货人方面没有问题,本航次的租船合同就可以成交了。 因为发货方通常不是租船人,尽管租船人认为合同满意,但是还要将该轮报给装货港,如果装货港认为该船存在某些不安全因素,这个合同还是不能成立的。

补充:

以上各方也有可能就是一方,任何一方如果不接受该轮装货,本合同都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