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艇托管包括哪些项目?

 下面介绍几个典型国家或地区的投资移民政策: 美国的投资移民 根据美国移民与国籍法案 203(B)(5),每年有10,000个名额分配给商业投资移民,即他们可以获得EB-5签证, 但其中的5,000个又是发放给美国移民与国籍部指定投资范围内的投资人,即投资于经济或就业不景气地区的投资人。EB- 5签证包括给投资人和他们的配偶和未婚子女。 投资额1,000,000美元(约130万加元),投资于高度就业地区;或500,000美元(约65万加元),投资于低就业率地区。这些投资可以是现金,或易于转换的现金等价物,也可以是设备、库存、其它有形资产。这项投入必须是已投入或正在运行的投资,产生盈利,能真正有利于美国经济。若投资于1990年11月 29日以后的“新企业”,则该企业必须盈利,必须提供不少于10人的全职就业机会;或者投资于一家已存在至少两年、在过去12-24个月中损失掉了20% 净值的问题企业,使该问题企业保持了至少两年企业原有员工数目。 美国投资移民配合的社会发展战略首先是就业, 能带给本国、尤其是高失业地区就业机会,从而保持国家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 英国投资移民 英国的投资移民要求拥有个人净资产100万英镑(约1400万元人民币)以上,其中75万英镑必须投资政府债券, 其余25万英镑可以选择自由投资方式, 不允许打工。超过一半的时间在英国居住。英国移民不像加拿大移民那样为新移民直接办理签证,类似于新西兰工作签证。申请批准以后申请人可以获得有效期12个月的签证,入境三个月之内需要完成投资义务。12个月以后可以申请3年的签证,投资需要保持在英国,4年以后可以申请永久的居留签证,得到永久居留签证1年以后可以申请入藉。 英国有著悠久的移民历史,美国、加拿大、澳洲等英语国家和其它英联邦国家的移民法充分借鉴了英国移民法的精髓。英国投资移民种类,旨在吸引投资,也为增进内外交往、给本国经济注入新的活力提供机会。 德国的投资移民 德国的投资移民政策对于申请人的要求相当低,只需要投资2.5万欧元(约3.9万加元)注册一个公司,就可申请商业投资移民。 注册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为此可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创始人。当公司注册完成,公司经理可以动用这笔注册资金作生意或投资,支付办公租金及雇员工资等等。且申请人可以选择自己经营公司或者由律师委托进行公司托管服务。当公司运行5年后获得绿卡,8年即可以申请国籍。申请人及其家庭可以纳入德国的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计划中,享受免费医疗,退休后享受养老金。由于德国从小学、中学到大学都是免费的,所以申请人全家还可享受免费教育,免费上300 多所德国大学,奠定一生良好的基础。 与其他国家的投资移民政策相比,投资德国所需的资金很低,没有特别的语言要求。虽然公司在德国设立但申请人可以以生意的理由不需在德国居住,只要公司确实运作良好就可以。目前德国政府刚刚放开移民政策,它的审批基于一种“经济收益”,各方面较有弹性,相信这种宽松的条件不会持续太久。 新加坡投资移民 新加坡的投资移民须至少150新币(约113万加元)。投资人自行选择项目,将选定项目的报告及有关文件送往新加坡经济发展局提出申请。新加坡经济发展局会发出原则批准信,可获短期三个月的签证。在原则批准后六个月内, 需要把新币一百五十万元存入政府的帐号做按金。 收到按金后,新加坡政府将给予永久居民身份。随后,按资金使用计划,经济发展局会从按金中拨钱给这一投资项目。做假帐和假文件是刑事罪行,需按真实情况要求拨款,这是非常重要的。 当按金全用完,投资移民的投资义务结束。 投资项目必须要维持五年或以上。当符合条件后,可申请成为新加坡公民。 新加坡的投资移民需要申请人为新加坡经济的发展做切实的努力,在充分认同、实施新加坡的经济计划方面作出实质的贡献。因此一个缺乏深思熟虑、只知大把晒钱的人看来难做这个投资移民。 香港的投资移民 香港特区政府2003年10月27日起开始接受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的申请,申请者在港投资不少于650万港元(约 108万加元或83万美元),并且规定七年内不可以把资产套现,离开香港。香港投资移民计划适用于外国籍人士、澳门特区居民、中国籍并已取得外国永久居民身份的人士、无国籍但已取得外国永久居民身份并持有确实可以重新进入该国文件的人士以及台湾居民。由于内地实施外汇管制,所以新政策现阶段不适用于中国内地人士,但实际上中国内地人士还是跃跃欲试, 通过购买海外身份而曲迳进入香港。 这项计划旨在吸引资本投资者,即有财力在香港作相当投资,但无意亲自经营业务的人士来港。获准投资资产类别有两种,包括房地产和金融资产。