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艇码头有几种
游艇码头大概分为远郊乡野型、城市中心型和船屋型
远郊乡野型:多处于优美风景地段,是高端游艇码头型式,管理采用会员制,与外界来往少;
城市中心型比较常见,多位于城市滨水地带中心区,欧美常见;
船屋是一种结合游艇码头的滨水别墅建筑型式,不设公共码头,每家直接临水,每户有单独游艇停靠码头。这种型式在欧美国家滨水高档住宅区大量普及。
一个完整的帆船港,游艇码头由哪些部分组成?
不同的码头帆船港,设施都有一些差别,比如干仓,很多小型码头帆船港是没有的。但核心浮码头和配套设施不能少。2014年就有相关的标准出来。这里讲讲德立游艇码头帆船港的8大标准配套设施。
8大标准配套设施:
8.1供电照明:供电系统应满足游艇,燃料补给泊位,污水泵站,建筑物,构筑物,导助航设施,工艺设备,维护检修设备,及码头照明灯用电需求。供电电压单相宜为220V,三相宜为380V.
8.2给水: 每个游艇停泊位均应设置给水接口,并独立计量。相邻的两个泊位可以共用一个水电柱.
8.3消防: 燃料补给泊位应设置可靠的消防设施。燃料补给泊位宜设置半固定式水冷却系统和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
8.4通讯:游艇码头应设置公众网电话和网络,应提供24小时电话服务。设置高频电台,沿海应覆盖A1航区。完善的视频监控系统和对讲广播系统。泊位还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有线电话,有线电视,网络接口等。
8.5助航:游艇码头应设置完善的助航设施(灯塔)
8.6燃料补给:游艇码头附近缺乏游艇加油设施时,宜在港内设置专用燃料补给泊位。供油管道应在水陆分界处适当的位置设置紧急切断阀,并应具有遥控和现场操作的功能。
8.7环保:游艇码头应设置生活垃圾和污水收集设施,主浮桥宜设置足够数量的垃圾桶。污水收集泊位上应设置生活污水泵和油污水泵。
8.8安全:游艇码头区域宜设置围网,泊位区入口设置门禁。设置陆上,水上周界防入侵系统。主浮桥应设置救生圈和应急救生箱。浮桥干眩大于50cm时,因设置安全梯。
除了8大标准配套设施,还有防波提/护岸,干仓,维修间,管理中心等。
最后,一张图了解帆船港,游艇码头的组成部分:
青岛灵山湾壹号游艇码头水上乐园蓝湾漫道还建吗
建设。
新出台的青岛西海岸渔港经济区建设规划是从2021年到2025年,所以青岛灵山湾壹号游艇码头水上乐园蓝湾漫道还在建设中,不用太着急。
青岛市,山东省辖地级市,别称岛城、胶澳,副省级市、计划单列市、特大城市,国务院批复确定的中国沿海重要中心城市和滨海度假旅游城市、国际性港口城市。
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升游艇产业的服务和保障水平,建设海南游艇产业改革发展创新试验区,遵循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内游艇产业发展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除外。第三条 发展游艇产业应当坚持优质发展、创新引领、开放包容、生态集约以及保障安全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游艇产业发展促进工作,建立游艇统一执法机制,履行游艇安全管理属地责任。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游艇产业发展促进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组织、引导、协调本行政区域游艇产业发展促进工作。具体工作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游艇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水域环境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游艇产业发展促进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支持游艇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及其他相关组织在游艇产业发展促进工作中发挥市场引领、行业治理和产业规范作用。
游艇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及其他相关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自律规范和治理机制,发布相关信息,为成员和行业发展提供信息交流、技术培训和咨询等服务。第二章 产业发展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游艇产业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全省游艇产业发展规划和本地区实际,编制游艇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游艇产业相关规划时,应当依据省和本市、县、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在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和海岸带管控要求前提下,科学布局游艇码头和游艇驿站,合理规划游艇产业用海、用地,预留游艇产业发展空间。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编制游艇产业发展报告,组织制定和发布本省游艇产业主要统计指标和发展指数。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需要,在游艇设计、制造、检验、运输、服务等方面依法制定标准和规范,促进和服务游艇产业全面、协调、高质量发展。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游艇产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统筹资金在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信息平台、生态环保、安全应急等领域支持游艇产业发展。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游艇产业发展规划和重点产业园区定位,引导游艇关联产业向重点产业园区聚集,提高产业配套能力,培育游艇产业集群。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广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在游艇产业各环节的应用,规范游艇码头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加强与城市垃圾公共转运、处理设施的衔接,依法处置污染物。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政策措施,推动游艇研发、设计、制造、维修等产业发展。
对列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的游艇研发、设计、制造、维修及配套产业,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游艇产业关键技术、前沿技术研究等科技创新的支持和指导,支持各类游艇产业科技创新成果推广应用。
鼓励游艇企业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提升游艇产业科技水平。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引导开展各类游艇赛事活动,开发精品游艇旅游产品,完善配套服务设施,促进游艇产业与旅游、体育产业融合发展,建设游艇旅游目的地。第十五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游艇码头、下水坡道、系泊锚地、避风港、陆上干仓、燃料补给、维修保养、安全保障、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建设。第十六条 游艇产业各类人才可以按照相关政策,在落户、住房、子女教育、医疗保障、个人所得税优惠等方面享受相应的服务保障待遇。
有关部门应当完善产学研用人才培养机制。支持游艇企业与科研院所、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开展合作办学,共同建设游艇人才培养基地。