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水上游艇一般是靠什么转弯的?能有图解释内部构造更好。先谢谢各位

高档钓鱼艇10~25英尺左右多数采用1~2台舷外机(多的3~4台),40英尺以下豪华游艇采用1~2台舷内外机,40英尺以上的一般是2台舷内机。

1. 舷外机顾名思义发动机在船舷之外,悬挂在尾板之上,最顶部为发动机,发动机曲轴连接立轴,然后横轴最后输出给螺旋桨,这种机器转向整个发动机都随同转向左右摆动。

2. 舷内外机是指发动机在船内,传动及驱动装置在船外,两者靠万向节连接,传动及驱动装置在船外摆动来控制转向。

3.舷内机 这种发动机并没用转向功能,他是一台发动机连接驱动轴穿到船外,直接安装螺旋桨 他只负责提供动力。转向要靠舵系,靠螺旋桨推动水流经过舵,在舵的两面产生压力差使游艇转向。

前两种由于螺旋桨直接随驱动装置转向所以灵活性极强,靠舵的就反应慢了很多。

具体的转向系统由方向盘后面的齿轮带动齿条,齿条连接钢丝拉线,有拉线驱动液压缸带动转向系统。

二、游艇保养方法和步骤 游艇保养方法和步骤介绍

1、船体的清洁一般是每周一次,或者是在需要的时候就进行清洁,这个要根据游艇所在地的水质情况。清洁船体可以使用专门船用清洁液,不过在使用时要留意产品说明,因为有些清洁液可能对船底的防止海生物附着的涂层有影响。

2、不论游艇是在巡航还是停泊在码头,都会沾染赃物、灰尘、鸟粪,以及飞溅到游艇上的海水蒸发后留下的盐份的结晶层,这些物质对游艇表层胶衣有一定的破坏作用,所以每次使用完游艇后,都要用淡水进行清洗,如果长期不使用,至少也要每周清洗一次。

3、清洗游艇的时候要根据游艇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清洁液。用手抹一下游艇表面,如果并不脏,仅用淡水冲洗并擦干就可以了。

4、在选用清洁液时,应选择专门为游艇设计的中性清洁产品,不合适的清洁液可能会减少胶衣或者喷漆的寿命。

5、清洗游艇时,应该按照从高到低,从船首到船尾的方向清洗。因为大多数游艇都是设计成这种排水线路。在清洗完成后,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不要让清洗后残留在船体的清洁液或着水份在太阳下自行凉干。

三、游艇怎么保养

玻璃钢船艇的维护保养

1.避免接触尖锐、坚硬物体。玻璃钢船体与岸边石块、混凝土构筑物、金属构件磨擦 碰撞时会产生擦痕等损伤,应采取防护措施。如在经常受磨擦的船首、靠码头部位及舷边等处设置防撞耐磨的金属及橡胶护舷材料,在甲板上铺设耐磨的橡胶、塑料 软材等。

2.发现损坏,及时修补。经常检查船体,如发现树脂剥落、划痕较深、露出纤维时,必须及时修补,否则由于水的渗入,会加速损 坏。

3.不用时,特别在寒冬季节,要上岸放置。由于玻璃钢有一定吸水性,水能沿玻璃纤维与树脂界面的微小通道逐渐渗入内部而使玻璃钢强度逐渐下降。特别在冬 季,渗入的水遇冷结冰,使渗水通道扩展,危害更大。因此,每到冬季船艇不用时,应离水上岸搁置,使渗入的水挥发出来,强度可逐渐恢复。这样做可延长船的使 用寿命。船艇上岸后应先清洗,用衬垫物搁好摆正,最好放于室内,如放于室外,应用蓬布遮盖,并经常通风,防止潮湿。凡船艇暂时不用时,最好离水上岸保养。