房地产指香港的商用、工业或住宅楼宇,包括土地和楼花;金融资产包括股票、债券、存款证、后偿债项,以及投资基金。资本投资者可投资于一种或混合投资于两种获许投资资产类别。投资者提供证明,证明在申请的两年前即拥有不少于650万港币的净资产。在向入境处处长提交申请前的6个月内,或在申请获入境处处长原则上批准后的6个月内所作的获许投资,均可被计算在计划要求的650万港元的投资内。成功申请者,可带同配偶及未满18岁的受养未婚子女以受养人身份来港。在通常居港连续7年后,他们可依法申请居留权。 香港拥有稳定的政治环境,并且有尊重人权、自由的传统。加上香港信息发达,资金可以自由进出,币值又稳定,这对追求安稳的有钱人,确实有魅力。此外可看出,参与投资移民的人士大多拥有一定的财富,他们对投资有深刻认识,该类投资者相信自己的投资眼光,经过准确评估才会对香港情有独锺。 澳大利亚的投资移民 它是专门为具有良好的商业管理或投资背景,且拥有一定财富的人士设置的移民类别。投资移民分为两类:一般投资移民和受州担保类投资移民。一般投资移民需要英语雅思成绩达到听、说、读、写4 个 5 分、最少投资 150 万澳元(约135万加元)。受州担保类投资移民不需要英语成绩、最少投资额为 75 万澳元(约67.5万加元)、申请前取得某一州的担保身份。申请人要有真实意图在澳大利亚创业,或将现有的企业扩大到澳大利亚。所创建的企业或所运作的生意须对澳大利亚的经济有利。两种投资移民均需购买澳大利亚政府债券。债券的兑付期为自购买之日起四年或以上,未到期不可提取或转让,但可以获得利息。申请人的投资资金必需为申请人合法拥有,并且是从经营企业或投资中获得。投资者短期签证(162/165), 如条件较低则可获得洲或联邦政府担保;永久签证都可以获得洲或联邦政府担保。 澳大利亚投资移民实际上是技能、企业家背景再加投资的类别,投资并不是申请成功的最关键,因为它要确保此类移民的引入对澳大利亚总体经济、社会和多种族文化都具有积极的意义,比起大多数国家来澳大利亚投资移民申请确有难度。 新西兰投资移民 申请人的基本条件是至少投资100万新西兰元((约76万加元)),投资可以是银行定期存款方式, 要两年以上经商经历, 雅思考试成绩听、说、读、写均是5分以上。投资资金可以是主申请人个人资产,也可以是主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共有的资产。如果是主申请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资产,则主申请人所有的部份可以认作投资资金。申请批准后的大约一年内,视移民官批准信给出的时间而定,申请人需以新西兰元的形式将资金转入新西兰。投资资金可以用于主动投资,比如生意投资;也可以只将资金存在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投资资金必须在新西兰境内两年,投资人不能将它用于个人消费 (如购置房产或者游艇),但投资收益,如银行利息可以任意支配。 新西兰投资移民类别有计分表,分别列出年龄、 投资资金、商业经验的分数,现在移民分数线是12分。申请批准后给申请人签发一年有效的多程工作签证,以便申请人安排来新西兰投资,同时申请人的配偶可获得一年有效的访问签证,申请人的二十岁以下的子女可获得一年有效的学生签证,投资到位后全家可以获得有条件的居留签证,投资在新西兰两年之后,全家可以获得永久居留签证。 新西兰投资移民亦诸多因素考虑上才能成立,并且落地与获得永久居留签证是分步骤进行,使得申请人难以有灵活的时间安排和资金调度,语言要求更令某些投资人望而生畏。 南非投资移民 南非被定义为“过渡经济国家”(Economy In Transition),介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南非的投资移民法的实施,给移民申请人提供了更多选择。如对中国人有利的条件是南非拥有一个第三世界的市场,适合中国产品和技术的输入,个人奋斗创业机会多;可以向其他国家延伸,发展空间广阔,。 南非投资移民相对容易,它不需语言测试,不需要投入大笔的资金,无强制性在南非银行的存款要求,暂无申办人拥有资金数量的底线规定,不审查资金来源。无学历、技术和年龄的限制;一人取得签证,配偶、子女均可取得签证(子女21岁以下者)。程序简单,基本上是常规的签证文件;可以选择在境外申办,也可赴南非后申办。在南非境内申办,批准周期较短。一般在30个工作日之内。可先办理考察签证,获准入境后,在当地办理工作签证。获得 “永久居留”后,在南非累计居住时间满5年时,可取的南非国籍(英联邦成员国),免坐移民监。移民第三国或子女留学(如欧、美、加、澳、新等国),相对宽松,最易于满足中国人向海外寻求扩张与发展的愿望。南非具有移民国的人文环境,中国人普遍受到尊重。南非对中国移民说来依旧充满了机会。 移民是世界性的, 而世界性的移民潮在近、现代的中国从没有中断过, 我们总是想移到意念中有著无限憧憬和期待的地方去,或是开辟新事业,或是追求更好的境遇,甚至哪怕是只为一重身份去而复返。移民是我们今生重要的选择,中国经济的成长令更多人具备投资移民的条件,投资移民无疑是一条速成的移民路线,慎重选择,一定可以走好。