4.船艇内勿长期积水。艇内如有水,应及时排除。如遇电瓶液等酸碱介质洒落艇内,必须及时用水冲洗清洁后揩干。

5.避免长期在烈日下曝晒。在船艇停泊处应设置凉棚,长期曝晒对玻璃钢不利,胶衣层色泽也会受到影响。

6.经常清洗保洁。船艇表面要经常保持清洁,甲板也要经常擦洗。被油污等物沾污的表面可用普通家用清洁剂清洗,不可用腐蚀性较强的溶剂,也不可用去污粉、 金属丝擦洗,以免留下擦痕,影响美观。若污渍难除,可用汽油、煤油、柴油以及甲苯、二甲苯、苯乙烯、丙酮等清洗,但洗毕一定要立即用清水冲洗,防止侵入结 构内部。清洗时也可辅以工具刮铲,但要用硬度低于玻璃钢的竹木片或塑料片等,以免刮伤表面。擦洗时可用汗布、纱布、软毛巾及软质泡沫塑料之类的软性材料。

7.及时清除盐霜。在海区航行的船艇要及时除去附在艇表面的盐结晶物(盐霜),因盐结晶在阳光下有凸透镜的聚焦作用,会使表层玻璃钢在高温作用下加速老 化。

8.定期上蜡抛光。为使船壳外表光亮并保护胶衣层,应定期对船艇外表上蜡抛光。材料可用汽车蜡或玻璃钢专用上光蜡,可上二至三遍,每遍间隔2小时,使在 玻璃钢表面形成一层坚韧的蜡膜。最好用手提抛光机抛光,使表面光亮如新。

9.施加油漆,保持美观和耐久。带胶衣层的新艇外观漂亮,但在经二、三年的使用后,颜色逐渐变淡并失去光泽,深色比浅色更甚。为保持船艇外表的美观,当外 表胶衣层色泽陈旧、划痕较多时,可采取施加油漆的方法。在各种油漆中,以聚氨脂及环氧树脂漆为佳。在上漆前,艇表应先清洗,用洁模水等除蜡剂除蜡,并用水 磨砂纸水磨,深的划痕要嵌环氧腻子,按油漆要求做好前期工作后再施加油漆(最好喷漆),经油漆后的船艇又和新艇一样漂亮。

四、一个完整的帆船港,游艇码头由哪些部分组成?

不同的码头帆船港,设施都有一些差别,比如干仓,很多小型码头帆船港是没有的。但核心浮码头和配套设施不能少。2014年就有相关的标准出来。这里讲讲德立游艇码头帆船港的8大标准配套设施。

8大标准配套设施:

8.1供电照明:供电系统应满足游艇,燃料补给泊位,污水泵站,建筑物,构筑物,导助航设施,工艺设备,维护检修设备,及码头照明灯用电需求。供电电压单相宜为220V,三相宜为380V.

8.2给水: 每个游艇停泊位均应设置给水接口,并独立计量。相邻的两个泊位可以共用一个水电柱.

8.3消防: 燃料补给泊位应设置可靠的消防设施。燃料补给泊位宜设置半固定式水冷却系统和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

8.4通讯:游艇码头应设置公众网电话和网络,应提供24小时电话服务。设置高频电台,沿海应覆盖A1航区。完善的视频监控系统和对讲广播系统。泊位还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有线电话,有线电视,网络接口等。

8.5助航:游艇码头应设置完善的助航设施(灯塔)

8.6燃料补给:游艇码头附近缺乏游艇加油设施时,宜在港内设置专用燃料补给泊位。供油管道应在水陆分界处适当的位置设置紧急切断阀,并应具有遥控和现场操作的功能。

8.7环保:游艇码头应设置生活垃圾和污水收集设施,主浮桥宜设置足够数量的垃圾桶。污水收集泊位上应设置生活污水泵和油污水泵。

8.8安全:游艇码头区域宜设置围网,泊位区入口设置门禁。设置陆上,水上周界防入侵系统。主浮桥应设置救生圈和应急救生箱。浮桥干眩大于50cm时,因设置安全梯。

除了8大标准配套设施,还有防波提/护岸,干仓,维修间,管理中心等。

最后,一张图了解帆船港,游艇码头的组成部分:

五、游艇上用的绞盘是用来做什么的

绞盘与锚机不同,锚机在船的前面,上面配套锚链和锚,而绞盘大多是在船的后两侧,主要作用是,当船靠码头而码头上没有带缆绳的人,那么船上的人就要把缆绳抛到码头上的锚桩上,用绞盘把船拉到码头边,作用是靠码头使用的。

六、游艇安全管理规定

2008年7月22日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7号公布 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我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游艇安全管理规定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游艇安全管理,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防治游艇污染水域环境,促进游艇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游艇航行、停泊等活动的安全和防治污染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游艇,是指仅限于游艇所有人自身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

本规定所称游艇俱乐部,是指为加入游艇俱乐部的会员提供游艇保管及使用服务的依法成立的组织。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实施全国游艇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游艇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检验、登记

第四条 游艇应当经船舶检验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批准或者认可的游艇检验规定和规范进行检验,并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 游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附加检验:

(一)发生事故,影响游艇适航性能的;

(二)改变游艇检验证书所限定类别的;

(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的;

(四)游艇所有人变更、船名变更或者船籍港变更的;

(五)游艇结构或者重要的安全、防污染设施、设备发生改变的。

第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的游艇,应当取得船舶国籍证书。未持有船舶国籍证书的游艇,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

申请办理船舶国籍登记,游艇所有人应当持有船舶检验证书和所有权证书,由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证书》。

长度小于5米的游艇的国籍登记,参照前款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

第七条 游艇操作人员应当经过专门的培训、考试,具备与驾驶的游艇、航行的水域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水上消防、救生和应急反应的基本要求,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未取得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人员不得驾驶游艇。

第八条 申请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

(二)视力、色觉、听力、口头表达、肢体健康等符合航行安全的要求;

(三)通过规定的游艇操作人员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第九条 申请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应当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的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考试。

申请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应到培训或者考试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并提交申请书以及证明其符合发证条件的有关材料。

经过海事管理机构审核符合发证条件的,发给有效期为5年的相应类别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第十条 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类别分为海上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和内河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第十一条 持有海船、内河船舶的船长、驾驶员适任证书或者引航员适任证书的人员,按照游艇操作人员考试大纲的规定,通过相应的实际操作培训,可以分别取得海上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和内河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第十二条 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足6个月时,持证人应当向原发证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换证手续。符合换证条件中有关要求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给予换发同类别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丢失或者损坏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补发。

第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从事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船员培训管理规定的要求,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批准。

第四章 航行、停泊

第十四条 游艇在开航之前,游艇操作人员应当做好安全检查,确保游艇适航。

第十五条 游艇应当随船携带有关船舶证书、文书及必备的航行资料,并做好航行等相关记录。

游艇应当随船携带可与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游艇俱乐部进行通信的无线电通信工具,并确保与岸基有效沟通。

游艇操作人员驾驶游艇时应当携带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第十六条 游艇应当按照《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的规定,办理为期12个月的定期签证。

第十七条 游艇应当在其检验证书所确定的适航范围内航行。

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在第一次出航前,应当将游艇的航行水域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游艇每一次航行时,如果航行水域超出备案范围,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应当在游艇出航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名、航行计划、游艇操作人员或者乘员的名单、应急联系方式。

第十八条 游艇航行时,除应当遵守避碰规则和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特别航行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游艇应当避免在恶劣天气以及其他危及航行安全的情况下航行;

(二)游艇应当避免在船舶定线制水域、主航道、锚地、养殖区、渡口附近水域以及交通密集区及其他交通管制水域航行,确需进入上述水域航行的,应当听从海事管理机构的指挥,并遵守限速规定;游艇不得在禁航区、安全作业区航行;

(三)不具备号灯及其他夜航条件的游艇不得夜航;

(四)游艇不得超过核定乘员航行。

第十九条 游艇操作人员不得酒后驾驶、疲劳驾驶。

第二十条 游艇应当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停泊。

游艇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应当符合游艇安全靠泊、避风以及便利人员安全登离的要求。

游艇停泊的专用水域属于港口水域的,应当符合有关港口规划。

第二十一条 游艇在航行中的临时性停泊,应当选择不妨碍其他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的水域。不得在主航道、锚地、禁航区、安全作业区、渡口附近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止停泊的水域内停泊。

第二十二条 在港口水域内建设游艇停泊码头、防波堤、系泊设施的,应当按照《港口法》的规定申请办理相应许可手续。

第二十三条 航行国际航线的游艇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船舶进出口岸的规定办理进出口岸手续。

第二十四条 游艇不得违反有关防治船舶污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水域排放油类物质、生活污水、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游艇应当配备必要的污油水回收装置、垃圾储集容器,并正确使用。