秦皇岛市游船游艇码头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游船游艇码头管理,促进海上旅游客运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港区以外,从事游船游艇码头的规划、选址、建设、运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港区是指秦皇岛港所辖区域。港区内的游船游艇码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河北省港口条例》和交通运输部有关规章进行管理。第三条 【概念解释】本规定所称游船游艇是指用于旅游、娱乐、休闲等用途的各类客船、游艇、快艇、游览艇等。

游船游艇码头是指由一定的水域及相关陆域组成,具有相应的码头及配套设施,用于游船游艇进出、停泊、靠泊和人员上下的各类固定式码头和浮动式码头。第四条 【主管部门】市海洋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游船游艇码头管理工作。

各县(区)海洋渔业主管部门或县(区)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为县(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游船游艇码头的管理工作。

前款所称县(区)包括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北戴河新区。第五条 【部门职责】各级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旅游、水务、生态环境、行政审批、公安、应急管理、消防救援、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场监管、体育、海事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游船游艇码头相关管理工作。第二章 码头选址和建设第六条 【选址规划】市海洋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游船游艇码头建设发展需要,组织编制游船游艇码头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海洋生态红线、流域防洪规划、区域水利规划、城市防洪规划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协调,并符合军事设施保护管理规定。第七条 【选址要求】游船游艇码头选址应当按照游船游艇码头规划,结合海域资源、岸线资源、旅游资源、陆域交通状况、海上交通状况等综合确定,科学选址,合理分布,统筹数量。第八条 【选址程序】新建、改建、扩建游船游艇码头,码头建设单位应当就拟建码头的选址,书面征求所在县(区)主管部门意见。书面材料应当包括建设单位基本概况,拟选址位置、周边情况,拟建设码头的规模、用途、结构型式、费用估算、运营模式、效益分析等必要信息。

所在县(区)主管部门收到书面材料后,应当提出初审意见,经所在县(区)政府同意后,报市海洋渔业主管部门。市海洋渔业主管部门应当作出是否同意拟选址的意见,同意拟选址的,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开展建设;不同意拟选址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选址并重新征求意见。第九条 【用海要求】新建、改建、扩建游船游艇码头进行围填海或建设海上构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开展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和海域使用论证,评价和论证通过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并取得用海手续。

未取得用海手续的,不得进行围填海或建设海上构筑物。第十条 【河道管理要求】严格控制在河道、河口内建设游船游艇码头。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游船游艇码头应当依法履行涉河建设项目许可手续,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行政审批部门审查同意后,办理开工手续。第十一条 【建设程序】新建、改建、扩建游船游艇码头应当履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按照管理权限办理项目立项、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批、质量监督等手续,并符合国家有关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

具体办理流程由市海洋渔业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第十二条 【安全环保要求】新建、改建、扩建游船游艇码头的安全设施、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码头应当根据靠泊船舶需要,配套建设岸电设施,游船游艇在码头停泊期间需要供电的,应当使用岸电。配套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游船游艇所产生的垃圾,应当分类收集、存放,并转运至辖区城市管理部门指定的生活垃圾收运设施,由辖区城市管理部门或有资质的运输单位转运至规定的垃圾处理场所;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应当按规定处理达标后排放,或由有资质的接收单位接收、转运至符合规定的处置场所处置。

码头的水、电、通信等管线铺设应当按照码头设计规范和标准,与码头主体结构同步设计和建设。第十三条 【验收规定】游船游艇码头项目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竣工验收应当成立竣工验收现场核查组,对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具体核查要求由市海洋渔业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将项目竣工验收材料报市海洋渔业主管部门,由市海洋渔业局主管部门对外公布,并向海事部门通报码头通航技术尺度等信息。

大连市游艇边防治安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游艇边防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走私、贩毒、越境、偷渡、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边防治安秩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游艇,是指仅限于游艇所有人自身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具备机械推动力装置的船舶。第三条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游艇边防治安管理,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市公安边防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游艇边防治安管理。第五条 游艇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本游艇边防治安责任人。

公安边防部门应当与游艇边防治安责任人签订边防治安责任书,共同做好游艇边防治安工作。第六条 供游艇停泊的码头,可以单独建设、设置,也可以在公共码头划出一定的区域专供游艇停泊。

新建、改建、扩建或者设置专供游艇停泊的码头、区域,其经营管理人应当在码头、区域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码头或者区域方位图、平面图及游艇泊位数量等材料到公安边防部门备案。

专供游艇停泊的码头或者区域具备封闭条件的,应当进行封闭管理,公安边防部门应当派出执法人员实施现场边防治安管理,提供相应的便民服务。第七条 游艇安装的电子定位设备应当与公安边防部门联网。第八条 除依照规定向主管部门领取有关证件外,游艇所有人还应当在取得游艇国籍证后15日内持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检验证书及游艇所有人、管理人、随艇工作人员身份证明到公安边防部门备案。

游艇改造、买卖、租借、报废、灭失以及管理人、随艇工作人员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到公安边防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或者注销备案。第九条 公安边防部门备案时发现游艇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随艇工作人员中有国家规定禁止出海人员的,应当书面告知游艇所有人。第十条 公安边防部门应当对出海、返港游艇进行检查,发现有国家规定禁止出海人员等情形的,应当告知游艇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并依法处理。游艇所有人、管理人及出海、返港人员应当配合公安边防部门的检查。第十一条 驾驶游艇出海,不得无故中途上、下人员,不得拦截、追逐、强行靠登他人船舶,除避险和不可抗力情形外,不得搭靠外国籍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船舶。第十二条 驾驶和搭乘游艇出海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进入、停靠或者协助他人进入、停靠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入的海域、岛屿,越境、偷渡;

(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以及爆炸、剧毒、放射性等物品;