游艇产生的废弃蓄电池等废弃物、油类物质、生活垃圾应当送交岸上接收处理,并做好记录。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五条 游艇的安全和防污染由游艇所有人负责。游艇所有人应当负责游艇的日常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游艇处于良好的安全、技术状态,保证游艇航行、停泊以及游艇上人员的安全。

委托游艇俱乐部保管的游艇,游艇所有人应当与游艇俱乐部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在游艇航行、停泊安全以及游艇的日常维护、保养及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的责任。

游艇俱乐部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及其与游艇所有人的约定,承担游艇的安全和防污染责任。

第二十六条 游艇俱乐部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安全和防污染能力:

(一)建立游艇安全和防污染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

(二)具有相应的游艇安全停泊水域,配备保障游艇安全和防治污染的设施,配备水上安全通信设施、设备;

(三)具有为游艇进行日常检修、维护、保养的设施和能力;

(四)具有回收游艇废弃物、残油和垃圾的能力;

(五)具有安全和防污染的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具备相应的应急救助能力。

第二十七条 游艇俱乐部依法注册后,应当报所在地直属海事局或者省级地方海事局备案。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局或者省级地方海事局对备案的游艇俱乐部的安全和防污染能力应当进行核查。具备第二十六条规定能力的,予以备案公布。

第二十八条 游艇俱乐部应当对其会员和管理的游艇承担下列安全义务:

(一)对游艇操作人员和乘员开展游艇安全、防治污染环境知识和应急反应的宣传、培训和教育;

(二)督促游艇操作人员和乘员遵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管理规定,落实相应的措施;

(三)保障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的游艇的安全;

(四)核查游艇、游艇操作人员的持证情况,保证出航游艇、游艇操作人员持有相应有效证书;

(五)向游艇提供航行所需的气象、水文情况和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通(警)告等信息服务;遇有恶劣气候条件等不适合出航的情况或者海事管理机构禁止出航的警示时,应当制止游艇出航并通知已经出航的游艇返航;

(六)掌握游艇的每次出航、返航以及乘员情况,并做好记录备查;

(七)保持与游艇、海事管理机构之间的通信畅通;

(八)按照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内部管理的应急演练和游艇成员参加的应急演习。

第二十九条 游艇必须在明显位置标明水上搜救专用电话号码、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水上安全频道和使用须知等内容。

第三十条 游艇遇险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游艇操作人员及其他乘员、游艇俱乐部以及发现险情或者事故的船舶、人员应当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游艇俱乐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救援到达之前,游艇上的人员应当尽力自救。

游艇操作人员及其他乘员对在航行、停泊时发现的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求救信患或者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需要施救的,在不严重危及游艇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游艇应当尽力救助水上遇险的人员。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游艇、游艇俱乐部和游艇操作人员培训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游艇俱乐部和游艇所有人应当配合,对发现的安全缺陷和隐患,应当及时进行整改、消除。

第三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游艇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防治船舶污染环境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责令游艇立即纠正;未按照要求纠正或者情节严重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责令游艇临时停航、改航、驶向指定地点、强制拖离、禁止进出港。

第三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游艇俱乐部不再具备安全和防治污染能力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未按照要求整改或者情节严重的,可以将其从备案公布的游艇俱乐部名录中删除。

第三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六条 游艇操作人员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暂扣培训许可证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的处罚:

(一)不按照本规定要求和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纲要进行培训,或者擅自降低培训标准;

(二)培训质量低下,达不到规定要求。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在海上航行的游艇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和必备的航行资料的,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海事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停止航行;对游艇操作人员,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并扣留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3至12个月。

违反本规定,在内河航行的游艇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航行,拒不停止的,暂扣游艇;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游艇操作人员操作游艇时未携带合格的适任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游艇操作人员持有的适任证书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吊销该适任证书,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游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停泊,或者临时停泊的水域不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二)游艇的航行水域超出备案范围,而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未在游艇出航前将船名、航行计划、游艇操作人员或者乘员的名单、应急联系方式等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一条 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游艇从事营业性运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营运船舶的管理规定,办理船舶检验、登记和船舶营运许可等手续。

第四十四条 游艇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交纳相应的船舶税费和规费。

第四十五条 乘员定额12人以上的游艇,按照客船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