(三)走私、赌博以及贩卖运输武器弹药或者毒品;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三条 公安边防部门应当建立游艇边防治安管理与服务网络平台、游艇档案和信用记录,对发生过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有其他不良信用记录的,可以采取逐航次检查和不间断地实施远程电子监控等管理措施。第十四条 公安边防部门应当通过码头现场检查、网络信息核实、远程电子监控、海上巡逻等方式实施监督管理,发现违反边防治安管理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处理;发现有不属于公安边防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八条规定,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变更备案或者注销备案的,由公安边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罚款。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其他行为,由公安边防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公安边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规定规定的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主管机关、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

2008年7月22日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7号公布 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我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游艇安全管理规定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游艇安全管理,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防治游艇污染水域环境,促进游艇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游艇航行、停泊等活动的安全和防治污染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游艇,是指仅限于游艇所有人自身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

本规定所称游艇俱乐部,是指为加入游艇俱乐部的会员提供游艇保管及使用服务的依法成立的组织。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实施全国游艇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游艇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检验、登记

第四条 游艇应当经船舶检验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批准或者认可的游艇检验规定和规范进行检验,并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 游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附加检验:

(一)发生事故,影响游艇适航性能的;

(二)改变游艇检验证书所限定类别的;

(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的;

(四)游艇所有人变更、船名变更或者船籍港变更的;

(五)游艇结构或者重要的安全、防污染设施、设备发生改变的。

第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的游艇,应当取得船舶国籍证书。未持有船舶国籍证书的游艇,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

申请办理船舶国籍登记,游艇所有人应当持有船舶检验证书和所有权证书,由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证书》。

长度小于5米的游艇的国籍登记,参照前款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

第七条 游艇操作人员应当经过专门的培训、考试,具备与驾驶的游艇、航行的水域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水上消防、救生和应急反应的基本要求,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未取得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人员不得驾驶游艇。

第八条 申请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

(二)视力、色觉、听力、口头表达、肢体健康等符合航行安全的要求;

(三)通过规定的游艇操作人员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第九条 申请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应当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的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考试。

申请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应到培训或者考试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并提交申请书以及证明其符合发证条件的有关材料。

经过海事管理机构审核符合发证条件的,发给有效期为5年的相应类别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第十条 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类别分为海上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和内河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第十一条 持有海船、内河船舶的船长、驾驶员适任证书或者引航员适任证书的人员,按照游艇操作人员考试大纲的规定,通过相应的实际操作培训,可以分别取得海上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和内河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第十二条 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足6个月时,持证人应当向原发证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换证手续。符合换证条件中有关要求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给予换发同类别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丢失或者损坏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补发。

第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从事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船员培训管理规定的要求,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批准。

第四章 航行、停泊

第十四条 游艇在开航之前,游艇操作人员应当做好安全检查,确保游艇适航。

第十五条 游艇应当随船携带有关船舶证书、文书及必备的航行资料,并做好航行等相关记录。

游艇应当随船携带可与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游艇俱乐部进行通信的无线电通信工具,并确保与岸基有效沟通。

游艇操作人员驾驶游艇时应当携带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第十六条 游艇应当按照《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的规定,办理为期12个月的定期签证。

第十七条 游艇应当在其检验证书所确定的适航范围内航行。

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在第一次出航前,应当将游艇的航行水域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游艇每一次航行时,如果航行水域超出备案范围,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应当在游艇出航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名、航行计划、游艇操作人员或者乘员的名单、应急联系方式。

第十八条 游艇航行时,除应当遵守避碰规则和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特别航行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游艇应当避免在恶劣天气以及其他危及航行安全的情况下航行;

(二)游艇应当避免在船舶定线制水域、主航道、锚地、养殖区、渡口附近水域以及交通密集区及其他交通管制水域航行,确需进入上述水域航行的,应当听从海事管理机构的指挥,并遵守限速规定;游艇不得在禁航区、安全作业区航行;

(三)不具备号灯及其他夜航条件的游艇不得夜航;

(四)游艇不得超过核定乘员航行。

第十九条 游艇操作人员不得酒后驾驶、疲劳驾驶。

第二十条 游艇应当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停泊。

游艇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应当符合游艇安全靠泊、避风以及便利人员安全登离的要求。

游艇停泊的专用水域属于港口水域的,应当符合有关港口规划。

第二十一条 游艇在航行中的临时性停泊,应当选择不妨碍其他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的水域。不得在主航道、锚地、禁航区、安全作业区、渡口附近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止停泊的水域内停泊。

第二十二条 在港口水域内建设游艇停泊码头、防波堤、系泊设施的,应当按照《港口法》的规定申请办理相应许可手续。

第二十三条 航行国际航线的游艇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船舶进出口岸的规定办理进出口岸手续。

第二十四条 游艇不得违反有关防治船舶污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水域排放油类物质、生活污水、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游艇应当配备必要的污油水回收装置、垃圾储集容器,并正确使用。

游艇产生的废弃蓄电池等废弃物、油类物质、生活垃圾应当送交岸上接收处理,并做好记录。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五条 游艇的安全和防污染由游艇所有人负责。游艇所有人应当负责游艇的日常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游艇处于良好的安全、技术状态,保证游艇航行、停泊以及游艇上人员的安全。

委托游艇俱乐部保管的游艇,游艇所有人应当与游艇俱乐部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在游艇航行、停泊安全以及游艇的日常维护、保养及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的责任。

游艇俱乐部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及其与游艇所有人的约定,承担游艇的安全和防污染责任。

第二十六条 游艇俱乐部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安全和防污染能力:

(一)建立游艇安全和防污染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

(二)具有相应的游艇安全停泊水域,配备保障游艇安全和防治污染的设施,配备水上安全通信设施、设备;

(三)具有为游艇进行日常检修、维护、保养的设施和能力;

(四)具有回收游艇废弃物、残油和垃圾的能力;

(五)具有安全和防污染的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具备相应的应急救助能力。

第二十七条 游艇俱乐部依法注册后,应当报所在地直属海事局或者省级地方海事局备案。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局或者省级地方海事局对备案的游艇俱乐部的安全和防污染能力应当进行核查。具备第二十六条规定能力的,予以备案公布。

第二十八条 游艇俱乐部应当对其会员和管理的游艇承担下列安全义务:

(一)对游艇操作人员和乘员开展游艇安全、防治污染环境知识和应急反应的宣传、培训和教育;

(二)督促游艇操作人员和乘员遵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管理规定,落实相应的措施;

(三)保障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的游艇的安全;

(四)核查游艇、游艇操作人员的持证情况,保证出航游艇、游艇操作人员持有相应有效证书;

(五)向游艇提供航行所需的气象、水文情况和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通(警)告等信息服务;遇有恶劣气候条件等不适合出航的情况或者海事管理机构禁止出航的警示时,应当制止游艇出航并通知已经出航的游艇返航;

(六)掌握游艇的每次出航、返航以及乘员情况,并做好记录备查;

(七)保持与游艇、海事管理机构之间的通信畅通;

(八)按照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内部管理的应急演练和游艇成员参加的应急演习。

第二十九条 游艇必须在明显位置标明水上搜救专用电话号码、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水上安全频道和使用须知等内容。

第三十条 游艇遇险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游艇操作人员及其他乘员、游艇俱乐部以及发现险情或者事故的船舶、人员应当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游艇俱乐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救援到达之前,游艇上的人员应当尽力自救。

游艇操作人员及其他乘员对在航行、停泊时发现的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求救信患或者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需要施救的,在不严重危及游艇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游艇应当尽力救助水上遇险的人员。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游艇、游艇俱乐部和游艇操作人员培训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游艇俱乐部和游艇所有人应当配合,对发现的安全缺陷和隐患,应当及时进行整改、消除。

第三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游艇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防治船舶污染环境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责令游艇立即纠正;未按照要求纠正或者情节严重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责令游艇临时停航、改航、驶向指定地点、强制拖离、禁止进出港。

第三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游艇俱乐部不再具备安全和防治污染能力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未按照要求整改或者情节严重的,可以将其从备案公布的游艇俱乐部名录中删除。

第三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六条 游艇操作人员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暂扣培训许可证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的处罚:

(一)不按照本规定要求和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纲要进行培训,或者擅自降低培训标准;

(二)培训质量低下,达不到规定要求。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在海上航行的游艇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和必备的航行资料的,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海事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停止航行;对游艇操作人员,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并扣留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3至12个月。

违反本规定,在内河航行的游艇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航行,拒不停止的,暂扣游艇;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游艇操作人员操作游艇时未携带合格的适任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游艇操作人员持有的适任证书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吊销该适任证书,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游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停泊,或者临时停泊的水域不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二)游艇的航行水域超出备案范围,而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未在游艇出航前将船名、航行计划、游艇操作人员或者乘员的名单、应急联系方式等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一条 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游艇从事营业性运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营运船舶的管理规定,办理船舶检验、登记和船舶营运许可等手续。

第四十四条 游艇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交纳相应的船舶税费和规费。

第四十五条 乘员定额12人以上的游艇,按照客船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游艇俱乐部的规章制度 有谁能发一份游艇俱乐部的规章制度给我,谢谢啊!

游艇俱乐部是实施游艇业自主管理的主要组织。对游艇俱乐部管理的如何,直接影响游艇水上交通安全。《规定》从以下几个方面做了规定,

第一,游艇俱乐部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具备一定安全和防污染能力,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游艇业主与其加入的游艇俱乐部之间通过协议,明确游艇俱乐部对游艇的日常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责任,确保游艇处于良好的安全、技术状态;

第三,除了游艇的日常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责任可以由游艇俱乐部与游艇业主协商明确责任外,以下责任和义务,必须由游艇俱乐部承担:对游艇操作人员和乘员开展游艇安全、防治污染环境知识和应急反应的宣传、培训和教育;督促游艇操作人员和乘员遵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管理规定,落实相应的措施;保障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的游艇的安全;核查游艇、游艇操作人员的持证情况,保证出航游艇、游艇操作人员持有相应有效证书;向游艇提供航行所需的气象、水文情况和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通(警)告等信息服务;遇有恶劣气候条件等不适合出航的情况或者海事管理机构禁止出航的警示时,应当制止游艇出航并通知已经出航的游艇返航;掌握游艇的每次出航、返航以及乘员情况,并做好记录备查;保持与游艇、海事管理机构之间的通信畅通;按照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内部管理的应急演练和游艇成员参加的应急演习。具备条件:游艇俱乐部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安全和防污染能力:(1)建立游艇安全和防污染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2)具有相应的游艇安全停泊水域,配备保障游艇安全和防治污染的设施,配备水上安全通信设施、设备;(3)具有为游艇进行日常检修、维护、保养的设施和能力;(4)具有回收游艇废弃物、残油和垃圾的能力;(5)具有安全和防污染的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具备相应的应急救助能力。提交材料:1、《游艇俱乐部备案申请书》;2、游艇俱乐部营业执照及注册证明(交验原件保留复印件);3、游艇俱乐部简介,应包括单不限于(1)公司股东构成情况,及各股东持股比例(2)经营管理机构信息4、游艇俱乐部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1)专职管理人员名单。(2)任职文件或劳动服务合同。(3)身份证明复印件、(4)任职资历材料5、游艇专用停泊水域情况说明文件(1)海域使用权证书(复印件)。(2)海域使用说明书(包括但不限于水域位置、面积、水深、防波堤设施、泊位数目)(3)游艇停泊码头、防波堤、系泊设施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许可证明文件。6、与游艇所有人签订的游艇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协议(委托管理时);7、所管理游艇的基本情况说明;8、游艇俱乐部安全和防污染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1)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组织机构和岗位职责;(2)游艇停泊和航行安全管理制度;(3)游艇船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4)水上安全通信设施、设备清单及管理制度;(5)游艇日常维护和保养计划;(6)船、岸应急预案和演习计划;(7)船上垃圾和海洋污染物的收集和处理规定;(8)游艇日常监督检查制度;(9)其它海事管理机构认为需要的安全管理文件。9、 委托证明原件;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委托时)。办理依据:1、《游艇安全管理规定》2、《游艇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办结期限: 20个工作日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收费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